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进行销售时,需要换算成原矿计证资源税吗?
发文时间:2021-09-07
来源:焦点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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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七、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经过采矿过程采出后未进行选矿或者加工的矿石)直接销售,或者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原矿计征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通过破碎、切割、洗选、筛分、磨矿、分级、提纯、脱水、干燥等过程形成的产品,包括富集的精矿和研磨成粉、粒级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矿加工品)销售,或者将选矿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选矿产品计征资源税,在原矿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对于无法区分原生岩石矿种的粒级成型砂石颗粒,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


再依据2020年09月01日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资源税政策和征管服务措施解读》:“资源税法确立的资源税税制有哪些重要变化?


… …


六是明确了按原矿、选矿分别设定税率。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期间,每种税目按其主要销售形态原矿或选矿选定一个税率,对于销售其他形态矿产品的纳税人,通过设置折算率、换算比来计算其计税销售额,以平衡原矿、选矿税负。资源税立法在总结改革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规范税制,改为按原矿、选矿分别设定税率。这一设计既确保了税负公平,又便利了纳税申报,是资源税制的一次优化。”


综合上述政策,在新资源税税制中,明确了按原矿、选矿分别设定税率。所以,在销售选矿时,直接按照选矿设定税率计算资源税,无需再换算成原矿来计算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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