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建市发[2021]55号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计价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3-10
文号:杭建市发[2021]5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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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计价管理,有效解决在工程价款确定、工程计价管控及竣工结算等方面中出现的各类计价问题,现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计价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本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3月10日



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计价办法(暂行)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其项目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以及投标报价编制、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价款结算等计价活动适用本办法。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的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二、合同的价格构成


  第四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的价格,由设计费、设备购置费、建筑安装工程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工程总承包其他费构成,上述价格均为含税的完全费用。


  第五条 设计费指根据设计任务书要求或《发包人要求》,完成建设项目设计服务工作所需的费用。根据不同设计阶段可分为方案设计费、初步设计费、施工图设计费等。


  第六条 设备购置费指为建设项目购置或者自制达到固定资产标准,且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设备和装置的购置费用。


  第七条 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完成建设项目的建筑及安装工程施工、验收交付、质量缺陷保修所需的费用,不包括设备购置费用。


  第八条 暂估价指由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第九条 暂列金额指由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合同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标化工地暂列金额和优质工程暂列金额和以计日工支付的金额。


  第十条 工程总承包其他费包括总承包管理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和其他费用三部分。


  (一)总承包管理费:指因工程总承包所增加的各类专业或专项工程设计及施工的组织、协调,及项目报批报建、整体验收移交等过程中所需增加的管理性质的费用。


  (二)工程建设其他费。指项目建设过程中需由工程总承包单位实施,且列入我省现行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定额“工程建设其他费”中的相关费用,包括工程勘察费、工程保险费、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节能评估费、环境影响评价费、联合试运转费等,不包括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并支付的第三方质量检测、监测监控等费用。


  (三)其他费用。指项目建设过程中需由工程总承包单位实施,但前述费用中未包括的费用,如BIM技术应用、重大项目图审费、管线迁改、苗木迁移及临时租地、占道等费用,其中管线迁改(除雨污水管外)也可根据项目实际,列入暂估价中。


  三、项目清单、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编制


  第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并结合建设项目特点,参照本办法附件相应格式进行编制。


  第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应设置招标控制价作为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应按照项目估算或初步设计概算的编制方法及要求进行编制,并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条件和招标时的建设市场行情确定合理的浮动比例。


  招标控制价中的各项费用组成应与招标文件中承包人所需承担的工作内容相一致。


  第十三条 招标控制价各项费用的确定,如现行计价依据和政策文件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对相关政策文件已明确实施市场调节价的各类费用,招标人应参考同期类似项目收费情况并结合市场因素,合理确定费用标准;未明确的,可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暂估价:根据项目实际设置,具体数量和金额由招标人报项目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给定。


  (二)暂列金额:具体金额由招标人给定。其中,标化工地和优质工程暂列金额根据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有关规定按要求等级对应费率计算,其余费用根据项目实际设置。暂列金额不高于设计费、设备购置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之和的5%确定。


  (三)总承包管理费:根据项目实际,按《浙江省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定额》(2018版)中项目建设管理费的一定比例计取。


  (四)BIM技术应用费:参照《浙江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推广应用费用计价参考依据》(浙建建〔2017〕91号)计取。


  (五)重大项目图审费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及隧道类工程按有关文件计取相应的施工图审查费用。


  (六)管线迁改、苗木迁移、临时租地、占道等其他费用:根据工程实际,结合市场价格调研等因素综合计取。


  第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报价依据招标文件以及招标人提供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清单、设计文件等,并结合工程特点、市场因素及企业自身情况进行编制。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不得低于投标报价中建筑安装工程费一定比例的计算值,其中总价合同形式的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暂按建筑安装工程费的1.5%,市政工程总承包项目暂按1.2%。


  四、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


  第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合同宜采用总价合同,但因工程项目特殊、条件复杂等因素难以确定项目总价的,也可采用单价合同或成本加酬金的其他价格合同形式。


  第十六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不予调整。合同约定调整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编制期信息价(指投标截止日前28天所在月份对应的省、市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风险幅度的部分;


  (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变化;


  (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具体调整范围和调整方法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政府投资项目,调整后的合同总价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第十七条 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等市场要素价格调整方式及价差计算方法参照我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现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对采用总价合同的,其用于调差的人工及主要工程材料的消耗量,可参照同类项目的造价指标数据,在招标文件中事先予以约定,结算时按照合同约定的造价指标指数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对因非承包方原因导致的建筑面积、道路面积、桥梁面积、隧道断面、长度等设计规模发生变化而与初步设计不符引起的变更,应在招标文件中事先明确偏离的范围及计算方法。


  第十九条 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调整,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调整执行;合同无类似价格可参考时,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一)设计费、总承包管理费:工程调整部分的建设规模或工程造价,超过招标时总建设规模或总造价的5%以上时,其超出5%以上部分可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二)设备购置费:按双方共同以询价或招标方式确定后的价格计入。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现行计价依据规定的方法计算,同时考虑让利幅度。


