雄安政字[2021]5号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雄安新区关于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2-10
文号:雄安政字[202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1179

雄县、容城、安新县人民政府,新区有关部门,雄安集团:


  现将《河北雄安新区关于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北雄安新区关于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大力引进培育创新主体,促进企业创新发展,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支撑雄安新区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符合《河北雄安新区规划纲要》产业发展重点方向,在新区辖区范围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开展实际经营活动的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企业和三县本地企业(以下简称新区企业)。


  第三条 针对新区企业定期征集新产品、新技术、新服务,组织行业专家结合新区智能城市建设研究开发应用场景,鼓励支持新区企业开展应用示范,对于购买上述示范应用产品、技术、服务的新区企业,根据实际合同额给予不超过2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条 对于新区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产品和服务,经新区认定后,直接纳入新区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名单。


  第五条 鼓励新区企事业单位及创新机构主导参与标准制定、修订。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制定的,按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资助;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修订的,按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4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资助。


  第六条 支持新区企业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设备的推广和使用,对通过省级以上认定的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河北省补贴的项目,按照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1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新区企业成功申报国家级重大研发项目或省级以上创新平台(省级学科重点实验室、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新区及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实际获得专项经费1:1配套资金支持。


  第八条 对初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对重新认定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第九条 围绕新基建、智能城市建设及高端产业发展等领域,设立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奖励专项,支持新区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对项目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研发补贴。


  第十条 鼓励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建设发展,对认定(备案)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按照孵化器毕业企业数量,每毕业一家给予10万元奖励。对未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经认定为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第二年,各项运营条件满足《河北雄安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认定标准及承诺条件的,可享受一次性50万元补助;按照孵化器毕业企业数量,每毕业一家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经新区认定的孵化器,参照《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 对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以当年在新区办公的正式在职员工人数为基数,按照人均10平方米办公场所,2年内每年给予办公用房租金1.5元/平方米/天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 协调金融机构对新区企业在开设账户、办理贷款、资金结算等方面提供金融服务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区企业发行上市、并购重组、股权转让、债券发行、资产证券化。设立新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加强引导基金的市场推广和投资力度,对符合创投类、新兴产业类和基础设施类项目的重点新区企业,优先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推动在经新区认定的孵化园区、产业园区单独设立企业注册、工商办理政务窗口,对入驻园区的重点企业,由孵化器专人对接协调,提供“一站式”服务,打造企业落地全流程服务体系。


  第十五条 搭建线上线下服务平台,围绕新区企业成长发展、业务开拓需求,提供“点对点”的精准对接服务。


  (一)搭建新区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在线推介与供需对接平台,重点围绕新基建、智能城市等应用场景,打通市场供需对接渠道;搭建产业投融资平台和产业服务平台,汇聚科研成果、专家资源、科研院所、产业政策等创新资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要素在线智能匹配。


  (二)鼓励孵化器(众创空间)成立线下企业服务点,通过成立科技服务公司或建立科创中心等形式,重点围绕市场开拓、成果转化、产业孵化、科技金融、知识产权、股权投融资、法律风控等为入驻企业提供全流程创新服务。


  第十六条 对重大创新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 本措施由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创新机构支持政策参照本措施执行。


  第十八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