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办发[2023]3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专精特新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1-20
文号:苏政办发[202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654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专精特新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苏政办发〔2023〕3号           2023-01-20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专精特新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专精特新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引领全省中小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推动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提升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为目标,聚焦16个先进制造业集群和50条重点产业链建设,实施梯度培育、创新引领、强基固链、服务赋能,推动专精特新企业成长为自主创新的策源地、强链补链的主力军、自主品牌企业的领头雁、经济增长的稳定器,支撑全省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实现新提升,为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更好“扛起新使命、谱写新篇章”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突出企业主体作用,强化政策引导和精准服务,引导企业坚定发展信心,聚焦主业、精耕细作,激发涌现更多专精特新企业。

  2﹒创新驱动、质效优先。坚持创新供给和需求牵引相结合,推动企业加快理念、技术、产品、管理和模式创新,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实现高质量发展。

  3﹒分类施策、分层推进。坚持锻长板和补短板相结合,根据行业特点和企业发展阶段,开展分业指导、分类帮扶、分层培育,打造先进制造业集群和产业链关键环节的“配套专家”。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省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和发展的政策体系、服务体系、发展环境更加完善,形成一批专注细分市场、创新能力突出、生产管理精益、掌握独门绝技的“单打冠军”和“小巨人”企业,成为省重点先进制造业集群和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中坚力量。

  ——优质主体不断壮大。累计培育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300家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500家,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0000家以上,创新型中小企业50000家以上。

  ——创新能力大幅提升。专精特新企业成为自主可控产业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力量,研发投入强度超过7%,户均高价值专利达到10件以上,带动全省中小企业逐步提升创新能力和水平。

  ——智造模式加快普及。专精特新企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实现全覆盖,关键工序数控化率超过65%、经营管理数字化普及率超过80%、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达到90%。

  ——强链补链作用凸显。专精特新企业市场竞争力持续提升,主营业务收入占规上中小工业企业比重超过50%,省重点产业链配套实现全覆盖。

  ——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建成资源集聚、功能多样、服务规范的网络化、专业化公共服务体系,累计争创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40个、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18个,培育省级示范平台400个、示范基地280个。

  二、重点任务

  坚持专业化、精益化、特色化、创新型发展方向,大力实施八大工程,加快推动面广量大的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对标世界一流提升综合实力和竞争力,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一)优质企业梯度培育工程。

  出台江苏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着力构建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的梯度培育体系。围绕重点集群和产业链及工业“五基”领域,聚焦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四新”类(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企业,扩充完善优质企业培育库,加强动态管理,做好跟踪监测,实施精准培育。针对市场容量小但技术(产品)处于产业链关键环节的细分领域,探索建立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专用通道。突出示范引领,每年公告一批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一批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争创一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二)创新能级提升工程。

  实施企业研发机构高质量提升计划,支持专精特新企业独立或联合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和创新平台,实现省级以上研发机构全覆盖。围绕重点产业链关键环节,结合国家产业基础创新发展目录,发布关键核心技术(装备)攻关计划,通过揭榜挂帅、竞争立项等方式,每年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实施关键核心技术(装备)攻关和产业基础再造项目比例不低于30%。推动校企协同创新,每年发布一批高校科研院所创新成果清单和专精特新企业研发攻关需求清单,定期组织产学研供需对接,支持校(所)企开展订单式研发和关键技术攻关,鼓励各地对校企合作攻关项目给予支持。依托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集聚高校院所和龙头企业创新资源,推动产学研合作对接,为中小企业研发创新提供一站式服务。推动建立专精特新企业首席技术专家制度,选聘一批高校院所专家教授兼任企业首席技术专家,助力产学研深度融合。(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三)协作配套强链工程。

