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
发文时间: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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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我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中国共产党广州市委员会、广州市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税务建设,各项工作富有成效, 得到了国家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等各级领导的肯定批示90多次。现将我局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依法全面履行税收工作职能


一是全力落实减税降费。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的重大决策部署,建立“一竿子贯到底”高效指挥体系,打造减税降费“穗惠家”品牌,通过现代化展示平台和“税惠通”“税惠享”“税惠达”系列项目增强纳税人的获得感。探索多缴税费快速退库模式,高效完成“残保金”“六税两费”退库任务。目前使用“税惠通”系统快速查询税费优惠政策已超26万人次。二是依法组织税费收入。严明组织收入纪律,做到减税降费和组织收入“两手抓、两不误”,坚持依法征税,加强各税费种管理,高质量完成组织收入工作。三是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先后推出小规模纳税人“一键申报”、非税收入业务全程无纸化办理、“税链”区块链电子发票等先行先试措施,拓展“一次不用跑”清单至128项,构建5G“税视通”可视咨询系统,为纳税人提供更高效便捷的服务措施。由我局承建、全省上线的掌上税务局“粤税通”获得“2019粤港澳大湾区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奖”。“全国首创车辆购置税全程电子化”和“区块链电子发票试点”两项案例,入选广州城市治理榜十强。四是支持服务大湾区建设。出台税收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和“一带一路”建设12条措施,支持南沙自贸片区深化税收改革创新,探索税务跨境通服务措施。围绕广州推进“四个出新出彩”实现老城市新活力,从税收角度积极推出方案措施。


二、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


严格规范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开展税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合规性评估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及时向省税务局报备新制定的2份规范性文件。多次组织开展涉及证明事项文件清理、涉及优化营商环境文件清理等工作,2019年全系统共对17份税务规范性文件宣布废止失效或修改。


三、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一把手”末位发言等制度,倡导民主团结的班子工作氛围,做到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落实领导班子调研制度和基层联系点制度,开展“两代表一委员”和纳税人大走访等活动。建立税费业务集体审议机制,制定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指引。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是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依托执法公示平台,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托文字记录为主、音像记录为辅,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依托制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上线一体化平台,对“三项制度”的数据和成果进行集中展示。二是规范和优化税收执法流程。加强行政审批“零逾期”管理,严格落实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裁量基准。建立岗责明确、流程清晰的税费业务岗责体系,推行税务文书电子送达和“逾期申报+简易处罚”网上办理。推行增值税发票申领分类分级管理模式。加强出口退税风险防控工作。三是深入推进税收综合治理。大力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开展重大税收案件联合惩戒工作,做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加强税警协作。积极推广“活体认证+人脸识别”实名认证方式。应用税收大数据创建风险指标模型加强预警分析。


五、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


一是切实加强内部监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税收执法督察,加强内部财务审计。深化内控机制建设,加强完善内控监督平台,严密组织风险排查,开展办税服务厅编外人员“授权+清单”管理试点工作。二是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积极配合外部审计和上级监督部门,按要求做好迎接外部检查工作。完善投诉举报制度,畅通监督渠道。


六、完善权利救济和纠纷化解机制


一是畅通法律救济渠道。制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则。积极发挥调解、和解的作用,依法开展行政复议。遵循合法合理行政原则,认真办理行政应诉案件。二是完善信访工作制度。优化信访办理流程,畅通和拓宽信访渠道,坚持诉访分离和依法分类解决信访诉求,切实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七、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完善广州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做好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培训和贯彻落实,定期开展主动公开目录检查,推进基层税务机关主动公开工作。加强政务公开平台建设,形成“门户网站+双微+新闻媒体+特色平台”的立体式公开渠道。


八、增强全社会税收法治观念


一是积极拓宽法治宣传渠道。依托“报、网、端、微、屏”融媒体平台打造宣传矩阵,努力打造法治宣传精品,累计在各级新闻媒体刊发报道超过800篇次。纳税人学堂在“现场面授+网络直播”的基础上,升级“掌上纳税人学堂”,市区两级纳税人学堂共培训1496场,覆盖81.8万人次。二是积极拓展法治宣传形式。在广州税务网站上创建系列专栏,通过图解税收、动漫、视频等形式为纳税人解读税费政策。推出“粤港澳大湾区税收系列”精品课程,创新推出中英双语解读政策,该举措荣获2019年广州市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十大创新项目奖。举办税法知识普及电视公开课,加强青少年普法宣传。


九、加强税收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推行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制度,发挥法律人才在提供专业法律意见、法律咨询、法律培训等方面的作用。积极推进领导干部学法,在各类培训班中均开设税收法治相关专题课程,组织法制人员、公职律师、执法资格考试等专题培训班。打造“案说税法”品牌,提升税务人员运用法治思维解决执法疑难问题的能力。


十、健全依法行政领导体制机制


制定并落实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议事规则和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切实提高领导小组的工作效能。全局各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开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和保护民营企业发展专项督查迎检工作,我局相关措施和成效得到上级充分肯定。


2019年度,我局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法治建设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但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为:一是部分税务人员不擅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二是部分税务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尚待进一步提升。


2020年,我局将继续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建引领,全面加强税收法治建设,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为助力广州推进“四个出新出彩”实现老城市新活力作出应有贡献。一是坚持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依法组织税费收入,不折不扣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全力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更好地发挥税收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作用。二是坚持严格规范税收执法。全面开展规范化标准化一体化建设,深入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继续完善征管制度体系,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规范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加大执法督察力度,全面推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三是坚持提升队伍法治素质。拓宽法治宣传教育渠道,加强推进税务人员高质量学法尊法用法,探索推行基层法制员制度,积极发挥法律人才的作用,擦亮“案说税法”品牌,发挥案例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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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