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2020年度税务稽查通告
发文时间:2021-01-2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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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以及艰巨繁重的税收发展改革任务,全省税务系统在国家税务总局党委和省委省政府坚强领导下,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健全税务监管体系要求,深入推进税务稽查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提升社会满意度,为维护经济税收秩序、维护国家税收安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积极贡献力量。


  一、切实强化精确执法,维护经济税收秩序


  持续深化稽查体制机制改革,优化稽查执法方式,稽查管理链条缩短、执法层级提升,避免了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增进执法统一。强化稽查制度建设,制定了查处虚开骗税运行机制、发票协查、稽查文书应用指南等文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稽查内控机制,完善内控制度和岗责,开展重大执法事项和关键环节稽查风险识别、排查和整改,以稽查内部运转的规范促进外部执法的公正,促进税法遵从度不断提高。


  二、不断践行精细服务,提升社会满意度


  深入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部署,不断完善全省税务稽查系统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纳税人满意度的“十项措施”,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理念,主动推行稽查纳税人满意度调查,通过电子邮件、微信小程序、邮政快递、座谈会等形式发放调查问卷近万份,最大限度地回应纳税人和缴费人期待和诉求。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理念,认真受理人民群众举报案件446件,同比减少56.1%,依法查处368件,查补税款0.69亿元,做到了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促进社会满意度不断提升。


  三、科学实施精准监管,维护国家税收安全


  科学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基本监管模式,做到“无事不扰、无处不在”和“无审批不入户、无风险不检查”相结合,组织自查、立案检查企业5649户,查补入库总额40.23亿元,比去年增长94.35%,维护了国家税收安全。聚焦“假企业”虚开发票、“假出口”骗取出口退税、“假申报”骗取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违法行为靶向整治,检查企业5900户,查处虚开发票金额255.01亿元,挽损入库税款4.91亿元。成功破获了5起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重大涉税违法案件,为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贡献了力量。


  四、深入推进精诚共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我省税务、公安、海关、人行和税务总局驻北京特派办协作机制不断深化,挂牌成立了河北省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数据化合成作战指挥中心、石家庄市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数据化合成作战中心,形成“四部门五单位”部门人员合成、数据资源合成、分析研判合成、打击防范合成的实体化、常态化打击涉税违法犯罪长效常治的工作格局。自四部门打击虚开骗税两年专项行动以来,捣毁虚开骗税团伙158个,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2031人,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740人,抓捕人数和投案自首人数名列全国前列。税收违法“黑名单”和联合惩戒威力持续增强,公布税收违法“黑名单”635户,同比增长90%,为推进我省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贡献了力量。


  百舸争流奋楫者先,千帆竞发勇进者胜。2021年,河北省税务系统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推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理念方式手段变革,维护经济税收秩序、维护国家税收安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再作新贡献,以优异成绩向建党100周年献礼。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1年1月21日

 


税务稽查与税务检查的区别


  什么是税务稽查?税务稽查与税务检查有啥区别?对于很少接触涉税实务的人来说,税务稽查与税务检查到底有何区别恐怕存在模棱两可的情况。税务稽查与税务检查主要在主体、对象、程序以及目的四个方面存在差异,一起来阅读下面的信息。


  一、 什么是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一般是指税务机关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处理的活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原征收管理司编著的《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的解释,税务稽查,是税务检查的一种,是指税务稽查机构的专业检查。税务稽查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


  二、 什么是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是税收征收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履行缴纳税款义务和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状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


  三、 税务检查与税务稽查的区别


  税务检查相对税务稽查范畴较大。 首先,从字面来理解,“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虽说税务稽查是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但是对这种税务检查加了限定性的定语: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 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可见,税务稽查的目的性很明确,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检查。


  其次,从目前税务机关的实际操作来看,有些税务检查也不是税务稽查。 比如:管理分局对税务登记证所进行的检查、对停歇业户所进行的检查、 对注销税务登记所进行的结算检查。因为这些检查都不是通过选案产生的,而是根据税务机关正常管理需要所必须进行的管理性检查工作。


  税务稽查与税务检查的主要区别有四个方面:


  第一,主体不同。税务稽查的主体是税务专业稽查机构,税收检查的主体可以是各类税务机关,只不过征收、管理机构所从事的税收检查活动实际上是其管理活动的组成部分,是管理的一种手段。那种认为管理机构不能进 行税收检查的认识是片面的。


  第二,对象不同。税收检查的对象可以是所有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只要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即可对其纳税和扣缴情况进行核查;而税务稽查的对象是依据举报或科学选案而确定的有涉嫌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第三,程序不同。税收检查的程序相对简单,而税务稽查必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经过选案、实施、审理、执行4个环节。


  第四,目的不同。税收检查往往是由于某种管理上的需要对纳税人的某一税种、某一纳税事项或某一时点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审核,而税务稽查一般是为打击偷逃税违法犯罪行为,对涉嫌违法的纳税人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 以震慑犯罪,维护税收秩序。可以看出,过去我们讲的管理性检查实际上属于税收检查的范畴,而执法性检查才是真正的税务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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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