  开展产业链供应链生态体系建设试点,推动龙头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围绕新产品协同开发、核心零部件协同验证、供应链要素协同保障等建立战略合作机制。引导产业链龙头企业将配套中小企业纳入共同的供应链、质量、标准、认证体系,培育价值共享、互促共进的产业链新型伙伴关系,实现协同发展。聚焦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纺织服装等重点产业链,支持各地探索建设细分领域旗舰平台企业,按照市场化运营机制,开展集中采购竞标、集中商务谈判等,帮助企业降低原材料采购、物流运输、品牌推广等生产经营成本。依托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发建设产业链线上供需对接平台,推动就近就地协作配套。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展会平台、集群发展促进机构和产业强链专班作用,定期举办分行业采购洽谈会,支持100家左右重点培育的“引航企业”,面向全省专精特新企业发布采购计划,提高本地供应链配套率。围绕产业链细分领域,在县域范围内打造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推动集群做强主导产业,形成一批核心配套产品,提升产业链关键环节配套能力。到2025年,培育省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100个,争创国家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10个以上。(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质量品牌创优工程。

  实施质量提升专项行动,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精益生产等先进管理方法,提高产品性能稳定性和质量一致性。深入实施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巡诊,提升企业内部管理和质量管控水平。优先推荐生产技术或工艺国际领先、产业链延伸性好的专精特新企业申报“江苏精品”,支持专精特新企业积极参加“中国品牌日”活动。大力弘扬工匠精神,支持企业通过技术迭代和质量提升,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树立优质品牌形象。支持专精特新企业争创中国质量奖、全国工业大奖、全国质量奖、全国质量标杆、省长质量奖15个,培育“江苏精品”制造业企业500家。(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高价值专利培育工程

  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知识产权助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充分发挥专利审查绿色通道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企业享受知识产权优先审查政策,帮助企业高效获权。深入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优先支持专精特新企业申报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将符合规定的知识产权费用纳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重点面向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等,布局建设一批专利导航服务基地。构建以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为统领、设区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全覆盖、若干个县域快速维权中心协同的“1+13+N”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为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服务。跟踪发布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动态和风险提示,加强专精特新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和纠纷应对能力培训,提升海外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到2025年,省级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不少于130家,超过80%的专精特新企业实现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省税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六)数字技术赋能工程。

  深入实施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加快传统制造装备联网、关键工序数控化等数字化改造,促进企业生产过程柔性化及系统服务集成化,提升精益生产、敏捷制造和精细管理水平。分行业分领域编制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实施指南,推行专精特新企业智能制造顾问和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制度,实现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免费诊断服务和两化融合贯标全覆盖。完善“上云用平台”产品目录,支持专精特新企业设备上云和业务系统向云端迁移,组织省重点工业互联网平台针对专精特新企业需求,开发集成一批面向典型场景和生产环节的工业APP。到2025年,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建设智能车间500个、智能制造示范工厂50家,重点培育星级上云企业3000家左右。(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七)特色金融助力工程。

  发挥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专精特新企业量身定制金融服务方案,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产品,加大中长期贷款、信用贷款支持力度。引导银行机构采取更加灵活的利率定价和利息还付方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用好国家开发银行“科创专项贷款”,大力支持专精特新企业技术攻关和成果产业化。建立健全专精特新企业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全省银行机构为专精特新企业新增5000亿元以上的授信。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符合专精特新企业发展阶段和需求的保险产品,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和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丰富知识产权保险业务品种。深入实施省重点产业链优质中小企业和科技型企业上市培育计划,利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江苏服务基地,开展专精特新企业上市挂牌精准服务,依法依规妥善解决有关项目审批、产权确认、证照补办、税费缴纳、知识产权等问题,优选1000家以上专精特新企业纳入上市后备资源库,精选500家以上专精特新企业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专精特新”专板挂牌。到2025年,全省专精特新企业上市达300家左右。(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八)服务体系升级工程。

