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法治税务建设情况的报告
发文时间: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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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宁波市税务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十三五”时期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稳步推进法治税务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2020年度法治税务建设情况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一是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通过党委会集体学法、全面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会前学法等形式,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强化法治意识。


  二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通过专家授课、集体学习等多种形式学习《宪法》《民法典》《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等,结合税收工作实际,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


  (二)依法全面履行税收工作职能


  一是服务“六稳”“六保”,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出台36条税收帮扶举措,发布并更新《宁波市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指引》;打造“一户一档”政策落实体系,完善推出“免跑退税”等措施。


  二是打造“一次不用跑、税事全办好”税务服务品牌。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率先启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等工作。宁波市税务局在2020年全国纳税人满意度调查中位居全国首位。


  (三)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


  一是做好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严格按规定做好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合规性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工作。2020年共制发规范性文件8件,组织开展集中清理1次。


  二是公布权责清单,助力“无证件(证明)城市”建设。2020年7月,宁波市税务系统三级执法主体统一对外公布权责清单。截至2020年年底,宁波市税务系统共取消11项涉及减税降费政策落地的证明事项。


  (四)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一是持续推进法制审核。将法制审核嵌入金税三期系统,确保应审尽审。截至2020年年底,宁波市税务系统共有法制审核人员209人(其中公职律师51人)。


  二是严格落实重案审理。开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说明理由制度试点。2020年宁波市税务局共受理并审结重大税务案件20件,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后无一件引发复议、诉讼。


  (五)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是推进长三角区域执法一体化。2020年8月起,宁波市税务局执行长三角区域统一的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执行统一的申报、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


  二是规范开展税务稽查两年专项行动。挂牌成立宁波警税联勤指挥中心,查处了冒用大学生身份信息虚列工资虚开发票案、骗取疫情期间税收优惠虚开案等一批大案要案。


  三是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印发执法全过程操作规范。截至2020年年底,宁波市税务系统共配置执法记录仪662台,建立约谈室82间,生成全过程音像记录4117条。


  (六)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


  一是完善大监督工作格局。推动人事、财务、督审、巡察、纪检、稽查等部门加强工作联动,加强对税收执法权、行政管理权运行的全程管控、闭环约束。支持纪检机构开展“一案双查”和“以案促改”,推动巡察部门加强政治巡察。


  二是着力提升内控质量。发挥内控平台“指标扫描、风险预警、疑点推送、整改追责”功能,有效发挥了监督制约作用。


  (七)完善权利救济和纠纷化解机制


  一是完成行政争议发案量和败诉率“双下降”目标任务。2020年宁波市税务局本级未发生一审诉讼案件;已结4件行政复议案件的申请人均已撤回复议申请,实现行政争议100%化解。2020年宁波市各级税务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继续保持100%。


  二是稳妥处理涉疫信访案件。建立“特事特办、即收即办、日结日清”快速处理机制,实施“一案一人一策”。受理涉疫信访件7件,24小时办结率、信访人满意率均为100%。


  三是健全税务司法协作机制。税务总局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471号建议的答复中,对宁波有关做法予以肯定。


  (八)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一是落实信息公示制度。以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为支撑,将36个公示事项在公示平台中分门别类集中公示。截至2020年年底,宁波市税务系统已在该平台公示信息10万余条。


  二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通过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等多平台推进主动公开,健全依申请公开制度。2020年宁波市税务局公开本级政府信息26000余条,依法处理依申请公开9件。


  (九)增强全社会税收法治观念


  一是聚焦宪法、民法典宣传工作。宁波市税务系统多形式开展国家宪法日暨“宪法宣传周”活动;开展民法典学习“四个专”活动,高质量做好民法典学习宣传工作。


  二是推行以案释法。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9.29”特大骗取出口退税案获评宁波市第三届十佳“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十)加强税收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一是实现法律顾问内外部全覆盖。宁波市税务系统聘请法律顾问20人,2人入选宁波市专职法律顾问人才库。


  二是强化公职律师培养与使用。宁波市税务系统现有公职律师51名,多名公职律师入选立法志愿者、法治督察员、人民监督员。宁波市税务局于2020年9月在浙江大学举办公职律师专题培训。


  (十一)健全依法行政领导体制机制


  一是强化党建统领。2020 年共召开全面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和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7次,压实法治建设主体责任。


  二是抓住“关键少数”。宁波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梅昌新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带头学法尊法普法述法,切实发挥核心作用。2020年3月,梅昌新同志向宁波市委依法治市办作述法报告。


  二、2021年度法治税务建设工作计划


  2021年宁波市税务系统法治税务建设的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争当法治税务建设模范生,为“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


  一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税务机关党委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统领作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是发挥“关键少数”的引领作用,全面加强税收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全面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推动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和党委书记上法治课。组织做好执法资格考试工作,创新公职律师机制,优化法律顾问团队,提升系统法治能力。


  三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全面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依法依规组织收入,不折不扣落实减税降费,坚决不收“过头税费”,依法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和清理工作。


  四是深化系统观念,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打响“一次不用跑、税事全办好”税务服务品牌。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暨政府数字化转型,助力“无证件(证明)城市”改革。做好税收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和长江经济带发展工作。


  五是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新发展格局,做好“十四五”规划。围绕“十四五”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和法治宁波建设规划(2021-2025年),制定宁波市税务系统“十四五”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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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