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电子税务局移动端上线的通告(2021年)
发文时间:202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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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您好!


  为持续升级“快·易·点”网上办税服务,进一步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渠道,我局决定启用湖南省电子税务局移动端。为确保您方便、快捷使用“掌上办税”,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上线时间


  湖南省电子税务局移动端于2021年1月25日24:00正式上线。2021年1月25日24:00起,您可通过下载手机APP应用(安卓版)或进入支付宝“市民中心”、“湖南税务”微信公众号访问湖南省电子税务局移动端。


  二、系统功能简介


  湖南省电子税务局移动端是在湖南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的基础上,为满足纳税人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办税需求开发建设的移动端综合办税平台,主要包含“用户中心、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务”五大功能类别,划分为“首页”“办税”“服务”“我的”四大版块,可提供申报缴税、发票领用、发票代开、证明开具等40项常见涉税、缴费业务的网上办理。


  (一)“首页”版块


  您可通过本版块快捷使用信息查询、待办查看、快捷申报等常用功能。同时支持自主添加常用模块,方便您登录后使用个性化常用办税功能。


  (二)“办税”版块


  您可通过本版块操作“我要办税”功能类别,发起基础涉税业务的办理,包括发票使用、申报缴税(费)、证明开具等相关涉税事项。


  (三)“服务”版块


  您可通过本版块操作“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务”三大功能类别。


  “我要查询”支持对办税进度及结果、发票使用情况、申报情况、纳税信用状态等涉税信息的查询;


  “互动中心”包括我的消息、我的待办等功能,支持获取系统主动推送或定制的各类消息,以及涉及风险、信用、待办事项等方面的提醒信息;


  “公众服务”无需登录即可提供咨询辅导、公众服务等便民服务,包括办税日历、通知公告、发票辨伪查询、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查验等功能。


  (四)“我的”版块


  您可通过本版块操作“用户中心”功能类别,支持对自身基本信息、平台信息管理和查看,包括纳税人信息、用户授权、常用功能、用户信息、修改密码等功能。


  三、使用路径


  (一)手机APP应用(当前暂只支持安卓系统)


  湖南省电子税务局移动端手机APP(安卓版)已经上线,欢迎您使用体验,您可通过以下方式下载使用:


  1.使用安卓手机扫描下方二维码后下载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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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进入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hunan.chinatax.gov.cn),点击“湖南税务(湖南省电子税务局手机APP)”下载安装包保存到安卓手机上安装。


  3.安卓手机用户在市场应用中搜索“湖南税务”进行下载安装。


  (二)支付宝“市民中心”


  为进一步方便您“掌上办税”,湖南省电子税务局移动端已经与支付宝“市民中心”完成技术对接,您可通过以下路径访问和使用电子税务局移动端:


  1.打开手机支付宝软件,点击左上方“扫一扫”,扫描下方二维码,页面自动跳转至“电子税务局”小程序,进入湖南省电子税务局移动端(支付宝版)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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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打开手机支付宝软件,依次点击“市民中心”-“税务”-“电子税务局”,或者直接在支付宝软件首页搜索栏中搜索“湖南省电子税务局”,进入湖南省电子税务局移动端(支付宝版)首页。


  (三)微信公众号“湖南税务”


  您可以打开手机微信软件,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湖南税务”微信公众号,点击公众号“办税服务”-“电子税务局”,进入湖南省电子税务局移动端(微信版)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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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意见反馈


  为帮助您尽快熟悉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移动端,在本通告附件和移动端“服务-咨询辅导-操作规程”路径中提供了《湖南省电子税务局移动端操作手册》,供您查阅了解。您在使用电子税务局移动端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建议,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湖南省纳税服务热线12366进行咨询反馈。


  感谢您对湖南税务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附件:湖南省电子税务局移动端操作手册.pdf【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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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