  支持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建立服务项目清单,优化服务标准,创新服务方式,提升精准精细服务水平。完善全省跨部门政策信息发布一站式平台服务功能,加强与“苏企通”平台对接联通,实现惠企政策智能匹配、“一键直达”。推动各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档升级,提升资源整合能力,增强公共服务供给。完善专精特新企业服务专员制度,“一企一策”精准提供创新、融资、人才、市场等专业服务,累计配备服务专员2500人以上,力争每两家企业配备1名专员。发挥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江苏优品·畅行全球”等展览展销平台作用,支持企业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地区、RCEP成员国建设海外仓,助力线上线下开拓国内国际市场。(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政务办、南京海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省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和发展,负责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形成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专精特新培育发展作为推动本地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抓手,成立培育工作专班,推动政策措施落地见效。(责任单位:省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加大政策支持。落细落实国家和省级惠企政策,确保直达快享、应享尽享。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将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企业创新产品和服务,纳入政府采购支持范围,带动创新产品先试首用。优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方向,优先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对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给予资金奖补和贴息补助。发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省政府投资基金作用,加大对专精特新企业投资和赋能力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强化人才引培。依托国家重点人才计划和省“双创计划”“333工程”等,将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人才需求纳入支持范围,助力专精特新企业引进具有引领性、原创性、突破性技术的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鼓励专精特新企业联合高校院所、科研机构申报组建关键核心技术人才攻关联合体,围绕国家和省重大战略需求展开协同攻关。开展省科技镇长团结对联系服务专精特新企业行动,为企业产学研合作、项目申报、人才引育、专利保护等提供政策帮扶。支持各地将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企业高层次人才纳入子女入学、医疗保健、住房保障等政策优享范围。实施“英才名匠”等产业人才培训计划,依托张謇学院、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专业机构,对专精特新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开展轮训。积极构建“苏畅”人才服务体系,依托江苏省人才服务云平台持续发布人才需求信息,全力支持专精特新企业人才创新创业。畅通专精特新企业优秀人才职称评价绿色通道,符合条件的可直接申报考核认定高级职称。推动具备条件的专精特新企业试点开展高级职称自主评审。支持专精特新企业积极参与数字技能提升行动,大力培养数字技能人才。(责任单位:省委人才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营造良好环境。实施专精特新项目“正面清单”管理,对专精特新企业项目核准备案、环评、安评、能评等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规范涉企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消防等行政执法检查,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应给予一定整改期限,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成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健全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依托省广播电视总台、新华日报等主流媒体,开展专精特新企业典型宣传,通过多种形式讲好“专精特新”故事,在全社会营造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办、省市场监管局、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推荐阅读

网络货运或可借鉴“反向开票”,“三张票”亦需配套税收政策

编者按:近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撰文指出,近年税务稽查部门查处案件聚焦网络货运平台等行业领域,这也预示了2026年及之后税务稽查的重点方向。本文将结合今年新出台的相关政策,分析网络货运行业涉税风险的监管趋势,并探讨在该行业推行“反向开票”的可行性。

  一、政策及监管齐发力,网络货运迈向规范发展

  (一)涉税信息报送新规推动经营数据透明化

  2025年6月20日,《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务院令第810号)正式施行。为落实该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发布《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和《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两份公告从实操层面对涉税信息报送的范围、内容、时限、方式及违规处理等关键事项作出了详尽规定,覆盖网络货运等八大类平台。

  对于网络货运行业而言,该新规不仅明确了平台的信息报送义务,更通过将交易流水、支付记录、从业人员收入等关键数据纳入税务监管视野,提升了行业经营数据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此举一方面有助于税务机关更精准地识别涉税风险,提高对虚开发票、隐匿收入等违法行为的查处能力;另一方面也推动平台企业加强内部合规管理,从而在制度层面促进整个行业向更加规范、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二)油(能)耗与通行费抵扣新规落地,执行层面仍待明晰

  今年8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快递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发布,明确了网络货运平台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将其自行采购并交付实际承运人使用的车辆燃料(包括成品油、天然气、电力等)及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对应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与此前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以下简称“30号公告”)相比,5号公告为网络货运平台获取油(气)票、通行费发票进行进项抵扣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有助于降低平台税负。然而,在具体执行中仍存在若干现实问题:

  其一,油费等能耗费用占比提升,现行油票抵扣比例限制可能导致平台抵扣不足;其二,在抵扣油票等能耗费用的过程中,如何计算不同运输业务中所消耗的油、汽等能耗,如何确保该笔油、汽与对应的运输业务相对应;其三,轮胎等消耗品使用频率高、损耗快且种类繁多,亦为运输行业成本构成的一部分,平台如何就此进行抵扣仍未可知。

  (三)行业性规定强化部门信息共享与协同监管

  今年11月,交通运输部发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与2019年版本相比,本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网络货运经营者的分类,细化为“承运类”与“信息交易撮合类”,并重点围绕承运类经营者提出规范性要求。

