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第5号] 后疫情时代资产评估关注事项
发文时间:202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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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爆发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了《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0号——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合理履行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20]6号),对疫情期间评估机构如何合理履行资产评估程序进行了指导。浙江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组织业内资产评估专家,针对后疫情时代评估专业人员在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中可能面临的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在此基础上,对疫情影响评估实务的主要因素,在执行评估程序、评定估算和报告披露等环节可以采取的应对措施,及三种方法运用过程需要重点关注事项进行以下相关提示,供大家在执业中参考。


  本提示仅代表专家观点,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也不能替代评估专业人员个人的职业判断,在执业中评估专业人员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自身职业判断合理使用,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一、在后疫情时代的企业价值评估中,疫情对评估实务有什么影响?


  在后疫情时代的企业价值评估中,疫情对评估实务的影响主要包括评估的价值基础、评估假设和期后事项等方面。


  (一)评估的价值基础


  后疫情时代评估的价值基础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变化的是宏观经济环境带来的不确定性增加及行业和税收政策的阶段性影响,以及生活和消费习惯对个别行业带来的根本性转变等。对于价值类型是市场价值的企业价值评估,其价值基础仍是有序的交易价格。实务中,在采用市场法评估时,我们需要了解交易案例的交易背景,判断其是否为有序交易,疫情影响下,有序交易前提容易尚失。如果受疫情影响,某些交易丧失了有序交易的前提,那么我们就需要考虑这些案例是否适合作为评估参照对象。


  (二)评估假设


  在后疫情时代,疫情的影响是评估必须面对的事情,是否考虑疫情影响这个问题本身已经不存在,因而对于评估假设而言,不存在对是否考虑疫情影响进行假设。因此,我们建议站在评估基准日时点,对于可预见的情况在评估中直接考虑,对于不可预见的,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衡量后,进行科学的假设。假设疫情影响于报告日后立即消失,或者疫情将长期存在,或者未经充分论证假设后疫情时代的企业经营可完全回归至以往模式,可能会导致不合理假设。


  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对于一些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资产评估师可以通过疫情发生以来企业所在行业的经营模式是否发生根本变化、结合企业情景进行分析,关注企业的持续经营假设是否还成立。


  (三)基准日期后事项


  IPEV《特别指引》中指出:公允价值是基于评估基准日已知的和可知的经济、行业、市场及金融状况和信息进行评估。基准日后的信息,如果是对基准日已知/可知事项的进一步确认,则该信息应该在评估中予以反映;如果不是或者无法在评估中反映,且对评估结论有重大影响,应在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后疫情时代,我们也应该从基准日出发,对于已知或预知并可以合理计量的期后事项,应该在评估值中予以反映;但对于我们无法预知的或者无法合理在评估中考虑的期后事项,如果该事项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那么应该在评估报告中披露。


  二、后疫情时代,受疫情影响,评估不确定性增加(风险增加),在企业价值评估中,资产评估师可以通过哪些措施来降低估值不确定性增加的风险?


  资产评估师可以通过在执行评估程序、评定估算和报告披露等环节采取以下措施来降低风险:


  (一)评估程序执行环节


  中评协〔2020〕6号《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0号——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合理履行资产评估程序》中明确指出,根据当地政府部门发布的疫情防控、交通管制公告等,确实因疫情防控无法开展现场调查或者核查验证的,属于相关程序履行受到客观条件限制的情形,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采取措施弥补程序缺失,并判断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


  资产专业人员应及时与委托人、监管机构沟通,合理确定现场调查、核查验证程序。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规定的询问、访谈、核对、监盘、勘查等现场调查手段要求由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完成,而在不可抗力环境条件下,为了保障资产评估持续服务经济发展,需要考虑能否通过制订完善的现场调查方案、采用特殊调查方法、风险控制措施等替代措施,消除或降低程序受限的影响。具体应对措施建议如下:


  1.制订现场调查方案


  根据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申报的评估对象和范围的资产清单以及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项目负责人应制定合规、可行的评估工作方案,对于现场调查工作受到的客观限制情况需要详细说明,包括针对受限情况拟采用的特殊调查工作方法、操作路径、需要被评估单位配合的部门及人员要求、注意事项、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及控制措施等弥补现场调查程序受限的替代程序。由于此类项目风险等级较高、操作难度增大,评估工作方案批准层级也应较常规业务有所提高,建议由评估机构的首席评估师或最高管理层批准。对于受监管的评估业务,评估程序受限对评估值的影响,可考虑先与监管部门沟通征求其意见,降低风险。


  2.特殊调查方法


  在开展特殊调查工作前,需开展更为细致的前期准备工作,比如向被评估单位提出本评估业务需要提供的完整的评估所需资料清单;采用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的方式,对项目组人员进行培训;对于存货、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程物资、在建工程等实物类资产,必须清楚地填报每一项资产存放使用地点(如库房或车间名称、部门及房间号等),以便于调查工作安排等,具体措施可以参考附录1。


  开展替代现场调查的基本手段应与现场调查一致,包括询问、访谈、核对、监盘、勘查等。在发生不可抗力情况下,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利用现代科技手段、采用非直接接触式替代方法充分获得现场信息,并应采取有效方式对现场替代调查实施控制和监督。非直接接触式替代方法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实时视频连线、卫星定位及拍照、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电话或视频访谈等。该等工作应保持谨慎,保证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本可以在现场获取的有效信息不因替代现场调查工作本身造成重大影响。具体措施参考附录2。


