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税函[2021]8号 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永州市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容缺办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3-10
文号:永税函[202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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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各县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永州市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容缺办理实施方案》经局领导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

2021年3月10日



永州市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容缺办理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便利措施,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马上办 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8]5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行政审批事项无争议的行政相对人办理税务容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第三条 本实施方案所称容缺办理是指税务容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主件(不可容缺)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副件(可容缺)材料欠缺的行政审批事项,经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后行政审批部门先予办理,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副件(可容缺)材料、时限,同时将主件(不可容缺)材料流转至审查阶段。在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后,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出具办理结果。


  第四条 容缺办理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原则,申请人提出申请并作出承诺的,方可进行容缺办理。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容缺办理的,应当提交签字确认的容缺办理承诺书,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凡属容缺办理范围的行政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一次性告知副件(可容缺)的申请材料,不下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申请人提供的主件(不可容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行政审批部门不予受理。


  第七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政寄递、电子邮件、传真以及行政审批部门认可的其它方式补正副件(可容缺)材料,其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结束之前须按承诺完成副件(可容缺)材料的补缺。


  第八条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齐所有副件(可容缺)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行政审批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出具办理结果。


  第九条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副件(可容缺)材料的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终止办理,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终止办理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办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条 未履行容缺办理承诺书义务的失信申请人相关信息纳入政务服务承诺失信记录,并录入信用永州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本实施方案由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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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