  一方面,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在资金结算上“收款人必须与实际承运人一致”,从资金流层面强化业务真实性的约束。另一方面,规定“单证信息通过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实现与同级税务部门共享”,这将大幅提升交通运输与税务部门之间的数据交换效率,推动运营信息与税务数据的联动监管。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建立了跨部门联合治理机制,明确网络货运经营者如发生虚开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除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处罚外,若导致行业运行监测结果异常,交通运输部门亦可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二、2026网络货运涉税监管重点预测

  (一)虚开油票、ETC发票

  根据30号公告及5号公告,部分平台通过取得加油票、ETC发票的方式抵扣进项。具体而言有三种模式:其一,网络货运平台与成品油企业、加油站签订合作协议,司机加油后年度统一对公结算的模式;其二,加油平台为网络货运平台解决成品油发票问题;其三,部分加油平台成立贸易公司,一端对接各地加油站,另一端对接托运企业,交易链条为“加油站-加油平台-货运企业”,此模式下货运企业成品油发票来源就是这些加油平台的贸易公司。

  这三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平台的进项难题,但在实践中均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仍然属于税务稽查的重点。模式一和模式二的风险均在于,30号公告要求在成品油发票抵扣的前提是成品油用于货运业务,若平台技术无法保障“司机-车-油”一致性,平台将容易受到业务真实性的质疑,进而面临补税、滞纳金甚至被定性虚开、偷税的风险;模式三的风险在于,贸易企业并不实际参与成品油交易,成品油直接由加油站传至司机,若无法保障其业务合理性及真实性,则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过票”企业而面临虚开的风险,此时网络货运平台可能被牵连导致面临被定性虚开、偷税的风险。基于此,实践中,税务机关已通过设定卡车百公里油耗合理区间、限制油票抵扣比例等方式防范虚开风险。

  (二)白条、自制凭证入账或未取得合规发票

  网络货运平台的核心商业模式通常涉及撮合交易或整合零散服务资源,其主要的成本支出在于向平台上的个体服务提供者、小微商户或合作方支付报酬。然而,这些交易对手方往往无法提供合规的发票,或者提供的票据不符合税务规定。这使得平台在申报企业所得税、进行成本扣除时面临凭证缺失的问题,常常只能依赖内部支付记录、银行流水和线上协议等材料入账。此类做法明显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同样属于税务稽查的重点,这可能导致平台存在税务风险,可能面临企业所得税被追缴并加收滞纳金的处罚。

  (三)受票方通过平台倒补已经发生业务的发票

  无论是网络货运还是灵活用工,这一类撮合交易式平台模式中常见一种场景:交易双方在线下已实际完成服务或商品交付,并结清款项,但因未能及时获取合规票据,转而寻求通过平台“补办”交易流程以取得发票。在此类操作中,需求方为满足进项抵扣或成本列支的发票要求,联系平台为其补开发票。平台为赚取服务费,通常要求双方在线上“补签”电子合同、补录交易信息,将已完结的线下业务数据“导入”平台系统,并据此生成相应的线上订单与发票。

  尽管经济行为真实发生,但平台的介入与线上交易流程的构建,均显著晚于实质交易完成的时间点。这导致平台所开具发票记载的交易时间、签约主体、订单流水等关键信息,与业务实际发生的客观过程、主体及时间线严重不符。因此,税务机关在审查时,可能认定此类补票行为脱离了真实、及时的交易背景,存在虚开发票的嫌疑。即使资金与劳务真实,该开票行为本身仍可能被定性为虚开,相关企业将面临发票不予抵扣、成本不得列支,以及后续的补税、罚款、滞纳金等行政处罚,甚至可能引发刑事风险。

  三、延伸探讨:网络货运是否具备“反向开票”的条件?

