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会[2021]11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4-09
文号:津财会[2021]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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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2021年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工作,现将《2021年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工作要点》印发你们,供参考。


  附件:天津市财政局2021年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工作要点


天津市财政局

2021年4月9日



天津市财政局2021年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工作要点


  2021年是“十四五”的开局之年,财政会计工作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十一届九次全会、十次全会暨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积极开创我市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各项工作新局面,为财政中心工作大局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切实抓好政治建设,持续强化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


  围绕迎接建党100周年,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切实做到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线,坚决贯彻落实好市委、市政府统一决策部署,持续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强化思想理论武装,加强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推动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高质量发展。指导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品牌建设年”主题活动,教育引导注册会计师从业人员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


  二、立足新发展阶段,编制会计与改革“十四五”规划


  围绕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市委十一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和有关“十四五”规划建议部署,以推动生产高质量的会计数据为主攻方向,加强顶层设计,精心编制《天津市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推进会计法治建设,加快会计人才转型,精准实施会计制度,以信息化为依托推动内部控制建设和管理会计应用,全面提升会计工作管理效能,为天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奠定扎实可靠的会计基础。


  三、提升农业农村会计工作水平,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围绕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推进乡村振兴,全面加强农业农村会计工作。一是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宣传培训,对象覆盖乡镇领导班子、村“两委”成员、村会计及村账代理人员,提升村级财会工作水平。二是突出抓基层、强基础、固基本的工作导向,推动会计领域优秀资源向农业农村下沉,强化农业农村会计理论研究,加快科研成果转化为乡村治理效能。三是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有效实施,推进农民合作社经营管理质量提升,助力乡村振兴和现代农业建设。


  四、加强会计法治建设,筑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安全基础


  围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确保经济安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大力推进会计法治建设。


  (一)推动会计准则制度有效实施。


  一是建立会计准则实施信息共享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联合工作机制,增加工作交流力度,加强信息共享与沟通。二是完善会计准则实施宣传培训机制。针对财政部正式发布的准则制度,及时通过线上方式宣传发布,积极开展线上线下培训讲座,指导单位有效实施。三是加强会计法治服务保障,完善会计专家咨询服务平台,优化丰富会计制度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提升会计准则制度实施质量,对单位反映比较集中的实施问题,及时组织调研、指导帮扶、回应关切,必要时报请财政部答复明确,提升各服务对象及广大会计人员的获得感。四是健全会计学会学术功能。加强会计学术资源统筹,高质量组织会计重点科研课题研究和学术活动,促进学术成果创新应用。


  (二)推进内部控制和管理会计应用。


  一是推动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内控规范的有效实施,有针对性地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内控规范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二是组织开展2020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及分析工作,举办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线上培训班,加强对内控报告质量的审核,提升报告质量。三是宣传推广管理会计典型案例,引导企事业单位拓展管理会计应用,鼓励企业开展个性化管理会计工作。四是以信息化建设、业财融合以及单位数据治理为突破点,引导企事业单位以信息化为手段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和管理会计应用。


  (三)强化会计监督工作质效。


  一是健全会计监督制度体系,深化注册会计师行业联合监管改革,发挥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各自优势,形成监管合力,规范执法决策程序,提升执法公信力,维护会计法制权威。二是加大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力度,组织开展金融控股集团和投融资平台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检查,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开展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和调研,保障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顺利推进。三是充分利用各类外部资源,成立会计监督技术咨询专家小组,为会计监督提供智力支持和技术保障。四是加快建设高素质会计监督队伍,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组织开展多层次、全覆盖的会计监督业务培训,攻坚克难、争做一流、以查代训,加快打造政治过硬、能力过硬、业务过硬的会计执法“铁军”。五是组织做好会计监督有关调研和课题研究。


  四、推进会计领域“放管服”,持续助力改善营商环境


  围绕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会计相关领域“放管服”建设。一是加强工作联动,推动“证照联办”和电子证照应用。对采用信用承诺方式审批的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在发放执业许可证书之后六个月内,完成资质复核和业务质量抽检,做到有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改正。二是建立完善行业诚信档案,优化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规则,用信用监管引领行业可持续发展。联合行业协会统一行动,探索建设执业质量评价标准和职业鉴定委员会,准确界定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营造良好执业环境。三是以持续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为核心,加强正面宣传引导,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健全内部治理机制,促进会计服务品牌建设,为市场提供高质量服务,充分发挥会计服务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


  五、抓好人才队伍建设,加强高端会计人才培养使用


  围绕加快营造良好人文环境,主动开放吸引聚集会计人才,全力打造人才高地。一是优化会计人才生态环境,树立“天下才天津用”的理念,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会计人才政策,鼓励优秀会计人才进津留津,在天津展示出彩会计生涯。二是统筹各层次会计人才培养。积极参与财政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高端、国际化高端人才选拔。认真开展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高质量实施天津市会计领军人人才培养各项工作。三是加强高端会计人才使用。持续发挥市会计学会高端会计工作委员会、会计咨询专家等平台功能,完善搭建专业交流服务平台、决策智库平台、理论研究平台,引领高端会计人才崭露头角、施展才华,助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四是加强会计人员水平评价工作,精心组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高级会计师评审,充分发挥考试评审对会计人才选拔、培养的导向作用。五是探索打造会计人才科研成果转化平台,加强产学研用结合,打通会计科研课题成果转化通道。六是支持财政系统会计人才库建设,完善会计人才培养使用机制,助力财政事业高质量发展。


  六、完善会计管理责任体系,提升会计信用信息管理水平


  围绕弘扬诚信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一是加强会计诚信教育,增强会计人员诚信意识,使会计诚信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成为广大会计人员的自觉行动。二是推动会计政务服务首问负责制,指导各区积极开展会计人员管理政策宣传工作,提高会计人员对管理政策的知情权,最大限度提升服务群众幸福感。三是优化升级会计诚信管理平台,突出服务理念,通过平台功能优化探索建立我市会计人员黑名单管理机制。四是完善基层会计管理体制。进一步梳理市区两级会计管理任务,强化会计人员属地管理,建立管理制度,加强督导巡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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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的「横空出世」,财务人员千万别忽视!


