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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 根据您的情况,参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税种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6号)规定: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的,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分期缴纳,纳税人应于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实际收取租金收入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因此,贵司应在收到承租方给的承兑汇票后,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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