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会[2021]11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4-09
文号:津财会[202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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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2021年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工作,现将《2021年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工作要点》印发你们,供参考。


  附件:天津市财政局2021年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工作要点


天津市财政局

2021年4月9日



天津市财政局2021年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工作要点


  2021年是“十四五”的开局之年,财政会计工作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十一届九次全会、十次全会暨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积极开创我市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各项工作新局面,为财政中心工作大局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切实抓好政治建设,持续强化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


  围绕迎接建党100周年,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切实做到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线,坚决贯彻落实好市委、市政府统一决策部署,持续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强化思想理论武装,加强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推动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高质量发展。指导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品牌建设年”主题活动,教育引导注册会计师从业人员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


  二、立足新发展阶段,编制会计与改革“十四五”规划


  围绕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市委十一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和有关“十四五”规划建议部署,以推动生产高质量的会计数据为主攻方向,加强顶层设计,精心编制《天津市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推进会计法治建设,加快会计人才转型,精准实施会计制度,以信息化为依托推动内部控制建设和管理会计应用,全面提升会计工作管理效能,为天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奠定扎实可靠的会计基础。


  三、提升农业农村会计工作水平,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围绕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推进乡村振兴,全面加强农业农村会计工作。一是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宣传培训,对象覆盖乡镇领导班子、村“两委”成员、村会计及村账代理人员,提升村级财会工作水平。二是突出抓基层、强基础、固基本的工作导向,推动会计领域优秀资源向农业农村下沉,强化农业农村会计理论研究,加快科研成果转化为乡村治理效能。三是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有效实施,推进农民合作社经营管理质量提升,助力乡村振兴和现代农业建设。


  四、加强会计法治建设,筑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安全基础


  围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确保经济安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大力推进会计法治建设。


  (一)推动会计准则制度有效实施。


  一是建立会计准则实施信息共享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联合工作机制,增加工作交流力度,加强信息共享与沟通。二是完善会计准则实施宣传培训机制。针对财政部正式发布的准则制度,及时通过线上方式宣传发布,积极开展线上线下培训讲座,指导单位有效实施。三是加强会计法治服务保障,完善会计专家咨询服务平台,优化丰富会计制度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提升会计准则制度实施质量,对单位反映比较集中的实施问题,及时组织调研、指导帮扶、回应关切,必要时报请财政部答复明确,提升各服务对象及广大会计人员的获得感。四是健全会计学会学术功能。加强会计学术资源统筹,高质量组织会计重点科研课题研究和学术活动,促进学术成果创新应用。


  (二)推进内部控制和管理会计应用。


  一是推动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内控规范的有效实施,有针对性地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内控规范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二是组织开展2020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及分析工作,举办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线上培训班,加强对内控报告质量的审核,提升报告质量。三是宣传推广管理会计典型案例,引导企事业单位拓展管理会计应用,鼓励企业开展个性化管理会计工作。四是以信息化建设、业财融合以及单位数据治理为突破点,引导企事业单位以信息化为手段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和管理会计应用。


  (三)强化会计监督工作质效。


  一是健全会计监督制度体系,深化注册会计师行业联合监管改革,发挥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各自优势,形成监管合力,规范执法决策程序,提升执法公信力,维护会计法制权威。二是加大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力度,组织开展金融控股集团和投融资平台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检查,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开展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和调研,保障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顺利推进。三是充分利用各类外部资源,成立会计监督技术咨询专家小组,为会计监督提供智力支持和技术保障。四是加快建设高素质会计监督队伍,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组织开展多层次、全覆盖的会计监督业务培训,攻坚克难、争做一流、以查代训,加快打造政治过硬、能力过硬、业务过硬的会计执法“铁军”。五是组织做好会计监督有关调研和课题研究。


  四、推进会计领域“放管服”,持续助力改善营商环境


  围绕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会计相关领域“放管服”建设。一是加强工作联动,推动“证照联办”和电子证照应用。对采用信用承诺方式审批的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在发放执业许可证书之后六个月内,完成资质复核和业务质量抽检,做到有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改正。二是建立完善行业诚信档案,优化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规则,用信用监管引领行业可持续发展。联合行业协会统一行动,探索建设执业质量评价标准和职业鉴定委员会,准确界定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营造良好执业环境。三是以持续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为核心,加强正面宣传引导,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健全内部治理机制,促进会计服务品牌建设,为市场提供高质量服务,充分发挥会计服务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


  五、抓好人才队伍建设,加强高端会计人才培养使用


  围绕加快营造良好人文环境,主动开放吸引聚集会计人才,全力打造人才高地。一是优化会计人才生态环境,树立“天下才天津用”的理念,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会计人才政策,鼓励优秀会计人才进津留津,在天津展示出彩会计生涯。二是统筹各层次会计人才培养。积极参与财政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高端、国际化高端人才选拔。认真开展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高质量实施天津市会计领军人人才培养各项工作。三是加强高端会计人才使用。持续发挥市会计学会高端会计工作委员会、会计咨询专家等平台功能,完善搭建专业交流服务平台、决策智库平台、理论研究平台,引领高端会计人才崭露头角、施展才华,助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四是加强会计人员水平评价工作,精心组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高级会计师评审,充分发挥考试评审对会计人才选拔、培养的导向作用。五是探索打造会计人才科研成果转化平台,加强产学研用结合,打通会计科研课题成果转化通道。六是支持财政系统会计人才库建设,完善会计人才培养使用机制,助力财政事业高质量发展。


  六、完善会计管理责任体系,提升会计信用信息管理水平


  围绕弘扬诚信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一是加强会计诚信教育,增强会计人员诚信意识,使会计诚信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成为广大会计人员的自觉行动。二是推动会计政务服务首问负责制,指导各区积极开展会计人员管理政策宣传工作,提高会计人员对管理政策的知情权,最大限度提升服务群众幸福感。三是优化升级会计诚信管理平台,突出服务理念,通过平台功能优化探索建立我市会计人员黑名单管理机制。四是完善基层会计管理体制。进一步梳理市区两级会计管理任务,强化会计人员属地管理,建立管理制度,加强督导巡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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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