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天津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等8项核定征收类非税收入退库管理事项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2-12-1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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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等8项核定征收类非税收入退库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2022-12-14

  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等文件规定,现对我市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土地闲置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等8项核定征收类非税收入退库管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情形

  本公告所述“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主要指因系统原因造成的重复划款、多划款情形。针对此类情形需要退库的,均由缴费人向费款入库地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部门”)申请退库。税务部门受理后,针对不同费种分别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土地闲置费

  税务部门受理后,按照“误收多缴退抵税”业务有关规定为缴费人直接办理退库手续。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1.我市各级规划资源部门核定费款的情况

  税务部门受理后,按照“误收多缴退抵税”业务有关规定对缴费人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分别函询财政部门和规划资源部门意见。经上述部门函复同意后,税务部门按照“误收多缴退抵税”业务有关程序规定,继续为缴费人办理后续退库手续。相关函复资料统一纳入退税资料归档。

  税务部门按照“谁核定费款、谁审批退库”原则确定需函询的规划资源部门,按照入库级次确定需分别函询的财政部门,由相关财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分别函复意见,其中涉及中央级和市级收入的,需函询市级财政部门;涉及区级收入的,需函询对应区级财政部门。

  2.自然资源部本级核定费款的情况

  税务部门受理并将有关情况报请市税务局备案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相关规定为缴费人办理退库手续。

  二、其他需要退库的情形

  除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外的其他需要退库的情形,缴费人应向费款核定部门申请退库,由费款核定部门按照财政部门相关退库规定为其办理退库手续。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公告规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1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等8项核定征收类非税收入退库管理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土地闲置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等8项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均采用“业务主管部门核定费款、税务部门照单征收”模式。为进一步规范上述项目退库流程、确保非税收入资金安全、提升资金退库效率,依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调整内容

  本次公告对我市水土保持补偿费等8个核定征收类非税收入项目退库程序进行进一步明确: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情形需要退库的,缴费人均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缴费人向费款核定部门申请办理。

  三、公告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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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