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税发[202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23-02-03
文号:皖税发[20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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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实施意见

皖税发〔2023〕6号         2023-02-03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各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3〕1号印发)要求,2023年省税务局连续第10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不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获得感和满意度,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税务力量。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聚焦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税务总局工作安排,聚焦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紧紧围绕纳税人急难愁盼问题,以“办好惠民事·服务现代化”为主题,深入开展“春风行动”,分批接续推出创新举措,推动诉求响应提质、政策落实提效、精细服务提档、智能办税提速、精简流程提级、规范执法提升和服务质效提高,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美好安徽建设。

  二、行动内容

  第一批推出便民措施7类23条,后期将根据纳税人需求、税务总局安排和我省实际,分批推出接续措施。

  (一)诉求响应提质

  1.积极响应纳税人合理诉求。根据纳税人满意度调查结果,分析短板不足,压实整改责任,全面提升服务质效。开展“新春走万企”意见大征集活动,发挥税费网格化服务责任人作用,广泛征集企业意见建议,建立诉求回访制度,解决纳税人急难愁盼问题。召开座谈会,开展问卷调查和实地调研,征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意见建议。开展纳税人需求分析,深入分析共性问题原因,纳入“一类问题”解决机制,系统解决同类问题。

  2.探索开展“税直达”试点。分析纳税人行为习惯,推出个性化服务策略,提供税费政策精准推送、纳税申报提示提醒、纳税信用评价动态提醒等“税直达”服务。

  (二)政策落实提效

  3.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宣传辅导。组织送政策上门,开设长三角纳税人学堂,更新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指南,加强与财政、民政、经信等部门对接和配合,强化政策宣传辅导,帮助纳税人用足用活税收政策。推行“企业所得税+”联动管理新模式,运用系统查询相关税种申报情况,提供个性化、定制式纳税辅导,开展精准服务。

  4.拓宽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优先退税人员范围。按照税务总局确定范围,积极做好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优先退税人员的宣传、落实工作。优化办税服务厅个税专区服务,提供精准辅导等个性化服务举措,提升纳税人获得感。

  5.深入开展第32个税收宣传月活动。采取省局统筹、市局采集制作模式,创作“第32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宣传素材,通过网站新媒体平台发布相关报道。结合税务新政策、新举措,利用图文、长图、漫画、短视频等多种形式,开展政策解读、操作指引等方面的产品制作及推广,持续面向纳税人进行宣传辅导。围绕税务部门推行便民办税的做法和成效,聚焦退税减税降费政策,聚焦红利账单精准推送,协调主流媒体加强宣传,让纳税人更有“感”。

  (三)精细服务提档

  6.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广泛搜集困难企业产业链、供应链对接需求,利用税收大数据,通过“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功能,查询潜在供应商或采购商名单,与外地税务局积极合作,共同推进两地供需匹配企业之间“一对一”对接,促成双方自行自愿按市场化原则实现有效购销,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7.探索为自然人优先提供智能应答服务。按照税务总局要求,做好自然人智能应答服务功能上线的岗责配置和技术保障工作,同时做好该功能应用的宣传辅导推广。

  8.开展技术与应用可视答疑试点。根据税务总局部署,做好数字化电子发票推广的设备采购、验收、安装调试等工作,在我省推广数字化电子发票,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积极参加税务总局可视答疑试点,借鉴先进省份经验,优化我省税企直联互动平台远程问办功能,探索推行数字化电子发票“问办协同”服务。

  (四)智能办税提速

  9.建立健全税务可信身份账户体系。根据税务总局部署,配套数字化电子发票推广工作,完成我省可信身份体系建设,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税缴费。

  10.推行人民币跨境缴纳税款。与各级人民银行沟通,梳理跨境人民币缴税业务流程。加大对纳税人的宣传,逐步扩大跨境缴税推广范围。

  11.推动实现数字人民币缴纳税费。与人民银行密切沟通,了解我省推广数字人民币业务安排打算,待我省推广数字人民币业务后,与人民银行共同探索数字人民币缴税的业务场景和实现方式。