  让利幅度=1-投标价中建筑安装工程费/最高投标限价中建筑安装工程费


  第二十条 鼓励工程总承包企业积极对合同中发包人要求及原设计文件提出合理化建议,书面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并构成变更时,其价款调整按合同中“变更”条款的有关约定执行。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就合理化建议的实施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情形约定一定比例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实行限额设计,在满足合同约定及发包人要求的前提下,对承包人通过采用设计优化、先进施工技术及管理方式节约的费用,在满足合同约定及发包人要求的前提下,承包人有权进行自主调配。


  第二十二条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专业工程、设备和主材,除达到国家规定的范围要求和规模标准而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外,可采用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其价格。上述专业工程、设备和主材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联合招标,承包人签订合同的,专业发包工程管理费、材料采购管理费和设备采购管理费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附表5-1“工程总承包专项服务费计价表”中明确相应的费率,结算时计取相应的费用。


  五、合同价款的支付及结算


  第二十三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中各项费用应根据价格清单的费用构成、工程进度安排等合理约定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方法。其中设计费、设备购置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等可按以下规定进行支付。


  (一)设计费:通过施工图图审的,支付比例不少于50%;完成所有专项设计且通过主体结构验收的,支付比例不少于80%;通过竣工验收并完成各项资料备案手续的,支付比例不少于95%。


  (二)设备购置费:对采用询价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价格的设备,可按承包人签订的采购合同相应节点和金额进行支付,但采购合同涉及款项支付的相关条款需提前报发包人批准。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根据经审核后的进度款支付申请按月或按节点进行支付,支付比例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量的80%,累计支付金额不高于项目清单中相应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投标价格的90%,其中,发包人应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承包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四)安全文明施工费:对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发包人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60%;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


  (五)工程总承包其他费:按月或节点进行支付,工程建设其他费和其他费用按照相应事项发生后,在最近一次工程款中进行支付,具体可通过专用合同条款进行约定。


  (六)标化工地增加费、优质工程增加费:视实际获得情况按合同约定支付。


  第二十四条 发承包双方应加强项目投资的动态管理和监控,发包方支付工程款时,应考虑限额设计实现情况,结合实际完成产值支付,避免超投标价支付风险。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可能超投标价的调整事项,应及时与发包方沟通。


  第二十五条 鼓励工程总承包项目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可按施工形象进度节点划分,做到与工程进度款支付节点相衔接。对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推行全过程造价咨询,及时办理工程变更签证和施工过程结算审核。


  第二十六条 对于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工程结算审核时,重点审核本办法第十六条调整合同价款的有关内容,审核其建设的规模、标准及所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等是否符合合同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暂估价中对采用参建各方共同参与询价或招标方式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专业工程和专项服务,结算时应将询价结果或招标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同时在结算审核时重点审核承包人就该采购或专业分包合同的履约情况。


  六、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9版)中“工程总承包项目清单及计价表”同步根据本办法做相应调整。


  第二十九条 若上级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5日起实施。


  附件:工程总承包项目清单及计价表




《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计价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现将《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计价办法》(暂行)》(以下简称《计价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工程总承包是国际通行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有助于深化建设工程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2014年我省列为全国首批工程总承包试点省,2016年省建设厅制定出台《关于深化建设工程实施方式改革积极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浙建[2016]5号),随着连续几年积极稳妥的推行,EPC总承包模式在工程建设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是省市各级均缺乏适用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可操作性计价管理办法,项目在招投标及实施过程中碰到的各类计价问题因缺乏政策依据无法解决。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计价管理,有效解决在工程价款确定、工程计价管控及竣工结算等方面中出现的各类计价问题,促进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真正实现EPC项目建设模式的优势,保证我市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结合前期走访调研整理出的建筑企业反映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存在的焦点问题,制定了《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计价办法》(暂行)。


  二、主要内容


  文件分为正文和附表两部分,正文由总则、合同的价格构成、项目清单、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编制、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合同价款的支付及结算、附则等六部分组成,共30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则


  共计3条,主要规定了工程总承包的概念、文件的适用范围以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发包阶段。


  (二)合同的价格构成


  共计7条,主要规定了工程总承包的合同价格由设计费、设备购置费、建筑安装工程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工程总承包其他费构成,并对各费用定义进行了规定。


  (三)项目清单、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编制


  共计4条,主要对招投标阶段项目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如何编制进行规定。对暂估价的具体数量和金额要求招标人报项目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给定,并计入合同价。为确保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足额到位,文件规定了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报价的下限。


  (四)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


  共计8条,主要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合同形式和合同价款调整的情形及方式进行规定。工程总承包合同形式,宜采用总价合同,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不予调整,同时明确合同约定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价款可调整的五种情形。为鼓励工程总承包企业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合理化建议实施所取得的工程经济效益可进行分享。


  (五)合同价款的支付及结算


  共计5条,主要规定了工程总承包项目各类费用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方式以及结算原则。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承包双方应加强项目投资的动态管理和监控。同时规定了总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结算审核时的审核重点。对参建各方共同参与询价确定的价格,结算时应将询价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六)附则


  共计3条,规定了本文件的执行时间及相关事项。


  三、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造价服务中心


  解读人:张冰冰


  电话:0571-87012416 13857120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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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