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财综[2020]71号 重庆市财政局等6部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12-30
文号:渝财综[2020]7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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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水行政主管部门、人防部门,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人民银行各级支行:


  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1号)要求,现将我市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凝聚思想共识,密切协作配合


  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改革的决策部署,各相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深刻领会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我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的划转工作。


  市与区县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此次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指导,按照全市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强化协同配合,坚持便民、高效的原则,持续优化缴费流程,精简申报资料,优化缴费服务。


  二、完成工作交接,确保按时划转


  2020年12月31日前,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的市与区县两级执收部门,要按照“先清理、后移交”的原则,分别与对应的市与区县税务部门完成征管职责划转业务工作交接。业务交接具体包括:近两年的汇总数据、历史欠费明细数据、现行政策文件、按期申报缴纳的应缴费企业名称和应缴、减免、入库、欠费等费源信息等。业务交接资料要制作电子档和纸质件,同时建立业务交接台账,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确保交接资料准确、完整。


  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排污权出让收入、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自2021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三、优化征收方式,方便缴费办事


  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在征收对象、申报期限、应缴费额确定等方面各有不同,与业务主管部门行政管理事项密切相关,市税务局和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不同项目的属性分类施策,联合发布公告,对缴费具体事项予以明确。


  四、做好数据交互,提升缴费效率


  除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由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外,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应缴费单位及其应缴费额,由业务主管部门在具体的行政管理事项中予以明确。相关部门应做好数据交换工作,确保信息互联互通。


  五、依法征收管理,确保应收尽收


  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其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使用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税务部门应依法依规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的征缴入库工作,并与财政、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入库对账和退库等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应收尽收。划转前应缴未缴的收入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征缴入库。


  2021年1月1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之前缴纳费款的退库工作,由原执收部门按原有规定办理;2021年1月1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之后缴纳费款的退库工作,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的非税退库,由税务部门审核办理退库,退库流程比照现行税(费)的退库流程办理;汇算清缴、竣工结算等涉及的非税退库,税务部门根据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定文书办理退库;其他退库工作,由原执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


  六、加强宣传辅导,确保平稳过渡


  市与区县相关部门单位应加强政策解释及业务宣传,通过“渝快办”政务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办税服务厅等渠道,结合业务公告,将征管职责划转后的缴费流程、征收方式等宣传辅导到位,确保划转工作顺利平稳推进。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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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