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行业高端人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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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人才强国战略,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高端人才培养工作,充分发挥高端人才反哺行业、服务社会的示范引领作用,实现高端人才培养与使用的规范化,我会制定了《注册会计师行业高端人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


  附件:注册会计师行业高端人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年3月15日



注册会计师行业高端人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高端人才培养水平,充分发挥高端人才在行业发展建设中的示范、引领作用,鼓励和引导高端人才更好反哺行业、服务社会,推动高端人才培养与使用有机结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注册会计师行业高端人才(以下简称行业高端人才),是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会同有关单位统一选拔、集中培养的全国高端会计人才注册会计师类学员(2005年-2018年入选),中注协会员培养(高端班)学员(2020年及以后入选)。


  第三条 行业高端人才使用管理坚持培养中使用与使用中培养相结合,遵循鼓励参与、双向选择、发挥专长、注重实效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中注协和地方注协在指导行业高端人才恪守执业准则、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应当引导行业高端人才积极参与反哺行业工作。


  行业高端人才所在单位应当在业务工作安排、内部考核、利益分配等方面支持行业高端人才反哺行业。


  行业高端人才对于需要其参与的行业重点、难点工作,应当主动参与、积极作为。


  二、使用方式


  第五条 中注协和地方注协应当注重在行业公共事务中使用行业高端人才,并着重在以下方面发挥行业高端人才的专家作用:


  1.参与行业标准制度研究;


  2.参与注册会计师考试命题阅卷;


  3.参与行业继续教育授课;


  4.参与行业执业质量检查;


  5.参与行业国际事务;


  6.参与行业信息化工作;


  7.参与行业其他重点工作。


  三、组织保障


  第六条 中注协继续教育部负责行业高端人才使用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建立涵盖标准制度研究、考试命题、继续教育授课、执业质量检查、国际事务、信息化等专业工作的行业高端人才库。


  第七条 中注协各相关部室和地方注协作为行业高端人才使用方,根据需要从人才库中选用行业高端人才。


  第八条 相关使用方意向选用的行业高端人才,可由中注协继续教育部组织协调,并将确定参与工作的人员名单反馈至相关使用方。相关使用方也可自行联系行业高端人才参与工作,并将使用名单告知中注协继续教育部。


  第九条 中注协继续教育部对行业高端人才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并建立台账,记录行业高端人才反哺行业情况。


  四、激励与约束


  第十条 中注协和地方注协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鼓励支持行业高端人才反哺行业。


  第十一条 行业高端人才参与反哺行业工作,按注册会计师和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计入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二条 行业高端人才参与反哺行业工作,特别是在行业标准制度研究、注册会计师考试命题阅卷、行业继续教育授课、行业执业质量检查、行业国际事务、行业信息化工作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优先评选为中注协资深会员,推荐担任中注协理事、专业(专门)委员会委员,推荐参加国际和区域会计职业组织工作,优先推荐纳入财政部专家库等。


  第十三条 对于在训行业高端人才,将反哺行业纳入考核内容。结合行业高端人才使用评价情况,对反哺行业工作成效较差的,考核时不予计分。


  五、附则


  第十四条 地方注协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高端人才使用管理相关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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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