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府[2021]7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土地储备运作机制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2-03
文号:琼府[20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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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省级土地储备运作机制》已经七届省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1年2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省级土地储备运作机制


  一、省级土地储备组织机构


  (一)领导机构。


  省人民政府是省级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决策省级土地储备运作中的重大事项,包括制定省级土地储备政策,审定省级土地储备五年滚动计划、年度省级土地储备计划、省级储备土地供应方案和收益分配方案等,统筹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等。


  (二)监督管理和配合机构。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是省级土地储备业务监督和管理机构。负责编制省级土地储备五年滚动计划,审核年度省级土地储备计划、省级储备土地供应方案和收益分配方案;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协调解决补充耕地指标、林地指标及省级土地储备运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省财政厅是省级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土地储备资产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安排省级土地储备资金,会同编制省级土地储备五年滚动计划,审核年度省级土地储备计划、省级储备土地出让收益分配方案,审定省级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监督管理资金支付收缴及省级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还本付息及省级储备土地出让收益分配等工作。


  省审计厅根据职责,依法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给予省级土地储备工作支持和配合。


  (三)实施机构。


  省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储备中心)承担省级土地储备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编制年度省级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预决算草案、组织落实省级储备土地征收(收回)、入库管理、前期开发、管护与供应等工作。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取市场主体承担土地征储服务性事务工作和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整理代建工作。


  省级储备土地涉及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省级储备土地的规划编制、用地报批、土地征收(收回)、资金支付、登记发证、协同管护及供后监管等工作。


  二、省级土地储备范围


  (一)新增建设用地。


  省级规划审批的重点核心区、省级主导新建的重点开发区域用地、省级主导重大建设项目用地以及与市县人民政府合作开发区域的新增建设用地等。


  (二)存量建设用地。


  省属国有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改制撤销收回的建设用地;省属国有企业改变用地性质和用途,按规定收回的划拨建设用地;依法收购的省属国有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闲置、低效利用建设用地;省级主导的军地土地置换项目军方释放的建设用地;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有偿收回的市县存量建设用地。


  三、省级土地储备运作程序


  (一)编制土地储备计划。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省和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市场情况等,会同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省级土地储备五年滚动计划,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合理确定未来五年省级土地储备规模,对五年内计划纳入省级土地储备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


  省储备中心依据省级土地储备五年滚动计划,于每年第三季度编制完成下一年度省级土地储备计划,提交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年度省级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包括上年度末省级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年度新增省级储备土地计划、年度省级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年度省级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年度省级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及年度省级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等。


  (二)土地储备资金安排及预算。


  根据年度省级土地储备计划确定每年储备资金需求量,从以下渠道保障省级土地储备资金需求:


  省财政厅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财政资金中安排资金。


  省财政厅在国家核定的限额内发行省级土地储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


  省储备中心于每年第三季度参照本年度省级土地储备计划,按宗地或项目编制下一年度省级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草案。征储事务性工作的服务费和前期开发整理的代建管理费,统一纳入项目成本预算,经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定。征储事务性工作服务费及代建管理费根据工作内容、市场行情等情况综合确定,其中征储事务性工作服务费按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两种收储方式分类付费,最高不得超过省级储备土地征储总成本的2%;代建管理费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规定标准执行。


  (三)土地征储。


  省储备中心根据年度省级土地储备计划,按规定组织征收(收回)储备。按照收储土地来源,分两种收储方式:


  新增建设用地的征收补偿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省级储备土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用地报批、土地征收(收回)工作;省储备中心负责资金筹措及资金拨付工作,按规定选取市场主体承担征储的事务性服务工作。


  存量建设用地的收回工作。省储备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拟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协商确定土地使用权收回价格,编制土地收回方案,经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省级储备土地应当符合省和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权属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符合入库条件的省级储备土地,由省储备中心向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发证手续,纳入省级土地储备库规范管理。储备土地入库后,省储备中心应当委托土地估价机构对省级储备土地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完善省级储备土地资产管理。


  (四)前期开发。


  省级储备土地入库后,应根据年度出让计划进行前期开发,确保拟出让土地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须的条件,满足净地出让标准。


  省储备中心根据年度省级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组织编制开发建设方案,申请落实开发整理资金,委托按规定选取的代建主体组织和管理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工作。代建主体组织对储备土地实施“五网”基础设施建设等前期开发工作,并按规定组织验收和工程结算。省储备中心负责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五)管护。


  省级储备土地供应前,由省储备中心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建立巡查制度,对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协同省储备中心做好省级储备土地管护工作。


  在省级储备土地供应前,省储备中心可将省级储备土地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临时利用取得的收入全部缴入省级国库,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省级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得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六)土地供应。


  省储备中心根据年度储备计划及市场需求情况,结合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到期偿还计划等,制订省级储备土地供应方案,经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供应。储备土地出让合同由所在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并做好土地供应后的具体监管工作。


  (七)年度决算及成本核算。


  年度终了,省储备中心编制省级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草案,并详细提供宗地或项目支出情况,经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核。省级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草案,也可委托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实施。


  省级储备土地出让成交后,省储备中心委托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宗地或项目储备成本支出情况进行核算,报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定。


  (八)收益分配。


  省级储备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省级国库。土地出让收入按规定计提各项基金、扣除核定后的土地储备成本,增值部分的收益按照省与市县6:4的比例进行分配。但有偿收回的市县存量建设用地纳入省级土地储备的,原则上市县不参与收益分配。


  省级储备土地出让收益分配方案由省储备中心编制,经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级土地储备增值收益省级分成部分由省级财政根据土地出让收入相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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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