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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 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境外个人或单位在境内形成机构场所的,付款方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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