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服务的通告
发文时间: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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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办理缴费、信息查询等业务,自2021年4月起,进一步拓宽缴费渠道,在原有银行代扣缴费方式基础上推出银行柜台、银行APP和网上等缴费方式。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了参保登记,需要缴纳当年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以及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特殊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的参保人。


  二、缴费标准


  每年3月31日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社会公布当年缴费标准。参保人在最低缴费标准和最高缴费标准之间合理选择缴费金额。


  三、缴费方式


  (一)银行代扣缴费方式


  每年4月至11月的每月15日、12月的7日,税务部门委托银行进行扣款,参保人在扣款前保证账户余额充足。如遇法定节假日、双休日顺延1至2个工作日扣款,具体日期不再另行通知。


  (二)银行缴费方式


  1.银行柜台缴费


  税务部门联合北京农商银行、邮储银行、北京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开通银行柜台缴费业务。参保人需携带参保登记时使用的身份证件(代缴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及参保人参保登记时使用的身份证件)于每年4月至11月的每月1日-14日、12月的1日-10日(工作日15点前),前往上述任一银行网点柜台办理缴费业务。12月的银行代扣日不能办理柜台缴费。


  2.银行APP缴费


  税务部门联合北京农商银行开通银行APP缴费业务。参保人可登录银行APP办理缴费业务,业务办理时间与银行柜台缴费时间一致。


  (三)网上缴费方式


  每年4月至11月的每月1日-14日、12月的1日-10日(工作日15点前),参保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beijing.chinatax.gov.cn/,以下简称“网上缴费方式”)通过“我要办税-社保”办理缴费业务。12月的银行代扣日不能办理网上缴费。


  四、缴费办理


  1.2020年底以前已完成参保登记的参保人,在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署的《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中填写的代扣代缴账号信息及缴费信息依然有效,可由银行定期自动完成扣款缴费,也可通过银行缴费方式或网上缴费方式完成缴费;如需修改缴费金额,可通过银行缴费方式或网上缴费方式修改。


  2.享受补贴补助或需要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特殊缴费的参保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现行方式核定并及时将应缴费额传递给税务部门,参保人无需再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2020年底以前已完成参保登记的参保人原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预留的扣款账号依然有效,可由银行定期自动完成扣款缴费,也可通过银行缴费方式或网上缴费方式完成缴费。


  3.2021年及以后新办参保登记的参保人,可通过银行缴费方式或网上缴费方式选择缴费金额并完成缴费。


  4.2020年底以前已完成参保登记的参保人因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国籍、户籍所在区、代扣代缴账号信息发生变更的,以及参保人(不含享受补助补贴人员)未签订协议书的,或参保人签订了协议书但已失效的,可通过银行缴费方式或网上缴费方式选择缴费金额并完成缴费。


  五、其他事项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每月月底交互数据,参保人当月25日前办理参保登记、信息变更、特殊缴费申请,次月生效。


  2.参保人在12月份通过银行缴费方式或网上缴费方式办理缴费,尽可能在7日前完成缴费,如确需在7日-10日办理的,须避开银行代扣日。


  3.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上述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社会保险咨询热线12333;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咨询热线12366。缴费人在使用电子税务局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技术咨询服务热线4007112366。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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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