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办市[2022]58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2-12-23
文号:建办市[202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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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办市〔2022〕58号             2022-12-23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建筑用工管理,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更好地为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指导服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了《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供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参考。

  附件: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2年1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用人单位名称:(以下简称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电话:

  住所:

  联系地址:

  劳动者姓名:(以下简称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电话:

  联系地址:

  劳动者紧急联系人信息

  姓名:

  电话:

  联系地址:

  与劳动者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劳动合同的类别、期限、试用期

  甲乙双方约定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1.1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完成 之日止。

  1.2 固定期限: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的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3 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依法解除、终止合同时止,乙方 的试用期为 个月。

  第二条 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2.1 工作岗位 (工种) :

  2.2 工作地点:

  2.3 工作内容:

  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甲方可对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进行调整,双 方应书面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内容作为本合同附件。

  2.4 选择本合同第 1.1 款的,工作完成标准为:

  2.5 工作时间:甲方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证乙方每周至少 休息一天。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乙方岗位实际情况,甲方可根据春节、农忙、天气等情 况,在保障乙方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前提下,经依法协商,合理安排乙方工作时间和休 息时间。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三条 工资和支付方式

  3.1 乙方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甲方应通过施工总承包单位设立的农民 工工资专用账户,将工资直接发放给乙方。

  3.2 基本工资:根据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与乙方的工作岗位情况, 甲乙双方确定乙 方基本工资按以下第 项执行,甲方每月 日前足额支付:

  (1)月基本工资: 元,不足一个月的,以乙方月工资除以 21.75 天得出的日 工资为基数,乘以乙方实际工作天数计算;

  (2)日基本工资: 元;

  (3)计件基本工资: 元(每平方米、立方米、米、吨、件、套......)。

  3.3 绩效工资:

  3.3.1 签订本合同时,在乙方对甲方安排其工作岗位的各项工作内容已有充分了解 的前提下,甲方对乙方的工作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考核,并按月支付乙方的绩效工资:

  (1)乙方完成甲方安排各项工作的质量效率情况;

  (2)乙方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情况;

  (3)乙方专业作业能力等级;

  (4)其他,请注明:

  。

  3.3.2 绩效工资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由甲乙双方根据工作岗位的要求另行约定, 作为本合同附件。

  3.4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每月 ( 日、件) 元。

  3.5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对劳动报酬重新约定的,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并作为本 合同的附件。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依法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对乙方实施管理, 甲方应将相关规章制度告知乙方。

  4.2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其他劳动条件,办理好各项手续,并按照国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为乙方创 造安全工作环境。

  4.3 甲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女职工进行劳动保护,不得要求女职工从事法 律法规禁止其从事的劳动。

  4.4 甲方应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对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给予相应待 遇。

  4.5 甲方应按照规定为乙方创造岗位培训的条件,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职业技能、 遵纪守法、道德文明等方面的教育。乙方参加甲方安排的培训活动视同出勤,甲方不得 扣减乙方工资。

  4.6 甲方应按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其中应由乙方个人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代 扣代缴。甲方可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规定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甲方应为乙方缴存。

  4.7 甲方应对乙方的出勤、工作效率等情况做好记录,作为计算乙方工资的依据。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乙方应具备本合同工作岗位要求的技能,符合有关部门和甲方对工作岗位的要求,乙方应如实向甲方告知年龄、身体健康状况等可能影响从事本合同工作的情况。

  5.2 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合同时,如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如实告知甲方,否 则甲方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5.3 乙方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 规程,服从甲方的管理,按实名制管理要求考勤,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 的质量标准。

  5.4 乙方应积极参加甲方安排的安全、技能等岗位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工作技能。

  5.5 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要求有权拒绝,乙方对危害生 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要求甲方改正或停止工作,并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 和投诉。

  5.6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7 乙方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等各项劳动权益。

  第六条 劳动纪律

  6.1 乙方应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工作规范和实名制管理 等方面的要求,爱护甲方的财产。

  6.2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根据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理, 直至依法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7.1 终止本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7.2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

  7.3 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甲方应结清乙方的工资。

  7.4 任何一方单方解除本合同,应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并应提前通知对方。符合经济补偿条件的,甲方应按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在甲方危及乙方人身自由和人 身安全的情况下,乙方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协商、申请调解 或仲裁。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 决不服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

  9.1 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的其他事项如下:

  9.2 甲方的规章制度、考评标准及相应工种的职责范围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 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3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 (签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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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