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医保规[2021]2号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加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1-14
文号:川医保规[202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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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本级各参保单位,成都市医疗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


  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要求,现将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加成都市长期护理(照护)保险制度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坚持制度可持续。低水平起步,以收定支,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待遇水平。


  坚持责任共担。合理划分筹资责任和保障责任。


  坚持同城同待。保持同城内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一致。


  坚持分步推进。先行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施行,逐步解决在省内其他行政区域居住的省本级参保人员待遇保障问题。


  坚持统筹协调。统筹协调推进试点,做好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衔接。


  二、工作目标


  从2021年2月起,将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统一纳入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范围,按照成都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的制度框架、政策标准、管理办法、经办规程等运行实施,实现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加成都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减轻失能人员经济和事务性负担,保障失能参保人员基本照护权益。


  三、参保范围


  参加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应当同步参加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按照单建统筹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省本级参保人员纳入试点范围启动时,可自愿选择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已经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政策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不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四、筹资渠道


  长期护理保险通过个人缴费、单位缴费、财政补助等方式筹资,试点阶段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分别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拨,不新增单位和个人缴费。


  五、筹资标准


  (一)单位缴费。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按每人每月0.2%的费率从单位为其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自愿参保的单建统筹人员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按每人每月0.2%的费率从其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


  (二)个人缴费。按照统账结合方式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通过划转个人账户方式筹资;按照单建统筹方式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按以下统账结合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划拨对应标准,由个人自愿缴费筹资。


  40周岁(含)以下未退休人员个人缴费部分,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按每人每月0.1%的费率从个人账户中划拨。


  40周岁以上未退休人员个人缴费部分,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按每人每月0.2%的费率从个人账户中划拨。


  退休人员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基数为基数,按每人每月0.3%的费率从个人账户中划拨。其中单建统筹的退休人员缴费基数按统账结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基数的最低标准执行。


  (三)财政补助。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退休人员参保人数进行补助,以省本级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基数为补助基数,以每人每月0.1%的费率按年度进行补助。


  (四)启动资金。试点启动时,从省本级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中一次性划拨430万元至成都市“城镇职工长期照护保险基金收入户”,作为省本级人员参保的启动资金。


  六、基金划拨


  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将应缴纳的长期护理保险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分别从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中按月计提按季度划转至成都市“城镇职工长期照护保险基金收入户”。


  省医保局按年向财政厅提供上年实际退休人数和本年预计退休人数及退休人员对应的个人账户年人均划入基数。财政厅根据省医保局提供的退休人数和个人账户年人均划入基数,按年将省财政补助资金划入成都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城镇职工长期照护保险子账户”。


  七、待遇享受条件


  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人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失能,经过治疗不能康复,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持续6个月以上,提出失能评定申请,经失能评定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保障范围。


  (二)参保人员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时,应连续参加职工长期护理保险2年(含)以上且累计缴费满15年。申请待遇时,累计缴费未满15年的,可按第五条规定对应的个人缴费基数,以每月0.4%的费率一次性补足长期护理保险缴费年限,补足后继续参保缴费的按规定申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断缴(含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长期护理保险费在3个月以内补足缴费的,可继续申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并连续计算缴费年限。


  (三)试点启动时未统一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单建统筹人员,可在2021年12月31日(含)前申请一次性补缴当年长期护理保险费,补缴后继续参保缴费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超过时限后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并申请待遇的,应按照前述第二条规定执行。


  2021年2月前,已参加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2021年2月统一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且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照护保险费的参保人员,不受第二条规定的缴费年限条件限制。


  八、配套管理


  省医疗保障局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实施细则等配套文件。


  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支付标准、支付条件、失能评定机构、失能评定管理、服务方式、照护机构、结算管理、经办管理、委托经办、监督管理、违规责任及实施细则等相关事项,按照成都市职工长期照护保险既有规定执行。


  九、部门职责


  省医疗保障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省本级参保人员参加长期护理保险规范性文件;负责监督指导政策执行、经办管理服务、政策宣传解释等工作。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负责统一组织省本级参保人员参加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完成长期护理保险参保、基金征收、基金划拨、信息系统完善优化与对接、数据交互、数据统计、基金运行分析、政策咨询解答、问题跟踪解决等相关工作,配合成都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做好省本级参保人员参加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将财政补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资金,对基金筹集划拨进行监督管理。


  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省本级以单建统筹方式参保人员的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费用。


  成都市相关部门负责按照成都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既有政策规定,做好省本级参保人员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系统整改优化与对接、数据交互、申请失能评定、服务供给、经办管理、结算管理、考核监督、违规责任追究及政策咨询解答等相关工作。研究推动成都市域外异地居住参保人员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申请,逐步落实异地居住人员中符合待遇享受条件人员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十、政策调整


  本通知由省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解释。本通知施行过程中,国家对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做出调整时,省医保局会同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对本通知进行修订。


  十一、施行日期


  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长期照护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20]16号)到期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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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