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2023]32号 中国人民银行 交通运输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交通物流领域金融支持与服务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2-16
文号:银发[202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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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交通运输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交通物流领域金融支持与服务的通知

银发〔2023〕32号         2023-02-16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发挥各方合力,助力交通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和交通强国建设,现就进一步做好交通物流领域金融支持与服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交通物流领域金融支持与服务的重要意义

  交通物流是市场经济命脉。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建设高效顺畅的流通体系,降低物流成本。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要增强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和可靠性。做好交通物流领域金融支持与服务,推动交通物流提档升级,帮助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是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的重要体现。金融部门要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提高政治站位,把做好交通物流领域金融服务摆在重要位置,用好用足各项政策工具,切实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助力国民经济循环畅通、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促进交通物流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金融机构等要加强组织保障、内部激励和产品创新

  (一)完善组织保障和内部激励,加大交通物流领域信贷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保障,在总行、分支机构层面明确牵头部门和工作责任,制定细化目标和工作方案,层层传导落实,切实做好交通物流领域金融支持与服务。要完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引导分支机构主动减费让利,加大交通物流行业首贷、信用贷款支持力度。全国性银行总行工作方案及每半年落实进展要及时报送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全国性银行分支机构、地方法人银行方案及进展报送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局,每半年落实进展报送时间应不晚于下一半年首月底。

  (二)创新丰富符合交通物流行业需求特点的信贷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交通物流领域企业人群融资需求,创新丰富符合行业特点的信贷产品。积极推广主动授信、随借随还贷款模式,更好满足市场主体经营性用款需求。鼓励运用大数据分析等手段对客户群体精准画像,创新基于动态交易、资金往来等的线上信用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确定货车贷款首付比例、贷款利率、还款期限,在疫情及经济恢复的特定时间内适当提高货车贷款等交通物流行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细化落实尽职免责制度安排。对交通物流领域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群体,银行、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可根据客户经营状况和实际需求情况,按照市场化原则与客户自主协商对贷款(租金)进行展期;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可给予续贷支持。

  (三)优化货车ETC信用卡发行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办理货车ETC信用卡业务,建立符合货车ETC信用卡风险特点的风险管理模式和机制。对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交通物流企业、汽车销售企业和货运平台企业等为货车办理ETC信用卡提供担保支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尽可能给予授信支持。

  三、用好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更好发挥引导撬动作用

  (四)优化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政策安排。将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者、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中小微物流仓储企业(以物流、仓储、配送为主业的独立法人企业)补充纳入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支持范围(申请条件见附件)。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6月底,合格银行按月申请专项再贷款资金,于贷款发放后次月10日(遇节假日顺延)前提交申请材料。

  (五)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发挥协同支持作用。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发放的符合条件的道路水路货物运输企业、中小微物流仓储配送(含快递)企业及两类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个体货车司机(含挂靠)等经营性贷款,以及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但非主营道路运输的中小微企业用于购置车辆、购置燃油、支付司机工资或劳务费等交通运输业务的贷款。

  四、加强交通物流项目金融支持,助力交通强国建设

  (六)加大配套融资等市场化资金支持力度,助力交通物流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投资交通物流项目的配套融资支持。积极支持完善综合交通网络布局,重点支持出疆入藏、中西部地区、沿江沿边沿海战略骨干通道及西部陆海新通道、城市群城际通道、交通一体化、革命老区公路等建设。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等要加大对“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交通物流项目、交通运输“十四五”相关规划项目等的融资支持力度。积极做好融资对接,支持农村骨干路网提档升级、基础路网完善、城乡道路衔接,加快乡村资源路、产业路、旅游路建设,完善农村配送网络。鼓励做好航运企业金融服务,提高海运、水运信贷和保险供给,适度降低融资成本,支持建设国际海运、内陆水运物流网络。

  五、进一步发挥债券市场融资支持作用

  (七)优化交通物流领域债券融资安排,提升发债融资便利度。发挥好债券市场融资功能,有力支持符合国家发展规划重大交通物流项目投资建设。支持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货运物流主题金融债券。鼓励道路水路货物运输(含港口)、物流仓储配送(含快递)等交通物流领域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筹集资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市场基础设施要在疫情及经济恢复阶段持续对相关企业债券发行注册、登记托管等开通绿色通道,做好债券发行服务,优化业务办理流程,对债券融资交易费用能免尽免,降低发债融资成本,提升便利度。

  六、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降低信息收集成本

  (八)健全交通物流领域企业人群“白名单”机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导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认真梳理资质资格、质量信誉考核和信用评价等信息的基础上,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深入开展调研摸排,将守法诚信经营、市场前景良好、有贷款意愿的交通物流企业、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群体列入“白名单”,并及时推送给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等。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局要引导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照“白名单”积极对接市场主体融资需求,按市场化原则提供金融服务。

  (九)建立信息共享和批量核验机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与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根据银行业务办理需求,协调有关单位提供交通物流企业和从业司机清单,包含资质资格、车辆行驶轨迹、电子运单、交通执法等要素信息,主动协助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交通物流贷款主体证照信息进行批量核验,降低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收集成本和贷款审核压力,减轻贷款主体负担。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全国性银行总行等单位要加强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等相关单位要在保障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免费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投放所需要素信息。

  七、发挥“几家抬”合力,做好各项配套支持和服务

  (十)推动加大贴息、担保增信等配套政策支持力度。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协调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推动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白名单”基础上,为市场主体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交通物流企业、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相关群体转贷续贷。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交通物流贷款(含租金)给予贴息、融资担保费用补贴,以及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等支持。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运用政策资源进行贷款贴息、风险补偿,或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补充资本金。

  (十一)加强政银企对接和宣传解读。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局要联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商会、交通物流企业集聚的产业园区等,开展多层次政银企对接活动,通过实地走访、线上宣传、短信推广等方式宣讲金融政策,畅通对接渠道。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可通过在车辆人员密集区设立业务办理点、派驻服务专员,对接走访“白名单”企业人群等方式,高效快捷回应市场主体金融服务诉求。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合格银行要通过官方网站及手机银行专区、电话客服专席等适当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布本银行交通物流贷款产品信息、申请条件、办理方式与流程,以及分支机构业务办理电话等,便利货车司机等群体申请贷款。

  (十二)建立多层次工作对接机制,协调推动和跟进调度各项政策落实。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建立工作对接机制,根据各省级工作对接机制、各金融机构报送的落实进展,定期通报有关情况,组织调度各方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形成工作合力,畅通金融支持政策传导,提高政策落实效果。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局要在省市两级建立工作对接机制,协调推动财政、公安、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及路网监测、融资担保等单位与金融机构等高效对接,跟进督促“白名单”推送、信息共享、证照核验、财政贴息、担保增信等举措落地,跟踪监测和通报辖区内交通物流贷款投放、再贷款申报、减费让利、金融工具配套融资发放等工作落实进展,定期协调解决金融机构信贷投放、市场主体申请贷款遇到的困难,持续组织开展政银企对接、政策宣传解读等活动;每半年汇总辖区内落实情况,于下一半年首月底前以简报形式报送上一级工作对接机制。

  请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辖区内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汽车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

  附件下载: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申请条件.wps

中国人民银行

交通运输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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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