  近期有行业观点指出,既然“反向开票”在资源回收行业中有效缓解了“取票难”问题,那么将其引入同样受困于发票获取的网络货运行业,或许能从制度层面解该行业的税务管理难题。这一建议值得深入探讨。

  (一)网络货运同样属于源头发票缺失的行业

  网络货运与资源回收行业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两者均主要面向大量未经税务登记的自然人开展业务(如个体司机与回收者),导致企业在获取合规发票时面临实际困难,进而推高整体税负。同时,这些自然人也因个人所得税负担较高、征管复杂等原因,长期处于税收监管的边缘地带。

  (二)网络货运行业实行反向开票须配套政策

  2017年国税55号文虽允许司机代开专用发票,但因操作流程复杂,实际推行效果有限。在此背景下,对司机运费实行“反向开票”被视为一种可行的解决路径。然而需注意,资源回收行业之所以能推行“反向开票”,是因其配套实施了简易计税、增值税即征即退以及个税核定等一系列政策。因此,若在网络货运行业引入“反向开票”,须同步设计与之匹配的征管机制,尤其需妥善解决司机群体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只有与5号公告中明确的能源发票、路桥费发票抵扣政策相结合,形成“能源票+路桥费票+运费反向开票”的政策组合,才能破解网络货运行业面临的涉税困境。

  (三)新三张发票背景下的税务合规应建立在技术发展基础上

686387ed832482b608358f0bf0b7531b_3449b20e023791baf5f2d26b102dd28d.png

四、小结

  当前,网络货运行业在政策规范与监管强化下正逐步走向透明与合规。未来监管将更聚焦于发票真实性、业务匹配度以及成本凭证合法性。在此背景下,探讨“反向开票”在该行业的适用性具有现实意义,但需系统设计配套征管措施,兼顾效率与公平,才能切实推进行业健康发展。

从6个方面看“虚开”变“逃税”

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其官方微信号发布八起《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案例1“郭某、刘某逃税案——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逃税的,应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依法处理”,法院判决书指出:“负有纳税义务的行为人在应纳税义务范围内,通过虚增进项进行抵扣以少缴纳税款构成犯罪的,即便采取了虚开抵扣的手段,主观上还是为不缴、少缴税款,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应以逃税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发文指出,“通过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逃税案件多发,定性上应该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实施的上述行为依法以逃税论处,既符合行为的本质属性,也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规定,有利于防止对实体企业轻罪重罚,有利于涵养国家税源。”

  最高院发布典型案例,核心意义在于通过具体案例明确司法裁判规则,为类似案件提供统一、权威的参考标准,有效指导各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从而保障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公正性。本案例具有重要的风向标意义,对于解决目前实务中虚开案件刑事打击面过大量刑过重的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刑事审判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主观上应具有骗抵增值税目的。

  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205条采取简单罪状描述,没有明确本罪的主观状态。但基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法背景和立法原意,该罪名的设立目的是为了打击骗抵增值税的行为。特别是,2024年两高发布司法解释法释[2024]4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知名刑法学家陈兴良认为,这一规定从立法明确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目的犯的属性。

  实务中,由于虚开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司法机关会据此推定当事人主观具有骗抵税款目的,但是,该推定规则忽略了对其主观心理状态的具体查证,有失刑法上主观故意判断的严谨性。2024年最高院发文解读两高司法解释时,指出“因抵扣造成税款损失”则在一般情况下当然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抵税款目的’,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该损失超出其预料”。因此,当事人应当积极提供相反证据,充分证明不具有骗抵税款的主观动机和目的,造成的税款损失超出了其预料,这种情形下,基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亦不应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准确理解法释[2024]4号第一条“虚抵进项税额”以及第十条“(三)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两高司法解释法释[2024]4号第一条,将“虚抵进项税额”列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逃税罪“欺骗、隐瞒手段”,但是对于如何理解“虚抵进项税额”,并没有给出具体的界定,最高检曾发文解读法释[2024]4号,认为:“关于“虚抵进项税额”的逃税行为是指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方式虚抵进项税额”,但是,根据最高院发布的这起典型案例,可以认为“虚抵进项税额”是指以逃避缴纳增值税义务为目的的虚假抵扣行为,且应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方式。

  同时,两高司法解释法释[2024]4号第十条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为表现做了细化,其中第三项“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自发布以来,在实务中也存在不同的理解,结合最高院发布的这起典型案例,在具体适用中应注意以下两点:

       (1)该项旨在强调非增值税抵扣业务的虚开情形,典型的如变票虚开,系对前两项“没有实际业务虚开”、“有实际业务超额虚开”从逻辑上做的补充,但是需要指出的是,第十条列举几种情形,只要受票方虚开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应纳税义务范围内”,还是属于逃税范畴,不应界定为骗抵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对于“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更多是为了强调通过空壳公司或“假企业”开具发票,具有鲜明的骗税外在特征,意在与实体公司虚开发票(依法完税)相区别。

