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办发[2020]2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11-24
文号:津政办发[2020]2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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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1月24日



天津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方案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主动适应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一制三化”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政务服务,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依托“政务一网通”平台和各级政务服务机构,统一服务标准、畅通服务渠道、整合服务资源、强化数据共享、创新服务模式,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在更大范围内实现“全市通办”、“跨省通办”。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有序推进。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紧盯企业和群众普遍关切的异地办事事项,打破壁垒障碍,优化办事流程,不断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满意度。坚持“全市通办”先行,有序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


  上下衔接、整体协同。坚持与国家有关要求对标对表,促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推行“标准统一、异地受理、远程办理、协同联动”的“跨省通办”新模式,大幅提高本市政务服务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水平。


  依法监管、公平公正。加强政务服务“全市通办”、“跨省通办”业务流程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对失信和欺诈行为“零容忍”,保障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工作目标。2020年底前实现第一批58项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2021年底前实现第二批76项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2021年以后持续推动第三批6项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同步探索将更多事项纳入通办范围,有效满足企业和群众异地办事需求。


  二、重点任务


  (一)细化“跨省通办”事项标准。对于申请办理的事项,逐一梳理申请条件、申报方式、受理模式、审核程序、办理时限、发证方式、收费标准等,确保2020年12月15日前完成第一批“跨省通办”事项操作规程编制,并逐步完成第二批、第三批“跨省通办”事项梳理和操作规程编制。对于申请查询的事项,要加强与国务院有关部委对接,获取政策、业务、系统、数据等方面的支持,在规定时限内实现社保、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学位学历、职业资格、就业创业、职业年金等信息共享,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信息查询、核验服务,提升办事便利度。(市政务服务办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深化京津冀区域内通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发京津冀地区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秘函[2019]56号)要求,在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开设京津冀区域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专区,实现涉企经营、护照签证等事项“一网通办”。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协调小组指导下,会同北京市、河北省建设京津冀政务服务统一受理系统,逐步推动信息共享、证照互认。2021年底前,新生儿入户、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监护人代办的除外)实现京津冀区域内通办。(市政务服务办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拓展“全市通办”服务。认真落实“一制三化”审批制度改革公布的“就近办”事项目录。围绕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和企业跨地区生产经营,推动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和涉企经营许可等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全市通办”。申请人在本市范围内可向市、区、街道(乡镇)任意一个实体政务服务机构办事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材料后,通过“政务一网通”平台,将申请材料推送至该事项实际办理部门,办理部门即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能即时办理的即时办理,需要实质审查的依法按程序进行审查,办理结果通过中国邮政快递(EMS)寄送至申请人预留的收件地址,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就近能办、多点可办、异地通办”。各区要在有条件的社区(村)便民服务中心和园区探索设立异地代收代办点,科学设置代办服务项目,统一规范受理、承办、回复流程,为群众提供全程代办服务。(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推行“跨省代收代办”模式。2020年12月20日前,市、区、街道(乡镇)三级政务服务机构要完成“跨省通办”窗口设置。市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务院有关部委,建立异地收件、问题处理、监督管理、责任追溯机制,明确收件地和办理地的工作职责、业务流转程序,打通物流和支付渠道,对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必须到现场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实现“收受分离”,即申请人可在“跨省通办”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收件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身份核验,通过邮件寄递至业务属地省市部门完成办理,业务属地省市部门寄递纸质结果或网络送达办理结果。(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务服务办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五)探索“多地联办”模式。对于户口迁移、各类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等迁移类事项,市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国务院有关部委,改革原有业务规则,建立与有关省区市部门“多地联办”工作机制,凡是办理转入本市的事项,只需向本市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由本市相关部门与转出地经办机构协同办理,申请材料和档案材料通过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共享,减少申请人办理手续和跑动次数。(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政务服务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六)拓展网上办事深度。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事项外,按照“应上尽上”的原则,将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政务一网通”平台,提供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颁证送达等全流程全环节网上服务,申请人可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实现“单点登录、全市漫游、无感切换”,由业务属地部门为申请人远程办理。(市政务服务办、市网信办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七)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投资项目统一代码的工作要求,将投资项目纳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需要办理事项的要件、时限等要素,实行“一套标准办审批”,推行全部事项网上可办,实现就近办、跨区办,推动本市跨地区投资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不断优化。(市政务服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网信办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八)强化“跨省通办”系统建设。在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开设“跨省通办”专区,依托个人和企业空间,精准推送“跨省通办”服务。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公共入口、公共通道、公共支撑等功能,完善“政务一网通”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等支撑能力,推动高频电子证照标准化和跨区域互认共享。按照《关于做好国务院有关部门重点垂直管理业务信息系统与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工作的通知》(国办电政函〔2020〕69号)要求,加快推动“政务一网通”平台与国家各部委垂管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协同办理,依托跨区域查询和在线核验等服务提升办理效率。进一步加强“政务一网通”平台建设,实现网上政务服务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全覆盖,提升基层在线服务能力。加强“津心办”应用程序(APP)建设和应用,推动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已接入的“跨省通办”事项“掌上办”、“指尖办”。(市政务服务办、市网信办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九)提升“跨省通办”数据共享支撑能力。完善数据共享协调机制,明确数据共享供需对接、规范使用、争议处理、安全管理、监督考核、技术支撑等制度流程,满足“跨省通办”数据需求。依托“政务一网通”平台及各部门信息系统,优化集成数据共享服务,将更多直接关系企业和群众办事、应用频次高的数据纳入共享范围。(市网信办、市政务服务办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强化经费保障,积极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各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跨省通办”工作负总责,做好组织保障工作。市有关部门要对照任务分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主动与国务院有关部委对接,做好配合工作,加强行业指导。


