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2-03-28
文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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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领购开具普通发票,规范普通发票管理,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保证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后相关政策规定的有效衔接,现就普通发票管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普通发票票种核定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可根据经营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购普通发票申请,并提交《普通发票票种核定(变更)申请表》(附表一)。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等情况,确认其可以使用普通发票的种类、领购数量、开票限额、验旧要求等。具体确认工作标准和流程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制定,纳税人申请普通发票领购(变更)业务统一由办税服务厅受理。


  确认发票种类、领购数量,仍在综合征管系统中完成;确认机打发票的开票限额和验旧要求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外部采集与交换综合服务平台》的普票管理模块中完成。其中验旧要求包含三个条件:开票金额合计、报送期限、开票份数,达到其中任何一个条件,纳税人必须办理已使用发票的验旧。


  纳税人开具收购业务必须使用通用机打发票(C),申请时除填写《普通发票票种核定(变更)申请表》,还需填写《开具收购业务申请表》(附表二)。发票开具限额和验旧要求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认,其它确认标准按《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冀国税发[2005]101号)、《关于再生资源经营业务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286号)等规定执行。


  二、普通发票领购使用


  (一)纳税人领购通用手工发票仍按原模式进行,税务机关只需在综合征管系统中办理。机打发票除了在综合征管系统中办理领购手续外,针对不同纳税人还须按以下方式取得电子领购信息。


  1、已纳入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可通过《河北国税纳税人端信息采集软件》的普票管理功能模块下载已领购发票信息。


  2、未纳入网上申报的纳税人,持发票信息交互介质(专用U盘)到主管税务机关获取已领购发票信息。


  (二)纳税人应通过《河北国税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开具通用机打发票。纳税人领购的发票电子信息不能手工维护,必须通过发票信息交互介质(专用U盘)或网络从主管税务机关获取,并导入系统后方可开具机打发票。开具机打发票时必须保证发票信息交互介质(专用U盘)联机。


  如果《河北国税普通发票管理系统》不能满足需求,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发软件,并报市级税务机关确认。有关要求详见附件2:关于使用自设计软件开具普通发票的有关规定。收购业务、出口货物业务开具普通发票不得使用自己开发的软件。


  三、普通发票验旧


  (一)手工发票验旧。纳税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期限,持相关发票和《普通发票(手工)使用情况表》(附表三)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验旧,最长验旧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发票发售岗位人员应将发票使用情况分月录入到综合征管系统,并对《普通发票(手工)使用情况表》的真实性进行抽查。抽查比例和标准由各市局制定。


  (二)机打发票验旧。机打发票实行电子验旧,当纳税人领用的机打发票在开票金额合计、开票份数、报送期限中任何一个达到税务机关核定的验旧要求标准时,纳税人必须将已开具发票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已纳入网上申报的纳税人通过发票管理系统(纳税人端)上传到税务机关进行电子验旧;未纳入网上申报的纳税人通过发票信息交互介质(专用U盘)上报税务机关进行电子验旧,同时还需报送《普通发票(机打)使用情况表》(附表四)。


  四、取得大额发票信息采集


  企业类纳税人(不包含个体工商户)要将取得的大额普通发票信息(指票面含税金额5000元以上,含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增值税或所得税申报的附列资料(电子信息)上报主管税务机关。


  五、发票信息交互介质


  为保证发票领购、开具信息能够可靠存储、安全传输,纳税人需要配备一个普通U盘,经过税务机关发行加密后,承担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发票信息交互。此U盘不仅是一种存储工具,还是确认纳税人身份的重要标识,纳税人要妥善保管,不得挪做他用。


  六、 普通发票印制调拨


  各级国税机关普通发票印制计划要按照“满足供应,略有节余”的原则制定,按季编报。各市国家税务局于每季首月15日内,将普通发票印制计划通过信息传递(FTP)以电子形式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印制完成后,由省国家税务局在综合征管系统中进行印制入库操作,并完成向各市国家税务局的调拨。


  七、 附则


  《河北国税普通发票管理系统》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委托龙山税友公司开发,版权归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所有,免费提供给纳税人使用(包括以后的升级补丁或升级版本)。在推行过程中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纳税人缴纳软件维护费或购买指定设备(计算机、打印机、U盘等)。纳税人发现强制收费或要求购买指定设备行为的,可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举报。


  特此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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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