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税发[202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关于税务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21-03-04
文号:青税发[202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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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税务局、各区(市)农业农村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新发展阶段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要精神,落实2021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有关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青岛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推进税农协作,全面服务乡村振兴,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全面推进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持续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实现税收职能作用与农业农村工作的深度融合,构建政策惠农、服务便农、培训兴农、税银利农“四位一体”税农发展新格局,服务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广大乡村纳税人缴费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以新发展阶段税收现代化建设助力农业农村现代化。


  二、具体举措


  (一)实施政策惠农


  1.精准梳理政策。全面梳理归集涉农税费政策,编制《青岛市税务局助力乡村振兴税费优惠政策指引》(见附件),在青岛税务官方网站、青岛农业农村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及征纳沟通平台发布,同时印制宣传手册,方便涉农企业学习。


  2.精准推送政策。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中对涉农企业进行统一标识,依托电子税务局及征纳沟通平台,“点对点”精准推送。同时通过网络、热线、政务服务场所等线上线下渠道,对涉农政策、公告进行宣传、辅导和解读。


  3.精准落实政策。持续跟踪涉农税费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利用税收分析手段开展政策落实效应分析,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为涉农企业发展提出务实管用的支持措施和针对性建议。


  (二)实施服务便农


  4.开展涉农企业服务需求调查。通过专项调查、座谈会等形式,征集涉农企业需求。依托征纳沟通平台,畅通线上沟通渠道,线上采集、精准分析、及时反馈涉农企业办税诉求。实地走访农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及重点涉农企业,广泛了解掌握农民生产经营状况和涉税服务诉求。


  5.推出发票免费邮寄到村服务。设立发票邮寄集中分拣中心,集中受理和分拣发票,涉农企业通过手机税税通和电子税务局线上申请后,实现发票免费邮寄到村,降低涉农企业办税成本。


  6.延伸自助办税服务至镇(街道)村(社区)。在现有自助办税厅基础上,采取与村镇商业银行及村镇政务服务中心共用场地的合作模式,增设自助办税终端,实现24小时不间断服务,方便农村农户就近办理涉税业务。


  7.涉农主要税费业务实现全程网办。大力推广“非接触式”办税,优化完善电子税务局功能,涉农主要税费业务实现全程网上办理;提速农产品出口退税办理,平均时限压缩至7个工作日以内;做好发票审批、出口退税、资格备案等方面的数据标签建设,为服务涉农企业电子税务局税费业务办理提供数据支持。


  8.推出涉农企业“套餐式”服务。加大流程再造力度,为涉农企业提供企业开办、不动产交易、税务注销等套餐式、主题式集成服务,实现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次提交、限时办结。


  9.开展线上“问办结合”服务。对电子税务局系统操作不熟练的涉农企业开展远程协助, 实现远程帮办、问办结合,及时解决信息系统操作使用等方面的问题。


  10.组织面向涉农企业的志愿服务。组织涉税专业机构、大中专院校开展志愿服务,深入农村、农户及农村税务所办税服务厅,为涉农企业提供纳税咨询、个人所得税申报辅导等服务,推进服务多元化、社会化。


  11.提供分类服务满足特殊人群办税需求。持续优化对涉农群体的线下服务,在农村税务所办税服务厅设置绿色通道,保障农村老年人等特殊人群办税缴费顺畅便捷。


  (三)实施培训兴农


  12.选派“第一书记”驻村。选取政治过硬、业务熟练的税务干部作为驻村第一书记,下沉基层,深入田间地头,围绕涉农企业和群体的个性化需求开展“滴灌式”培训辅导,提高税费政策和业务宣传的针对性。


  13.推行网格化培训辅导。以税务管理服务网格化为依托,以大数据为基础,根据涉农企业习惯和行为轨迹,进行个性化需求的分级分类和精准标识,提供“私人订制”的培训内容。


  14.丰富涉农企业线上培训手段。充分发挥线上培训辅导优势,通过青岛税务网站纳税人学堂、征纳沟通平台、微信公众号、直播平台等途径,为涉农企业提供多样化线上培训辅导渠道,便利涉农企业随时随地学习掌握税费优惠政策。


  15.开展“税收政策大讲堂”专项培训。联合市农业农村局,开展涉农企业“税收政策大讲堂”专项培训活动,邀请涉农企业广泛参与,由税务部门组织讲解最新政策,现场答疑释惑,将最新税费优惠政策送到涉农企业手中。


  16.开展“上门送政策”对口帮扶。围绕现代农业产业园、科技示范园区建设,开展“上门送政策”点对点支持活动,对处于发展期的涉农企业给予重点帮扶,送优惠政策、送优质服务、送优良建议。


  17.拓展涉农政策宣传渠道。依托税收宣传月,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和互联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加强对涉农税收政策的宣传;在青岛税务有线电视宣传平台增加涉农税收政策栏目,便利农民农户通过电视渠道了解税收政策。


  (四)实施税银利农


  18.助力推出涉农信贷产品。根据涉农企业融资需求,提升税务数据向银行推送的精准度,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协助银行开发推出涉农特色银税互动信贷产品,助力缓解涉农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19.辅导涉农企业提升纳税信用级别。对涉农企业开展纳税信用分析,建立重点扶持数据库,将每一级别纳税信用得分较高且即将提升级别的涉农企业纳入数据库,关注入库企业纳税信用扣分情况和扣分项目,及时辅导其开展信用修复,帮助涉农企业提高纳税信用级别,便于更多涉农企业享受银税信用贷款红利。


  20.加大税银工作宣传力度。积极引导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各区市税务部门及农业农村局相关部门,开展面向涉农企业的“银税互动”宣传推广活动,提高“银税互动”服务在涉农企业中的覆盖面和知晓度。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各单位要提升政治站位,把助力乡村振兴作为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举措,切实按照税务总局及市局的工作要求,将各项服务举措抓紧抓细抓实,充分发挥税收职能,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二)强化协作配合。各区(市)税务局及各区(市)农业农村局要建立沟通联系机制,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对在落实助力乡村振兴各项服务举措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切实推进各项服务举措高质量落实到位。


  (三)加强总结宣传。各单位、各区(市)要结合2021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税收宣传月及中国农民丰收节等,广泛宣传助力乡村振兴服务举措,认真总结经验,将工作推进中好的经验做法和创新措施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形成税务助农长效机制。各单位、各(区)市在落实过程中的经验做法请及时报送青岛市税务局和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市局将根据涉农企业服务需求,适时优化调整各项服务举措。


  附件:青岛市税务局助力乡村振兴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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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