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提供或指定原材料供应,生产加工后向客户销售;客户向加工商提供原材料,加工后再予以购回。在实务中,这类业务是按照受托加工或委托加工业务,还是按照独立购销业务处理,如何区分?
发文时间:2021-09-27
来源:焦点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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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证监会发行部《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问题7:“通常来讲,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业务。从形式上看,双方一般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合同价款表现为加工费,且加工费与受托方持有的主要材料价格变动无关。


实务中,发行人由客户提供或指定原材料供应,或向加工商提供原材料,加工后予以购回,应根据其交易业务实质区别于受托/委托加工业务进行会计处理。两者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双方签订合同的属性类别,合同中主要条款,如价款确定基础和定价方式、物料转移风险归属的具体规定;


(2)生产加工方是否完全或主要承担了原材料生产加工中的保管和灭失、价格波动等风险;


(3)生产加工方是否具备对最终产品的完整销售定价权;


(4)生产加工方是否承担了最终产品销售对应账款的信用风险;


(5)生产加工方对原材料加工的复杂程度,加工物料在形态、功能等方面变化程度等。


对于由发行人将原材料提供给加工商之后,加工商仅进行简单的加工工序,物料的形态和功用方面并没有发生本质性的变化,并且发行人向加工商提供的原材料的销售价格由发行人确定,加工商不承担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对于此类交易,通常按照委托加工业务处理,发行人按照原材料销售和回购的差额确认加工费,对于提供给加工商的原材料不应确认销售收入。


由客户提供或指定供应商的原材料采购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且与市场价格基本一致,购买和销售业务相对独立,双方约定所有权转移条款,公司对存货进行后续管理和核算,该客户没有保留原材料的继续管理权,产品销售时,公司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销售价格包括主要材料、辅料、加工费、利润在内的全额销售价格,对于此类交易,通常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是否为购销业务处理,从而确定是以全额法确认加工后成品的销售收入,还是仅将加工费确认为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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