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库[2021]10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 上海市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收费电子票据试点应用管理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2-01
文号:沪财库[2021]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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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医疗收费电子票据试点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本市开展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沪财库[2020]12号)要求,各相关试点医疗机构在抗疫一线奋战的同时,加强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改革试点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系统建设、数据管理等保障措施,加强内控制度建设,落实动态跟踪管理,确保本市医疗收费电子票据试点运行平稳有序,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在试点工作中,部分医疗机构信息系统运行不稳定,患者下载票据失败情况时有发生,个别医疗机构上线初期未提供电子票据打印服务,部分医疗机构票面信息填列不准确不完整,宣传解释工作也有待加强。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改革试点工作,现将进一步加强医疗收费电子票据(以下简称“医疗电子票据”)应用管理的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是优化完善系统,丰富推送渠道。各试点医疗机构要进一步优化完善医疗收费电子化管理系统,为医疗电子票据在生成、查验、报销、入账、退付等环节提供安全可靠、稳定高效的技术支撑,确保医疗收费电子票据信息系统运行安全规范,提高医疗电子票据使用单位工作效率。试点医疗机构要在指定的窗口或自助机具提供医疗电子票据打印服务,同时丰富医疗电子票据推送渠道,提高就医患者用票体验满意度。


  二是规范票据填列,加强财务管理。各试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全国统一医疗票据规格式样,规范各细项名称填列,确保医疗电子票据信息填报真实、准确、完整和规范。同时,严禁在医疗收费时拒收人民币现金,要加强财务基层管理工作,健全相关内控制度,建立完善单位医疗电子票据管理制度,退付红冲应及时查询相应电子票据状态,杜绝医疗电子票据重复报销入账。各试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开具的医疗电子票据进行财务收支、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归档。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服务意识。各试点医疗机构要做好医疗电子票据宣传工作,广泛利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加大宣传力度,在院内导医台、宣传栏公告医疗电子票据相关管理规定和工作流程,提高医疗电子票据的社会公众认知度,实现便民利民服务目标。要强化相关工作人员服务意识,加强与患者沟通,主动做好医疗电子票据应用中的答疑解惑,提高患者对医疗电子票据接受度和满意度。


  医疗电子票据改革是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重要举措,各试点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抓实抓细医疗电子票据改革的管理工作,以高效便捷服务增进群众获得感。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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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