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电子税务局系统2020年12月功能优化情况的通告
发文时间:2021-01-1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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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办税服务,大力推进“全程网上办”,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于2020年12月对电子税务局系统进行了功能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此次功能优化涉及申报错误更正、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税收减免核准、发票代开作废、逾期处罚套餐、川渝合作跨区域涉税办理套餐、水土保持补偿费申报、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申报、扣税(费)款等9项业务功能。具体调整优化内容详见附件。


  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88812366纳税服务咨询热线。


  特此通告。


  附件: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系统2020年12月功能优化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系统2020年12月功能优化内容


  一、优化“申报错误更正”功能


  在“申报错误更正”模块中,新增对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中土地增值税申报的申报错误更正功能。


  二、优化“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功能


  一是在“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报告”功能中的“申报计算及减免”页面增加EXCEL导入功能;二是开放“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信息报告”、“契税税源信息报告”、“土地增值税税源信息报告”功能的自然人办理权限。


  三、优化“税收减免核准”功能


  新增房产税“企业纳税困难减免房产税”减免类型。


  四、优化“发票代开作废”功能


  新增代开发票“邮寄寄回”方式,纳税人可申请将需要作废的代开发票通过邮寄方式寄回税务机关。


  五、优化“逾期处罚套餐”功能


  未能在申报征收期内完成申报,依法应当接受行政处罚的纳税人,可自行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查询逾期所属期在2021-01-01之后的税费种(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未申报信息、接受简易处罚、逾期申报、缴纳罚款及税款、获取相关执法文书等业务。目前电子税务局仅支持在线办理2021年1月1日以后的逾期申报业务,2021年1月1日以前的逾期申报业务请在线下前台办理。


  (一)处罚标准


  一般处罚标准: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包括参照个体工商户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出现3次(含)以上逾期申报行为,或企业纳税人出现12次(含)以上逾期申报行为。


  简易处罚标准: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包括参照个体工商户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出现2次(含)以内逾期申报行为,或企业纳税人出现11次(含)以内逾期申报行为。具体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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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在同一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存在连续多征期多税种未申报的,视为一次逾期未申报违法行为。


  (二)首违不罚


  适用标准:同一纳税年度内首次发生逾期未申报违法行为;“隔年清零”,即自纳税人此次逾期未申报违法行为实际改正并完成罚款缴纳之日起,一年后(即两次逾期未申报违法行为登记时间间隔须大于12个月)该纳税人再次发生逾期未申报违法行为,重启“首违不罚”权利机会。


  在同一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存在包含首次逾期未申报违法行为在内的多税种或连续多征期未申报的,视为一次逾期未申报违法行为,适用“首违不罚”。


  六、优化川渝合作跨区域涉税办理套餐


  在“四川省电子税务局”和“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特色业务】模块下面设置“川渝通办”模块,模块设置两个子模块“跨区域涉税事项套餐”“跨区税源办理套餐”,纳税人点击子模块即可跳转到“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或“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对应功能模块或者套餐服务,办理相关业务,无需另行注册用户。


  七、新增“水土保持补偿费申报”功能


  在“税费申报及缴纳”菜单下新增“水土保持补偿费申报”功能,已认定“水土保持补偿费”费种的缴费人,可通过此功能办理申报业务。


  八、新增“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申报”功能


  在“税费申报及缴纳”菜单下新增“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申报”、“小型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申报”功能,已认定“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小型水库移民扶持基金”费种的缴费人,可通过此功能办理申报业务。


  九、优化“扣税(费)款”功能


  已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将“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信息传递至重庆市税务局的,可通过此功能办理费款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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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