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经信发[2020]60号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政务服务局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电子印章推广应用行动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11-24
文号:京经信发[2020]6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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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电子印章推广应用行动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政务服务局

北京市公安局

2020年11月24日


北京市电子印章推广应用行动方案(试行)


  为深入推进“一网通办”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切实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我市加快推进电子印章在全市范围内法人单位、自然人、政府部门等各类用户中的推广使用。根据《电子签名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统一管理、分步实施、政府带动、并行过渡”为原则,以政务服务领域电子印章应用为突破口,推进电子印章在企业提交可信材料、政府全程在线审批等业务场景中的便捷应用。积极引导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实现电子印章跨行业、跨区域、跨层级应用,逐步构建“互联网+”环境下政府管理和服务方式,逐步减少纸质材料和实体印章使用,建立程序更便利、资源更集约的政务服务新模式。


  二、电子印章应用的技术实现方式


  参照国家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对电子印章的管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市将推广制作基于签章服务器(简称云章)为载体的电子印章,包含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密钥、印模图形等信息。我市电子签章总体框架包含电子印章管理系统、电子签章应用服务平台(政务服务签章系统和公共服务签章系统,主要服务于政府和企业)和电子签章联盟区块链。其中市电子印章管理系统负责审核、制作及备案;电子签章应用服务平台负责支撑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电子印章应用;电子签章联盟区块链实现电子印章制作、使用的全程留痕上链,构建从印章申领到使用的闭环。


  (一)政府部门主要使用云章进行在线集中式签章和验章。


  全市政府部门的法定名称章、审批业务专用章以及其他电子印章原则上应当制作成为云章,并统一委托存储于政务服务签章系统中。政务服务签章系统通过接口方式,与相关用章业务系统对接实现电子签章和验章功能,以满足集中、批量、自动化的签章使用需求。


  (二)推广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组织使用云章。为满足用章单位异地办理、多人办理、授权办理、内部集中式使用等多样化需求,依托第三方机构建设的公共服务签章系统,实现手机扫码签章、业务系统签章,助力推广电子印章在全社会使用。


  (三)建设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签章联盟链。采用自主可控的区块链底层技术平台和硬件设备构建区块链基础设施,在印章制发、签验章等环节实现存证、智能合约等区块链技术应用,推动建设统一的区块链基础平台(BaaS)和电子签章联盟链,实现云章的统一存储、可控使用和互信互认。落实电子印章在制、用、改、毁各环节的管理责任,逐步推动各部门依托联盟链形成电子印章的共识共管、共同监督的管理机制。


  三、构建电子印章推广应用场景体系


  (一)政务服务


  推动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行政审批等“一网通办”业务场景中使用电子印章,逐步实现政府部门在受理、审批等过程中使用电子印章对电子证照、批文批复、合同、凭据、流转单等各类电子材料进行签章,凡可以使用电子材料的,均应当提供电子版式。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办理涉税事项、就业参保、公积金等重点高频服务领域,率先实现使用电子印章全流程办结相关业务。


  (二)在线招投标


  推动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和招投标业务中使用电子印章。供应商在线加盖电子印章完成投标书的确认后,无需提交纸质材料,即可完成投标书的在线递交。政府采购部门可以在线公示加盖电子印章的中标函,供应商无需到现场即可获得中标通知书,实现全程无纸化办理。


  (三)合同签订.


  支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商业合同、保密协议及劳动合同签署中使用电子印章。通过电子印章的加盖,实现合同双方全程在线完成合同签订、查验和验证,无需见面即可全程办结;同步推广电子印章在本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平台或者其他金融服务领域中的应用,方便企业开展线上信贷服务申请,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签署合同协议实现全程电子化。


  (四)行业试点


  促进电子印章在商务物流、医疗卫生、企业经营等行业应用,逐步开展电子证据存证、数字版权保护、物品防伪、产品溯源、电子病历、药品溯源、企业贷款、信用担保等应用场景试点。


  四、实施计划


  第一阶段,在2020年底前,政务领域先行,带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政府办事、招投标等领城应用。


  (一)政府电子印章制作和存储托管


  1.针对政务服务受理、审批、补正、出具证明等需要使用政府部门印章的各个环节,组织各区各部门开展政务服务领域所需的法定名称章、审批业务专用章等电子印章(云章)制章工作,实现审批业务专用电子印章“应刻尽刻”。(市公安局、市政务服务局牵头,各区及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2.在市政务服务签章系统中集中存储、托管的电子印章,各单位通过账号、密码等方式授权管理本单位电子印章。建立电子印章政务云集中托管使用管理制度,明确各方管理使用职责,确保电子印章政务云存储环境的物理安全和使用安全。(市经济信息化局牵头,各区及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底前)


  (二)政府电子印章应用推广


  1.梳理政府电子印章现状需求及应用情况,形成电子印章应用推进工作台帐,指导全市政务服务领域电子印章工作的有序推进。各区、各相关部门研究提出本领域、本单位电子印章应用计划。(市政务服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局牵头,各区及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


