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便利企业群众办事优化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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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各区税务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房地产档案馆、市规划院、市房地产测绘院: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登记财产领域营商环境,提升不动产登记便民利企服务水平,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令第7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综合受理窗口设置。继续落实加强各不动产登记大厅综合受理窗口设置,完善窗口服务和标识引导,以 “办好一件事”为标准,对企业群众合并办理不动产登记以及交易网签(打印网签合同)、缴税、民生服务等两个以上事项的,由综合受理窗口统一受理,实行“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实现一站式服务、一窗式办理。


二、深化不动产登记业务“全城通办”。继续落实我市既有的国有土地上存量房登记业务、增量房转移登记及预告登记业务“通收通办”,为企业群众提供便捷的跨区办理服务。同时结合平台建设、数据清理、成果共享情况,逐步拓展不动产登记全城通办业务范围。


三、推动不动产登记智能审批。总结增城区不动产抵押登记(含抵押权设立、抵押权注销)业务“在线智能审批”改革经验,积极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充分利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实现更多不动产登记业务的智能审批。


四、加强不动产登记税务关联信息共享利用。已实现相关主管部门信息共享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营业执照、结婚证、离婚证、个人参保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人才绿卡、优粤卡等高频业务数据,全面应用于不动产登记税务实务,免于收取申请人相关纸质材料,提升不动产登记税务信息共享水平。


五、扩大不动产登记结果信息对外应用。不动产登记部门通过不动产登记资料共享数据接口,对市中心六区不动产登记档案实行电子影像推送税务部门,免于收取申请人相关纸质资料,积极将该举措扩大至全市范围。实现全市不动产登记结果信息查询“全自助办理”,并主动向关联部门开放利用。


六、落实不动产登记与民生服务“集中办”。继续落实不动产登记与自来水、供电、燃气、用网等开(过)户一并申请的“集中办”服务。进一步加强与水、电、气、网等公用服务信息系统对接,通过信息共享传送,并联办理过户。


七、优化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确定机制。对法院裁定、判决和仲裁机构裁决的房屋权属转移,申请人以生效法律文书载明价格作为申报价格的,或者通过具有合法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的房屋权属转移,以拍卖对价作为申报价格的,申请人应向税务部门提供生效法律文书、拍卖成交确认书等相关材料办理,税务部门可以申报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八、简化析产登记业务办理流程。申请人办理析产登记(包括夫妻析产、离婚析产)业务时,不需要向税务部门办理减免税申报,不需要向登记部门提交纳(免)税证明。


专此通知。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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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