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1号
发文时间:2021-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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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进一步提升审计意见有用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16号——审计报告中的非无保留意见》。我会结合证券审计业务特点及资本市场监管需求,就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作出以下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其他证券服务业务中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可参照本指引。


  一、错报与受限


  (一)准则规定


  当存在下列情形时,注册会计师应对财务报表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一是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得出财务报表整体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以下简称“错报”);二是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以下简称“受限”)。


  (二)执业问题


  注册会计师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时,通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以“受限”代替“错报”。注册会计师以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由,对应识别的财务报表整体重大错报不予识别,规避作出恰当的职业判断,从而发表“受限”而非“错报”类型的审计意见。特别是在涉及专业判断、会计估计的领域,如合并范围、资产减值(尤其是商誉减值)、预计负债、款项可收回性等,存在较多以“受限”代替“错报”类型审计意见的情形。


  二是“受限”并非真正受限。注册会计师在能够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的情况下,仍以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由,发表“受限”类型的审计意见,其“受限”理由并不成立。


  (三)监管要求


  一是注册会计师应当严格依据会计准则、审计准则和监管规则,恰当运用职业判断,对财务报表特别是涉及会计估计、专业判断的领域,准确识别和应对重大错报风险。如发现财务报表整体存在重大错报,应发表恰当的“错报”类型审计意见,不得以“受限”为由进行替代。


  二是注册会计师应充分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并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应对措施,必要时扩大审计范围、增强审计程序的替代性和不可预见性,在此基础上准确认定是否真正“受限”,如确认存在“受限”应当就此事项与治理层沟通。当注册会计师发表无法表示意见时,仍需要对审计范围没有受到限制的方面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并完成审计工作。


  二、重大性


  (一)准则规定


  注册会计师应当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考虑已发现未更正和因“受限”未发现的错报对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是否重大。定量标准与注册会计师确定的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直接相关,定性标准与注册会计师评估的错报性质是否严重、是否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的经济决策有关。


  (二)执业问题


  注册会计师未将错报与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直接相关。例如,某上市公司存在巨额违规担保已被提起诉讼,且在审计过程中已获悉上市公司一审败诉的情况,有关律师作出上市公司很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根据事件进展及会计准则规定,上市公司应当计提预计负债,且计提的金额将远超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上市公司以上述案件尚未终审判决,无法准确判断预计负债的具体金额为由没有计提负债,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已获悉上述情况,对于明显超出重要性水平的错报没有恰当识别,涉嫌以无保留意见代替非无保留意见。


  (三)监管要求


  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重要性水平评价错报是否重大。对于已发现的错报,如错报金额超过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表明错报具有重大性,除非基于特定情况认为不重大(例如某些重分类错报);如错报金额低于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需要考虑错报的性质以及错报发生的特定环境。对于因“受限”未发现的错报,注册会计师也应合理估计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错报,判断是否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的经济决策。


  三、广泛性


  (一)准则规定


  广泛性包括三种情形:一是不限于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二是虽然仅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者项目产生影响,但这些要素、账户或者项目是或可能是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三是当与披露相关时,产生的影响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


  (二)执业问题


  注册会计师在判断广泛性时,通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审慎评价多个重大事项汇总起来的影响是否具有广泛性。例如,个别上市公司同时存在违规担保、应收款坏账准备、其他流动资产减值、商誉减值、不明资金转入转出等事项,涉及多个报表项目,但注册会计师仍认为上述事项的影响不具有广泛性,合理性存疑。


  二是未审慎评价单个重大事项的影响是否具有广泛性。例如,有的上市公司保留意见虽仅涉及商誉减值或应收账款减值等单个事项,但这些事项均对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形成重大影响,注册会计师仍认为上述事项的影响不具有广泛性,合理性存疑。


  三是未审慎评价未更正和未发现的错报可能影响退市指标、风险警示指标、盈亏性质变化、持续经营等重要指标时,是否具有广泛性。例如,个别上市公司虽然某一错报涉及的财务报表项目较为有限,但导致净资产为负,可能影响其退市,但注册会计师仍认为上述事项的影响不具有广泛性,合理性存疑。


