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税企互动平台上线推广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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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加强税企沟通,不断提升征纳沟通的互动性、及时性、有效性,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推出基于微信建设的税企互动平台,于2020年12月28日上线试运行,拓宽消息服务和互动交流渠道。厦门市税务局诚挚地邀请您及时关注“厦门税务互动交流”企业微信,充分体验便捷、智能、高效的征纳沟通新模式。


  一、平台简介


  “厦门税务互动交流”是厦门市税务局基于微信建设的,用于税务机关与纳税人进行涉税交流沟通的官方统一渠道,旨在为纳税人提供更贴心、更便捷的政策宣传和提醒服务。平台提供税收政策及时送达、涉税提醒定向推送、24小时智能咨询、纳税人学堂课程直播、与税务人员在线互动等服务,还聚合了掌上办税厅、办税预约、政策指南、查询计算等原有的移动办税服务功能,进一步方便财务和办税人员使用。


  二、关注方法


  (一)扫码关注


  打开微信“扫一扫”功能,扫描下方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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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输入手机号码和短信验证码,按步骤完成关注。关注成功后即可使用平台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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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在我局认证系统实名认证过,且绑定为单位法人、财务或办税人员的用户,可以接收税务部门推送给该单位的政策宣传和提醒消息,实现消息精准送达。尚未实名认证或已实名认证但未绑定任何单位的用户,可使用平台部分功能,建议补充实名认证和绑定企业。


  (二)微信邀请


  我局将通过微信,向已在我局认证系统实名认证过且绑定为单位法人、财务或办税人员的用户,发送微信关注邀请,推荐关注“厦门税务互动交流”。收到邀请的纳税人,请点击“立即关注”,即可使用平台功能。


  三、平台使用


  纳税人关注互动平台后,在对话框可直接查看消息提醒。在微信通讯录查看“我的企业”,也能快速找到“厦门税务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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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动平台主要使用功能如下:


  (一)消息提醒。接收税务机关发送的通知公告、涉税提醒、最新政策、热点问答、操作辅导等图文消息提醒。


  (二)在线咨询。“税小夏”智能机器人为您提供7×24小时在线咨询。工作时间内可联系人工客服进行咨询。


  (三)税企交流。纳税人可选择加入税企交流群,进行日常涉税交流。


  (四)留言反馈。如需联系税务管理员,可通过留言板给税务管理员留言。


  (五)线上直播。点击进入纳税人学堂可参与直播课堂、视频辅导,或报名参加现场培训等。


  (六)掌上办税。可使用“厦门税务掌上办税厅”微信小程序,便捷办理发票申领、代开发票、社保服务、纳税信用、实名认证等涉税社保事项。


  (七)政策查询。可查看政策法规、优惠政策、热点问答、专题专栏等。


  (八)其他服务。除上述服务功能外,还有办税预约、办税指南、查询计算等涉税服务。


  为了您可以及时接收税务资讯,实时在线咨询,方便与税务管理人员沟通联系,请尽快关注“厦门税务互动交流”。感谢广大纳税人对税收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厦门税务互动交流”平台应用操作说明.pdf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税务局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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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