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函[2022]45号 海关总署关于2023年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2-12-30
文号:统计函[202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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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2023年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

统计函[2022]45号         2022-12-30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

  根据《2023年关税调整方案》和海关统计工作需要,统计分析司修订形成了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以下简称《商品目录》),并更新维护了相关统计商品参数。《商品目录》修订情况和相关参数表已上传至统计分析司网站,请各关在“常用参数-报表参数/基础参数”栏目下浏览并下载使用。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一、2023年版《商品目录》的修订情况

  (一)商品编码及名称。

  2023年版《商品目录》删除“0902.1010”等12个本国子目;增列“0902.1011”等30个本国子目;修改本国子目名称共计13处;增列本国子目注释3条。详见《2023年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转换表》。

  本国子目商品编码变动情况详见《2022年-2023年海关统计商品编码变更对照表》。

  (二)计量单位。

  修改“2845.2000”等8个商品编码的法定计量单位;对2023年新增商品编码设置法定计量单位,共计30处。详见《2023年计量单位调整表》。

  二、2023年统计商品参数的修订情况

  (一)海关统计快讯商品参数。

  重点出口商品目录中的“船舶”编码范围删除“8906903”;重点进口商品目录中的“医药材及药品”编码范围调整,增加“38221”,原“29411093”转入“29349970”,不再纳入统计口径。

  (二)海关统计月刊商品参数。

  1.主要出口商品目录

  (1)“蔬菜及食用菌”的编码范围增加“2008995”;

  (2)“基本有机化学品”的编码范围扩大,原“29411093”转入“29349970”;

  (3)“纺织原料”的编码范围增加“5103101”;

  (4)“微波炉”的计量单位修改为“万台”;

  (5)“医药材及药品”与“船舶”的修改与重点进出口商品目录中的相应修改一致。

  2.主要进口商品目录

  “基本有机化学品”“医药材及药品”“纺织原料”与“船舶”的修改与主要出口商品目录中的相应修改一致。

  (三)其他参数的修订情况。

  根据修订后的2023年版《商品目录》,《2023年统计用2468位商品参数》《2023年海关统计常用商品目录》《2023年高技术产品海关统计商品目录》《2023年海关统计商品编码与国民经济行业大类对照表》也同步调整。

  三、其他事项

  (一)为便于参数管理,海关统计快讯重点进出口商品目录和月刊主要进出口商品目录按照列目名称合并为《2023年重点及主要进出口商品目录》,统计人员使用时可以根据其中的重点商品标志、进出口标志、出口列目层级和进口列目层级予以区分。在2023年版《商品目录》和2023年1月海关统计月刊中按照进出口合并公布主要商品目录。为方便数据用户理解重点及主要进出口商品目录,在海关门户网站统计栏目及海关统计在线查询平台中将继续按照进出口分别公布海关统计快讯和月刊使用的重点及主要商品目录,相关参数将于2023年3月7日前上网公布。

  (二)海关发布或海关数库微信公众号将于2023年1月中旬左右更新2023年版《商品目录》及主要进出口商品目录;2023年《商品目录》印刷版的发放时间与数量另行通知。

  (三)请各关根据上述参数做好跨年度数据修改及本关区统计信息化系统参数维护等各项相关工作。

  (四)2023年《商品目录》及商品参数使用中如有问题,请与我司统计调查处联系。

  特此通知。

统计司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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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