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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4 财税【2016】36号,根据财会【2016】22号规定,转让金融商品计缴的增值税应当通过“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转让当期发生亏损的,不进行会计处理,当年以后期间转让金融商品时,以转让收入减转让成本,及本年以前期间转让亏损后的余额,需要计缴增值税的,按需要缴纳的增值税确认在“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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