  (二)强化任务落实。各区、各部门要严格按时间节点落实140项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全市通办”、“跨省通办”。加强政务服务队伍建设,开展窗口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大力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和信用监管,切实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


  (三)强化宣传推动。各区、各部门要做好有关政策宣传解读、服务推广和精准推送,广泛宣传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具体举措。利用天津政务网、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和微博、微信等多种渠道,及时公开工作进展及成效,让企业和群众知晓政策、用好政策。


  (四)强化督促指导。各区、各部门要把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抓紧抓细抓实。市政务服务办要加强对各区、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的督促指导,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通过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88908890”便民服务专线等,收集企业和群众意见建议,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线索,按程序移交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天津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一、本市制定《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工作方案》的背景是什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部署要求,本市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方案》。旨在通过改革,进一步统一服务标准、畅通服务渠道、整合服务资源、强化数据共享、创新服务模式、打破壁垒障碍,有效满足企业和群众异地办事需求。


  二、此次“跨省通办”的政务服务事项主要包括哪些?


  主要是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中公布的《全国高频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清单》。包括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养老、居住、婚育、出行等个人服务高频事项和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涉企经营许可等企业生产经营高频事项,共140项。


  三、实现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具体时间是什么?


  2020年底前实现第一批58项高频事项“跨省通办”,2021年底前实现第二批76项高频事项“跨省通办”,2021年以后持续推动第三批6项高频事项“跨省通办”,同步探索将更多事项纳入通办范围,有效满足企业和群众异地办事需求。


  四、如何实现线上“跨省通办”?


  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事项外,按照“应上尽上”的原则,将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政务一网通”平台,提供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颁证送达等全流程全环节网上服务,实现申请人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单点登录、全市漫游、无感切换”,由业务属地部门为申请人远程办理。加强“津心办”应用程序(APP)建设和应用,推动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已接入的“跨省通办”事项“掌上办”、“指尖办”。同时,本市有关部门将积极与国务院有关部委对接,最大限度获取政策、业务、系统、数据方面的支持,在国家规定时限内实现社保、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学位学历、职业资格、就业创业、职业年金等信息共享,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或核验本人有关信息,不受地域限制。


  五、如何实现线下“跨省通办”?


  2020年底前,市、区、街道(乡镇)三级政务服务中心将设立“跨省通办”窗口。对必须到现场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人可在“跨省通办”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收件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身份核验,通过邮件寄递至业务属地省市部门完成办理,业务属地省市部门寄递纸质结果或网络送达办理结果。同时,在有条件的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和园区探索设立异地代收代办点,为群众提供全程代办服务。对于户口迁移、各类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迁移类事项,凡是办理转入本市的,只需向本市相关部门提出申请,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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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