  3.风险控制措施


  风险控制可以通过加强技术保障、人员保障、资料传输途径保障、上传资料真实性保障等,及加强参与执行替代程序人员身份核实、实时视频录制控制、调查时点的位置确认、文件资料的保密等措施来实施,具体措施可以参考附录3。


  (二)评定估算环节


  在评定估算时,一方面,我们建议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重要假设前提和评估中关键参数进行敏感性分析和情景分析,可以帮助报告使用者更加充分地了解价值的可能变化以及受各因素影响程度的敏感性。如采用收益法评估时,对以下关键参数进行敏感性分析:A.原材料预计采购价格的敏感性分析;B.产品价格波动对预测营业收入、预测净利润以及评估值的敏感性分析;C.报告期内变动频繁且影响较大的其他因素对评估值的敏感性分析。


  另一方面,我们建议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采用以区间值或者其他形式表示评估结论。虽然《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允许评估结论以区间值的形式表达,但从实务来看,最终的评估结论仍然是选择一个确定的数值为多,疫情使得评估结论的不确定性加强,我们可以采用情景分析模式,采用统计学方法,分析乐观、普通、悲观等情况的概率,得出评估结论,通过区间值的形式将不确定性体现在评估结论中。


  (三)评估报告披露环节


  在后疫情时代,评估风险凸显,当无法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评估程序,无法采用合理的替代措施,或者采取弥补措施后仍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或者无法判断其影响程度,则不可出具报告。采用替代措施后可以出具评估报告的,则通过在评估报告中充分披露疫情中评估程序受限情况及其对结论的影响,加强对期后事项的核实和披露等方式,提请报告使用者和监管部门关注,从而降低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


  三、疫情影响下,在企业价值评估三种基本方法运用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哪些方面?


  (一)收益法


  1.收益预测方面,不同行业受疫情影响的内容、程度不同,应根据行业特征分析疫情对收入、成本等因素的具体影响。在调查访谈时,动态考察企业上下游受疫情影响程度。鉴于目前的市场环境及对各行业的不同影响,就被评估企业未来3个月、6个月、12个月、18个月或更长时间内疫情对其的可能影响进行细致的情景分析,对了解某些重要假设前提和参数对价值的可能影响非常有帮助,情景分析相比通常情况下更有必要。


  2.折现率取值方面,考虑疫情影响引起的宏观经济形势和企业经营风险的变化,国家的货币刺激政策可能会降低无风险报酬率,但是疫情影响增加了企业的经营风险,在测算折现率时,需要统筹考虑。某些特殊行业因疫情影响业务收入出现高增长,在折现率方面,可能需考虑采用变动折现率。


  3.收益预测的不确定性与折现率如何统筹考虑方面,收益预测的不确定性主要体现在预测现金流的谨慎程度,折现率不确定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业发展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这个不确定性已经一定程度在Beta中体现,但由于Beta是通过同行业上市公司历史期间的股价波动来提取,有可能不能真实反映行业整体和近期的风险水平;二是个别经营的风险,主要还是受疫情影响程度的高低、上下游客户受疫情影响的程度等,这个可以通过个别风险的调整来体现。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不应在参数中重复考虑不利因素影响,比如因疫情影响在收益预测中调低未来现金流量的同时调高长期折现率。


  (二)市场法


  1.可比公司/案例的选取(疫情前交易价格与疫情后交易价格的可比性)


  IPEV《特别指引》指出新冠疫情发生后,经济、行业、金融市场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在采用交易案例比较法时,新冠疫情前的交易价格所代表的价值倍数的可参照性降低,需要审慎考虑。因此,应尽可能选取距离基准日时间较近的案例;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若没有充分足够的疫情后的案例,应谨慎考虑交易案例比较法的适用性。


  2.疫情对价值乘数的影响


  疫情对不同行业的影响也有所不同,对于某些工业制造生产行业,可能是短暂的一次性影响,对这类行业,应按照一次性影响处理相应的财务数据,计算价值倍数;对于餐饮、影视、旅游等行业,可能是在相当一段时期里的持续影响,对这类行业应按照持续影响处理相应的财务数据,计算价值倍数。当然,若价值乘数计算时,价格指标采用了疫情之后的数据,则价值乘数已经体现了市场投资者对影响是暂时还是永久的判断,企业价值评估时可以不用考虑;但若个体与选取的可比公司在疫情受影响程度上存在差异的,则不建议采用,毕竟这种差异程度是很难通过修正来消除的。


  3.疫情对控制权溢价指标的影响


  通过对国际上在重大危机发生时交易数据的分析,少数股权的价值变化较大,控制权股权的价值变化相对小一些,这意味着在这种情况下,控制权溢价较通常情况下可能会大一些。


  (三)资产基础法


  后疫情时代,出现经济性贬值的情形会有所增加,部分行业面临需求持续低迷,或者行业出现更新迭代、甚至被颠覆的情形,由此导致的企业生产线开工率不足或者闲置,此时,需要考虑资产的经济性贬值因素。但经济性贬值的因素考虑应与收益法预测一致。


  附件:前期准备工作等.docx【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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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