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致全市纳税人缴费人一封信
发文时间: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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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和缴费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指示精神,加快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落地,支持重点税源(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协调解决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我们推出了支持疫情防控助力企业发展20条措施。同时,为保证疫情期间您的办税需求,我们提出了“非接触式”办税举措。您可以拨打5012366公开电话或各县(市、区)税务局公开电话了解相关事宜。


  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将与您并肩同行,打好疫情攻坚战的同时,不断改进工作措施,为您提供良好纳税缴费服务环境。


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

2021年3月




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支持疫情防控助力企业发展20条措施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助力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


  (一)为保障物资供应,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对企业购买口罩、酒精等疫情防控物资的合理支出,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等发生的资产损失,以及员工隔离、治疗、观察期间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全面落实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四)全力支持疫情防控所需疫苗药品、医疗器械的科研攻关,辅导有关企业落实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低税率、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所得减免、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等企业所得税政策。


  (五)全面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高新技术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可在10年内弥补,全力支持企业渡过难关、恢复生产。


  (六)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依法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七)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八)全面落实好个人有关疫情防控公益捐赠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鼓励社会各界倾情倾力支持疫情防控工作。


  二、以优质服务护航,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全力构建安全便捷办税缴费环境


  (九)深入推进“非接触式”办税缴费。积极引导纳税人、缴费人通过“非接触式”办税缴费,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受理主要税费业务,阻断疫情传播风险。


  (十)全面提供邮寄配送业务。对纳税人网上申请领用发票提供邮寄配送业务。对纳税人网上申请办理业务,提供文书电子送达业务。


  (十一)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充分发挥网上办税优势,实现外贸出口企业受理、审批、退税全流程网上办理,确保出口退税申报渠道畅通无阻,退税时间进一步压缩。


  (十二)全面优化现场办税缴费服务。在严格落实各项办税服务制度的基础上,主动引导纳税人、缴费人预约办理、错峰办理、快速办理。杜绝人员滞留现象,最大限度减少办税服务厅人员聚集。对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特别便利服务。强化线上咨询服务,确保接线通畅,解答准确,服务优质。制作疫情防控税收热点问题答疑,及时向纳税人、缴费人推送。


  (十三)开辟直通办理。在疫情期间对政府发布的保障性企业纳税人,其生产经营需要申领发票的,可通过线上申请审核,线下送达方式取得发票。


  (十四)持续推行容缺办理。对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宜,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纳税人、缴费人做出书面补正承诺后,可暂缓提交纸质资料,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


  (十五)深化银税互动工作。加大银税互动工作力度,助力民营经济战疫情、摆困境,解决企业资金难题。


  三、调整税收管理措施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纾困解难,全力保障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十六)对受疫情影响,因办税服务厅关闭无法现场办税的纳税人,可以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通告,延期办理纳税申报。


  (十七)对因受疫情影响,确有困难无法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企业可以在缴纳税款期限界满前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


  (十八)在疫情期间停业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直接办理停业手续,停业期间不予征收定额税款。


  (十九)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行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相关行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办理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的,税务机关将开通绿色通道,加快审核进度,缩短审核时限,并第一时间联系人民银行及国库优先为相关纳税人办理退税。


  (二十)对我市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在疫情风险等级解除前,暂不开展税务稽查工作。对省发改委2020年发布的“吉林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中列明的我市企业,暂不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全市税务系统公开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东昌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


  地  址:通化市东昌区沿江路78号


  公开电话:0435-5010366


  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二道江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


  地  址:通化市二道江区东庆路688号(二道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


  公开电话:0435-5022366


  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医药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地  址:通化市东昌区滨江西路4655号


  公开电话:0435-5007366


  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地  址:通化市东昌区滨江西路4655号


  公开电话:0435-5018366


  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第二税务分局驻房产中心窗口


  地  址:通化市东昌区光明路416号(不动产登记中心)


  公开电话:0435-5118536


  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第二税务分局驻车管所窗口(通化市警保税车驾管联动服务站)


  地  址:通化市东昌区滨江西路3629号(保险大厦一楼)


  公开电话:0435-5118536


  国家税务总局集安市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


  地  址:集安市锦江路527号集安市政务中心一楼


  公开电话:0435-5072366


  国家税务总局辉南县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


  地  址:辉南县朝阳镇东朝阳大街1118号辉南县政务中心三楼


  公开电话:0435-5036366


  国家税务总局柳河县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


  地  址:柳河县柳河镇中华大街勤政路299号柳河县政务大厅一楼


  公开电话:0435-5024366


  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县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


  地  址:通化县快大茂镇创业街166号通化县政务大厅三楼


  公开电话:0435-5054366


  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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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