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政办发[2021]1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
发文时间:2021-03-13
文号:甘政办发[202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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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切实发挥财税金融政策保障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和财政资金引导带动社会资本投入的作用,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


  (一)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持续推进落实深化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以及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程序定期给予减免。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和旅游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企业从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获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且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不予征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在2021年12月31日前,继续贯彻落实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二)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落实引进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取得的符合相关政策的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政府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人社厅)


  (三)减免部分民族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2022年12月31日前,省级对张家川县符合条件的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供应、批发和零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等企业,对肃北县符合条件的餐饮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专业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居民服务业等小型微利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含省级和县级)减半征收。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在甘南藏族自治州新办的属于《甘南藏族自治州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含省级、州级和县级),第四年至第五年免征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50%。名单内企业通过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享受上述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甘南州、张家川县、肃北县政府)


  (四)提升企业办税便利程度。充分利用电子税务局、手机客户端、微信公众号等移动办税渠道,推进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分税种的集成申报。大力推行“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2021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率达98%以上。不动产办税实现“一窗办”“网上办”。继续推行“不来即享”“项目管家”等纳税服务措施,对重点企业实行“一企一策”服务措施,继续深化“银税互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甘肃银保监局、省财政厅)


  (五)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全省各级各部门和单位的收费项目,一律以《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甘肃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为准,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上述清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凡未列入上述清单或未经省政府及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执行,缴费人有权拒绝缴纳。(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市州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


  二、积极实施区域性财税支持政策


  (六)支持兰州新区发展。按照省委省政府支持兰州新区加快发展的部署要求,省级财政以2016年为基期年,自2017年起连续5年,将省级分享兰州新区的税收增量全额返还兰州新区,促进兰州新区快速健康发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兰州新区管委会)


  (七)支持兰州榆中生态创新城发展。按照省委省政府支持兰州榆中生态创新城建设的部署要求,2020年起连续5年,兰州榆中生态创新城新增省市分享税收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管委会,着力培育我省经济发展新的增长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兰州市政府)


  (八)支持革命老区发展。按照省委省政府支持革命老区发展的部署要求,省级将原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留“两市一县”(即庆阳市、平凉市、会宁县),不参与分享;资源税原基数部分全部留市县,增量部分省与市县按3∶7分成,加快老区发展步伐。(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庆阳市、平凉市、会宁县政府)


  三、持续加大财政资金奖补


  (九)积极兑现奖补资金。对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出台的招商引资资金支持政策,相关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明确申报和兑现流程,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鼓励市州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奖补政策,支持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项目,降低企业投资和运营成本。(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经合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税务局,市州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


  落地投资奖励。对投资额度大、建设进程快、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项目,按照新引进投资进行分档奖励。充分发挥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导向作用,对符合规定的外资项目,由外经贸专项资金给予支持。招大引强奖励,对新引进的在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企业总部,经权威认定的“三个500强”和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国内行业细分排名前30位的龙头企业总部机构,视其投资运营综合效益和经济贡献情况,省政府给予一定奖励。经济贡献奖励,对符合条件的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及其高管、核心科技人员、来我省投资办厂(包括扶贫车间)的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规定给予奖励。鼓励市州对成功引进重大产业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的引进人(指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商协会等非考核主体和个人,公务人员除外),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


  (十)强化资金统筹使用。省级部门要统筹使用现有的招商引资及产业项目奖补资金,包括招商引资奖励专项,按标准及时兑现;省级科技计划专项、科技创新专项,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招商引资项目;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数据信息发展资金,倾斜支持符合产业要求的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经合局)


  四、提供资金融资支撑


  (十一)发挥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撬动作用。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提高基金运行效能,鼓励我省现有政府产业引导基金采取股权投资等方式参与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促进项目、产业与资本的融合发展。主动谋划和引进在全国占有重要地位、具有重要影响的重大项目,引进有实力的投资基金开展深度合作。对有需求且符合基金投资条件的新投资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使用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给予不低于注册资金10%的股权投资。(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政府国资委、省委军民融合办)


  (十二)健全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严格落实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积极探索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社会团体广泛参与的多元化资金补充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薪酬待遇等直接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持准公共定位,降低担保服务门槛,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费让利相关规定,在保本微利、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聚焦支农支小业务,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责任单位:省金控集团、省农担公司、省金融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工信厅)


  五、强化支持保障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不断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在安排预算时按照区域规划、专项规划要求,积极落实支持政策,强化政策衔接匹配,集中投向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政府效能、加大招商引资等工作确定的重点任务、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各市州要结合本地实际,强化统筹,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支持。


  (十四)加强绩效管理。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快资金支出进度,支持重点任务和项目早落地早见效。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积极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研究建立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绩效指标体系,开展绩效运行监控,有效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及时纠正偏差,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十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做好有关支持政策向社会各界主动公开和同步解读,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让有关支持政策更好发挥作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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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