  (三)监管要求


  注册会计师应当审慎评价相关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是否具有广泛性,如无明显相反证据,以下情形表明相关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具有广泛性:包括存在多个无法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重大事项;单个事项对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形成较大影响;可能影响退市指标、风险警示指标、盈亏性质变化、持续经营等。注册会计师若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认为错报对财务报表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应当发表否定意见。若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


  四、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一)准则规定


  注册会计师在评估上市公司持续经营假设时应考虑两种情形:一是持续经营假设是否恰当;二是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相关事项。


  如果财务报表已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但注册会计师认为财务报表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不恰当的,应当发表否定意见;如果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恰当的,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注册会计师应区分财务报表对重大不确定性是否作出充分披露,如是则应当发表无保留意见,并在审计报告中增加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的段落,否则应当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


  (二)执业问题


  注册会计师在形成与持续经营能力相关的审计结论时,通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识别出可能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包括存在重大偿债压力、重大经营亏损、重大流动性风险、关键管理人员离职且长期无人替代等;


  二是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未对管理层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的适当性形成恰当的审计结论;


  三是财务报表未对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进行充分披露,但注册会计师仅增加了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事项段,未按照准则要求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四是未审慎评估财务报表未充分披露持续经营相关信息的影响程度,导致未恰当区分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


  五是将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事项列示于强调事项段,未按照准则要求增加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事项段。


  (三)监管要求


  当公司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注册会计师应对以下事项形成恰当的审计结论:一是管理层是否已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作出初步评估;二是管理层编制财务报表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否适当;三是财务报表是否对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作出充分披露;四是评估持续经营不确定性事项的性质和对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


  五、信息披露


  (一)准则规定


  如果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发表非无保留意见,应在审计报告中对导致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进行描述。如果财务报表中存在与具体金额相关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部分说明并量化该错报的财务影响。如果无法量化财务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该部分说明这一情况。如果因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导致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部分说明无法获取审计证据的原因。


  (二)执业问题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14号编报规则),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和非标准审计意见专项说明中披露上市公司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以下简称非标事项)信息时,通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按照要求披露保留意见涉及事项不具有广泛性的原因;


  二是未按照要求披露考虑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相关影响金额后,公司盈亏性质是否发生变化;


  三是未按照要求披露非标事项对财务报表的量化影响;


  四是未按照要求披露“受限”的具体原因;


  五是上期非标事项在本期消除的结论不恰当。


  (三)监管要求


  注册会计师应严格执行审计准则和14号编报规则,并根据以下要求进一步规范非标准审计意见有关信息披露,具体包括:


  一是“错报”。注册会计师认定财务报表存在“错报”的情况下,应在审计报告和非标准审计意见专项说明中详细说明重大错报的相关信息,包括错报项目及金额、导致错报的原因、违反的会计准则等。


  二是“受限”。注册会计师存在“受限”的情况下,应在审计报告和非标准审计意见专项说明中充分披露以下信息:“受限”事项的形成过程及原因;“受限”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的影响金额,如不可行应解释不可行的原因;“受限”事项未能获取的审计证据内容,即应获取何种审计证据方可解决“受限”。


  三是重要性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在非标准审计意见专项说明中,披露使用的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包括选取基准及百分比、计算结果、选取依据。若本期重要性水平内容较上期发生变化,应披露变化原因。


  四是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在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时,应在非标准审计意见专项说明中充分披露广泛性的判断过程:相关事项是否影响公司盈亏等重要指标;汇总各个事项的量化影响和无法量化的事项影响后,发表非标事项是否具有广泛性的结论。


  五是上期非标事项在本期的情况。如本期为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需额外出具专项说明,披露上期非标事项的具体内容、消除上期非标事项的具体措施;如本期为非标准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在非标准审计意见专项说明中,披露上期非标事项在本期消除或变化的判断过程及结论,评价相关事项对本期期初数和当期审计意见的影响。


  本指引自2021年3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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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