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会[2021]9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深入开展2021年本市管理会计实施应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2-01
文号:沪财会[202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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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


  随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管理会计指引体系初步建成,当前管理会计工作的重点在于推广应用。为推动会计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持续推进本市管理会计工具方法的贯彻实施和广泛应用,促进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加强管理会计工作,现将深入开展2021年本市管理会计实施应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探索研究,推进行业化标准化管理会计实践


  管理会计具有个性化需求明显和行业特点较突出的特征,深入开展分行业有特色的通用性研究是推动管理会计指引体系有效落地的重要方向,有利于推动管理会计的持续发展。2021年市局会计处将会同有关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部分区财政局组织开展推进行业化标准化管理会计应用指引操作实践工作(具体方案,另行通知)。一是探索研究建筑业境外工程总承包风险管理应用实践。探索应用实践是连接应用指引和具体实务的关键环节。随着企业国际化不断发展,也亟需发挥管理会计配套支持作用。2021年市局会计处计划通过市区联动、部门联合等方式组织开展本市建筑业境外工程总承包风险管理应用实践的研究工作,加强对本市建筑企业境外工程总承包在风险管理方面实施情况的调研,推进风险矩阵、风险清单等应用指引在建筑行业的实施应用,为境外工程总承包规避风险、促进企业国际化发展,推动建筑业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提供管理会计决策支持作用。二是推进中小企业管理会计报告应用指引操作实践。管理会计报告是企业应用管理会计工具方法的重要结果,推进管理会计报告应用指引在中小企业的实施应用,为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实现价值创造提供有力支撑。2021年市局会计处将会同部分区财政局组织开展中小企业管理会计报告应用指引操作实践指南的调研编撰工作,为中小企业构建和有效应用管理会计报告体系提供可复制可应用的标准化模板,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强化调研跟踪,认真搜集公立医院管理会计典型案例


  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是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决算分析和评价的重要手段。当前,随着收支规模不断扩大,公立医院经济运行压力逐渐加大,公立医院亟需运用管理会计的理念和工具方法参与单位运营管理,推进管理模式和运行方式加快转变,提高医院运营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实现医疗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一是搜集整理案例。各区财政局要积极联合本区卫生健康委等业务主管部门重点聚焦区属公立医院,围绕《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803号——行政事业单位》相关内容,指导区属公立医院将管理会计应用实践情况提炼形成典型案例材料,重点突出区属公立医院在战略管理、预算管理、成本管理、绩效管理等领域的应用,确保案例的典型性和指导性。二是规范案例撰写。各区财政局要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组织和动员本区案例单位认真撰写案例,并负责审核和提炼加工,于2021年9月30日前向市局会计处上报至少一篇《管理会计案例报告》(字数3000左右,格式要求见附件1)。市局会计处将组织力量对案例进行审核,并遴选优秀案例向财政部推荐,进一步推动管理会计在本市行政事业单位的广泛应用。三是加强案例交流。市局会计处将邀请市属公立医院及部分专家于2021年第四季度适时组织开展本市公立医院管理会计典型案例交流(另行通知),各区财政局也可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区内和跨区交流。


  三、加强示范交流,积极推动管理会计体系化建设


  管理会计的有效实施需要依赖于一系列管理会计工具方法的组合应用。管理会计体系化建设不是一系列工具的简单组合,而是一个管理体系,要求企业注重应用环境、组织架构、信息系统等多方面的统筹协调。积极倡导各区财政局要深入基层、广泛调研,积极发掘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示范单位,主动搭建管理会计体系建设交流平台,切实促进管理会计体系化建设。一是优选示范单位。各区财政局要密切结合本区经济发展特色、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实际情况,从各级各类单位中选择经营规模较大、管理会计体系制度健全、管理会计活动流程清晰、管理会计方法实施较成熟、经济效益较突出的示范单位。二是总结示范经验。各区财政局要主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会计学会、协会和会计服务机构等积极指导示范单位根据行业特点和管理会计体系建设情况,重点梳理单位构建管理会计体系、应用管理会计的具体做法、实施经验和取得成效,示范内容可包括管理会计理念的灌输、组织架构的塑造、商业模式的重构、财务战略的转型、财务共享的构建、人才队伍的建设、业务流程的优化、信息系统的改造、工具方法的综合应用等,积极鼓励示范单位认真撰写并上报《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示范材料》(字数3000左右,格式要求见附件2)。各区财政局于2021年8月31日前将本区管理会计体系规划建设较成熟、管理会计工具方法综合应用较有特色的示范材料推荐上报市局会计处。三是加大推广力度。各区财政局要充分利用现场交流、课题调研、专题讨论等形式,在本区内积极宣传、推广和总结示范单位的经验和体会,实现以点带面的宣传作用。市局会计处将根据各区上报情况,充分了解示范单位管理会计体系建设情况,通过走访交流、行业结对、对口帮扶等形式对遴选的优秀示范材料进行全市宣传推广,并择优逐步入选本市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示范单位库。


  为推进相关工作开展,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国资委、经济信息化委、卫生健康委和申康中心等部门联系沟通,统筹协调,形成合力,确保2021年本市管理会计实施应用工作落实落细。上述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同时将纳入市局会计处对各区财政局2021年会计管理工作测评内容。


  联系人:高天惠


  联系电话:54679568-17045;13795331838


  传真:54906054


  电子邮箱:kjczw201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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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管理会计案例报告》参考格式.docx


  2.《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示范材料》参考格式.docx


上海市财政局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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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