  2.在各区、各部门政务服务大厅、网上受理与审批等场景使用电子印章。实现统一受理平台、统一审批平台、各单位审批系统等与市政务服务签章系统对接,推进在政务服务的各流程环节中使用电子印章,并实现政府部门对企业在网上办事中提交的电子文档进行签章验证,持续推进政务服务全程电子化。(市政务服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局牵头,各区及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


  3.全面实现电子证照加盖电子印章。各区各部门依托市政务


  服务签章系统和市电子证照系统,完成电子证照的签章工作。(各区及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


  (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电子印章的制作和服务


  1.监督指导相关刻制企业与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实现企业云章的制作,满足用章单位异地办理、多人办理、授权办理等多样化需求。(市公安局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


  2.开展电子签章公共服务试点。选择具备电子认证服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免费开展电子签章公共服务试点,建设公共服务签章系统,为新开办企业制作并赠送5枚云章(法定名称章、财务章、合同章、发票章以及法定代表人名章),为企业办理政府事项提供免费签章服务。公共服务签章系统包括印章及密钥托管、签章验章、在线印章状态查验等功能,支撑手机端扫码实现签验章等各种应用。电子印章管理系统、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以及网上服务大厅等各单位系统需与公共服务签章系统对接,实现电子印章的快速申领和便利化使用。(市政务服务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经济信息化局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


  3.研究外省市企业在我市制作或者使用电子印章的相关政策、程序,优化流程、便利企业网上办事。(市公安局、市政务服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局负责;2021年底前完成)


  (四)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电子印章应用


  1.实现电子印章在政务服务领域企业提交可信材料、政府全程在线审批等业务场景中的便捷应用。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办理涉税事项、就业参保、公积金等重点高频服务领域,实现基于云章作为电子签章工具,通过电子营业执照等多种方式安全认证登录后进行电子签章,全流程办结相关业务。(各区及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2.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推广电子印章,应用云章实现在线招投标全程无纸化办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五)强化基础技术支撑


  1.完善电子印章管理系统、政务服务签章系统,全面支持政府电子印章制发、备案、签章、验章等业务,做好相关应用系统对接改造。(市公安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政务服务局牵头,各区及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


  2.采用自主可控的区块链底层技术平台和硬件设备构建区块链基础设施,在印章制发、签验章等环节实现存证、智能合约等区块链技术应用。推动立项建设统一的政务区块链基础平台(BaaS)和电子签章联盟链,构建从印章申领到使用的闭环,实现全流程上链,做到签章信息可查可追溯。(市经济信息化局、市科委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


  3.各单位已建电子签章系统需逐步与市级系统整合。按照充分利旧的原则,已建电子签章系统的单位,可以继续使用内部电子签章服务器开展电子签章业务,但不应再进行升级改造;已购买电子签章服务的单位,待服务期满后,逐步过渡到使用市政务服务签章系统。(市经济信息化局牵头,各区及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第二阶段,在2021年底前,全面推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电子云章在社会领城应用。


  (一)支持电子云章在商业领城应用。推动各商业银行、融资担保机构、征信机构等社会机构或者商业机构,鼓励企业电子材料的优先使用,满足企业在提交电子材料、填报表单信息过程中使用云章对在线表单进行盖章的需求,可以使用电子材料的,无需要求办事人提供纸质材料。(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银保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2021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二)实现各行业领域全面应用。推动电子印章在数字版权保护、物品防伪、产品溯源、电子发票、财政电子票据、电子病历、电子处方、药品溯源、跨境支付、供应链金融、资产数字化等行业领域的深入应用,实现电子印章社会化全面推广。(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负责;2021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五、保障措施


  (一)工作机制。贯彻落实本市《关于电子印章管理工作意见》等相关规定,在全市电子印章管理协调工作小组统筹下,市政务服务局负责全市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领域电子签章应用的统筹推动;市公安局负责电子印章管理系统的建设运维,提供电子印章审核、制作、备案、签验章接口服务;市经济信息化局负责政务服务签章系统的建设运维,为政府部门提供签验章技术支持;其他各市级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电子印章的申请制作、管理和使用,并负责本部门本领域电子印章应用推动。各区参照市级工作机制统筹推进电子印章应用工作体系。


  (二)资金保障。本市坚持集约建设、统筹使用、充分利旧的原则开展电子印章应用体系建设。电子印章管理系统、政务服务签章系统的运维升级及各单位用章系统的改造费用,纳入市区相关单位财政资金预算。


  (三)安全保障。公共服务签章系统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网络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到后台功能和前端应用的稳定运行,确保电子印章相关信息安全,并接受相关部门依法指导和监管。用章单位应当按照实物印章管理要求对电子印章使用进行规范管理,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保管人和使用流程。


  (四)宣传培训。市政务服务局、市公安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开展专项培训、编印操作指南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告知电子印章获取途径、使用场景及使用方式等,营造社会对电子印章的认可度和使用氛围。


  (五)考核评估。通过市政务服务签章系统实现对各单位电子印章使用情况的统计分析和考核评估,推动我市政务和公共服务流程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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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