  (五)精简流程提级

  12.便利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手续费退付。按照税务总局要求,做好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注销前申请当年度手续费退付的事前提醒、点对点辅导。

  13.简化变更登记。联合市场监管部门,持续优化登记信息同步更新机制,实现纳税人变更信息自动同步、实时更新、业务联办,信息系统自动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信息变更后,主动向纳税人发送消息反馈情况,并提醒相关业务注意事项,有效解决税务和市监部门间登记信息不同步、纳税人办事“两头跑”问题。

  14.便利个人养老金扣除。指导合肥市税务局做好个人所得税APP个人养老金扣除落实工作。

  15.推进车船税缴纳信息联网查询核验。编制操作指南,开展保险机构操作人员业务培训辅导,帮助保险机构掌握操作流程。优化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运维,及时解决保险机构核验车船税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异地车辆车船税缴纳核查情况进行调研,搜集存在问题,及时加以解决或提出完善建议。

  (六)规范执法提升

  16.优化企业所得税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加强宣传辅导,鼓励纳税人在汇缴申报时,自主开展智能审核。运用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平台,进行疑点筛查,提升申报质量。

  17.探索优化新设立纳税人纳税信用复评机制。积极宣传,扩大信用修复机制政策知晓面。梳理名单,精准辅导符合复评条件的新设立企业。线上受理,推广信用复评“非接触式”办理。

  (七)服务质效提高

  18.推行“纳税信用绿卡”联合激励。联合25个政府部门,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共同为诚信市场主体提供融资授信、项目申报、执法服务、荣誉评选等49项激励措施。

  19.推广税企直连服务。实现企业涉税数据自动获取、发票自动查询,纳税申报、财务报表报送一键完成。不断丰富应用场景,将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业务纳入直连范围。

  20.进一步压缩正常出口退(免)税平均办理时间。将全省正常出口退(免)税平均办理时间压缩至4个工作日以内,一、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平均办理时间按规定保持在3个工作日以内。

  21.简化不动产登记流程。纳税信用级别A、B级企业之间交易不动产的,承受方缴纳契税后可直接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22.打造“问办协同”服务格局。采取“热线+窗口+云上+工单”分布式服务新模式,动态调配全省办税服务资源,全力打造具有安徽特色的“问办协同”服务新格局,建成“问、办、查、评、送”一体化纳税服务新模式。

  23.推行生产和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免申即享”。扫描符合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尚未提交加计抵减声明表的生产和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在纳税申报前,通过电子税务局自动推送政策提醒、自动预填数据、自动计算享受金额,纳税人自行确认即可享受加计抵减优惠。

  三、工作要求

  (一)统筹部署,统一推进。开展“春风行动”是税务部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具体举措,是不断提升纳税人获得感内在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专题研究,将“春风行动”与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满意度、落实深改意见和“一改两为”等工作结合起来,统筹部署,统一推进,全面提升纳税服务质效,更大力度推动办税缴费便利化。

  (二)创新举措,创优服务。各级税务机关要聚焦上级部署,盯紧纳税人需求,把准地方政府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对标先进地区做法,主动创新举措,分批出台集成式行动措施,展现“春风四季”不断档的新气象新作为。要及时总结提炼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创造条件复制推广。要广泛听取纳税人意见建议,把市场主体诉求作为第一信号,建立需求导向、问题导向,持续改进服务。

  (三)强力宣传,强化品牌。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协调中央驻皖和地方主流媒体,走进纳税人、走进基层,采访报道税务干部和纳税人切身感受,宣传“春风行动”效果。要围绕“春风十年”制作宣传产品,提高活动知晓度。要丰富宣传内容,统一宣传口径,充分借助新媒体、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展内外宣传,让纳税人更有“感”,扩大“春风行动”优质服务品牌效应。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3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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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