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20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0-12-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20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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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1号)的要求,现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和重庆市主城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的建设项目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由建设单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他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的建设项目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由建设单位向审核建设项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本公告所指的重庆市主城区是指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高新区共10个行政区,不包含两江新区和经开区。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自2021年1月1日起,由建设单位根据人防部门核定的收费金额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四、建设单位施工许可阶段需要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可通过重庆市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竣工备案阶段需要办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费的,应持相关人防部门的核定文书,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税务部门为建设单位开具税收票证作为缴费凭据。


  五、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六、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因建设单位误缴或者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建设单位可通过重庆市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竣工备案阶段需要办理退库的,建设单位持人防部门的核定文书到办税服务厅办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前,入库资金需要退库的,按原有规定办理。


  七、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12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现对《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有关背景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要求,重庆市税务局和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公告》的形式,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税务部门后的征管事项,以便建设单位了解申报缴费事项,便捷高效地办理缴费业务。


  二、主要内容


  《公告》的制定贯彻了“便民、高效”的原则,从规范征收管理、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优化缴费服务的角度出发,明确了六个方面内容:


  (一)关于划转时间、政策依据等事项的规定


  《公告》第一条明确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职责的划转时间,同时明确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关于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和属地税务机关征收的规定


  《公告》第二条明确了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和重庆市主城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的建设项目应缴纳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建设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其他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的建设项目应缴纳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属地(审核机关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同时,还明确了《公告》所称“重庆市主城区”具体包括的10个行政区。


  (三)关于应缴费额的确认


  《公告》第三条明确了建设单位应按人防部门核定的收费金额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四)关于施工许可阶段、竣工备案阶段申报渠道和缴费凭据的规定


  《公告》第四条明确了建设单位在施工许可阶段和竣工备案阶段申报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申报渠道及要求,同时明确了缴费凭据。


  (五)关于欠费征收的规定


  《公告》第五条明确了建设单位以前年度应缴未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部门。


  (六)关于退库事项的规定


  《公告》第六条明确了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前建设单位已缴费款的退库办理要求,以及划转后,因建设单位误缴、税务部门误收或竣工备案阶段需要退库的办理要求。


  三、施行日期


  《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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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