房地产企业在项目登记和预征环节发生的若干问题,直接影响到后期税务清算的结果。特别是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程序,可以说是“起点”直接决定了“终点”,稍有不慎甚至加重土地增值税的税负。因此,税务部门逐步渗透各环节的监管工作,全流程参与把控风险,引入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进行“标记”。


一、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


近年来房地产企业从事新项目开发,从登记环节开始,税务机关统一要求赋予项目编号,该编号会跟随项目的预征清算全过程。


具体来说,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是指在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对于纳税项目进行编号标记,以便于后续跟进纳税情况和管理的一种官方标识。这一举措,使得税务部门对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征收时,需要根据纳税人所申报的项目编号进行核对,以确保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对于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的获取与查询,官方给出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1.部分税务部门会在当地官方网站上提供土地增值税相关信息的查询服务,包括项目编号等信息;

2.纳税人可以直接咨询当地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将会提供相关的帮助和指导。


纳税人可根据各自情况通过官方途径获取土地税收统计单位的唯一标识。


二、土地增值税项目税源采集操作 

 

【步骤一】税种认定

具体操作:进入“我要办税”→“其他服务事项”→“涉税事项需求办理”模块办理),待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税源采集和申报。


【步骤二】税源采集

具体操作:“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合并纳税申报”→“土地增值税税源采集”→“新增项目”,填写带“*”号必填项,填写完后点击“保存”即可。


特别提醒:

① “土地增值税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划”要选择到“所属区”;

② 目前新增项目采集完成后不能进行修改,纳税人需要谨慎填写。


三、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开票时必须填写吗?


伴随着数电发票的逐步推广,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时需要注意信息填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其中,房地产企业财务人员要特别注意,开具和取得数电票时,这两类业务需填写特定信息的要求:


(一)建筑服务

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数电票时,应填写建筑服务发生地、建筑项目名称、跨地(市)标志、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四项特定内容。

其中,建筑服务发生地、建筑项目名称作为票面基本内容体现在票面上,跨地(市)标志、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则作为票面备注栏信息的明细项列示。

*必填项目:建筑服务发生地、建筑项目名称、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

*选填项目:跨地(市)标志(实际情况选择是或否)


(二)不动产销售

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开具数电票时,应填写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号、面积单位、不动产单元代码或网签合同备案编号、不动产地址、跨地(市)标志、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实际成交含税金额等信息。

其中,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号、面积单位作为票面基本内容体现在票面上,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等其他内容作为票面备注栏信息的明细项列示。

*必填项目: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号、面积单位,以及备注栏中不动产地址、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

*选填项目:跨地(市)标志(实际情况选择是或否)


【小编有话说】


税务监管的力度逐年加强,意味着纳税环境的规范化趋势,每一个纳税人需应当做到遵守税法、税收政策的规定,强化税务合规建设,把握减税降费的红利,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


融资租赁租金比固定资产折旧多出的部分能不能抵税?


融资租赁租金比固定资产折旧多出的部分能不能抵税?


税法规定对于融资租赁业务,只能以折旧抵税,支付租金所产生的财务费用要纳税调增。这是不是说明租金比固定资产折旧多出的部分能不能抵税?还是说能通过未实现损益递延?


解答:


提问所述的理解是错误的。


一、税务处理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假如不考虑租赁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税前扣除的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折旧费=付款总额(租金总额)/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


比如,企业融资租入某设备,租赁期限3年,合计需要支付的租金总额为100万元(不含税金额),该设备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则每年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旧费=100万元/5=20万元。


二、会计处理


1.租赁开始日


借:使用权资产 80万元(假定现购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万元(首付款对应的进项)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20万元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90万元


银行存款 11.3万元(首付款)

2.在租赁期间按照实际利率(折现率)分摊:


借:财务费用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3.在租赁期间折旧: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每年折旧额=80万元/5=16万元


4.租赁期间支付租金: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三、税会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


会计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新租赁准则)的情况下,承租方确认“使用权资产”与“租赁负债”,在租赁期间对“使用权资产”折旧和“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但是,使用权资产折旧费和分摊确认的“财务费用”,都不得税前扣除。


而税法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视同自有固定资产,按照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费,可以税前扣除。


因此,对于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之间的差异需要做纳税调整。


由于会计核算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前期的财务费用会大于后期,导致会计核算的“折旧费”+“财务费用”前期金额较大、后期金额较小。而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折旧费,采用直线法,前后金额一致。


因此,租赁期间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租赁期间的前期是需要做纳税调减,后期需要做纳税调增。由于该项税会差异是暂时性差异,调增与调减会相互抵消。


企业如果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是一致的,只要会计核算的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符合税法规定,就不需要纳税调整。


也就是说,企业实际支付的租金,都会得到税前扣除,只是扣除的方式跟执行新租赁准则有差异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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