  3、“受票方以虚开发票抵扣增值税”认定为逃税罪的适用条件。

       结合最高院发布的该起典型案例,至少应该重点关注以下几个因素:

  (1)虚开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应纳税义务范围内”。根据增值税现行法规,销售应税货物或服务等,就会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是在应纳税额的计算规则上,采取的是层层抵扣模式,应纳税额由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得出,如果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特别是近年来出台了留抵退税制度,对于购进环节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超过销售环节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形成的未抵扣税额,可以申请提前退还。因此,对于涉嫌以虚开发票抵扣增值税的行为,要看其虚开行为涉及的整个纳税期间,如果虚开抵扣的增值税税额小于或等于整个纳税期间实际业务产生的应纳税额,即可认定为“在应纳税义务范围内”,属于逃避缴纳增值税,否则,就会被认定为具有骗抵国家税款目的,而被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7b9e8fcf65cdebbcf095f0d541000bb0_018ed158568a0f4bab83d038b798ff1e.png

4、在下游受票方被认定为逃税的前提下,对于开票方虚开行为定性问题。

  需要明确,开票方首先构成了《发票管理办法》上的虚开,但是,基于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罪刑责相适应的原则,在下游受票方被认定为逃税的前提下,不宜将开票方认定为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应依据共犯原理以及其发挥的作用大小,认定为逃税罪共犯。特别是,对于受票方按照逃税罪行政前置程序,不追究逃税刑事责任的,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出发,以及鉴于已经挽回了国家税款损失,对于开票方也不宜追究刑事责任,可以按照发票管理办法予以处罚,同时没收开票费违法所得。

  另外,需要补充的是,目前对于异地虚开的案件,各地司法机关大多将受票方和开票方分案处理,对于案件侦查和公平公正处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对于开票方而言,通过其开具发票赚取开票费的行为,推定其与下游合谋骗税或逃税,在法律上虽无障碍,但是并未严格恪守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罪刑责相适应原则。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结合实际情形,开票方在没有实际业务的前提下,对外开具发票有时并不是为了协助下游骗抵或逃税,以我们目前代理的一起案件来看,开票方作为当地一家经营多年的实体企业,当地县政府动员辖区企业申请“规上企业”,对于营收规模设定了指标,并且由乡镇干部“一对一”对接动员企业,在这样的背景下,企业实施了虚开的行为,开票金额对应规上企业营收指标缺口,为了弥补虚开产生的增值税,收取了一定的开票费,且二者金额相当。在该情形下,从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来看,在上游申报完税的情形下,下游的抵扣行为不会造成税款损失,据此,开票方符合两高司法解释法定出罪情形,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即便司法机关认为下游抵扣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该情形下,也应考虑上下游主观目的的不同以及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中发挥作用的大小,主要责任应有受票方承担,对于开票方应尽可能减轻处理。

  5、关于逃税罪行政前置程序问题。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法释[2024]4号第三条,“纳税人有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在公安机关立案前,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或者批准延缓、分期缴纳的期限内足额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全部履行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税务机关没有依法下达追缴通知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上述规定,受票方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抵扣增值税的行为,通过司法机关认定为逃税性质的,如果该案件属于公安直接立案的案件,应该按照最新司法解释的要求,退回税务部门依法追缴税款,未经税务部门依法下达追缴通知程序的,不得直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案件由税务部门移送司法机关的,并且受票方已经按照税务部门追缴通知补缴了税款、缴纳了滞纳金和罚款,则司法机关应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6、受票方虚开抵扣定性逃税罪与现行立法存在冲突,完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法是当务之急。

  最高院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对于受票方以虚开发票抵扣增值税的行为,在法律定性上予以了澄清,为类似案件提供统一、权威的参考标准。但是目前从刑事立法上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认定来看,包括刑法205条第三款、两高司法解释法释[2024]4号第10条第一款等,以虚开发票抵扣增值税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加之在法定刑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重于逃税罪,该行为构成刑法上的想象竞合,应该从一重罪,适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故此,最高院发布典型案例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虚开抵扣行为的法律认定问题,需要继续完善现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立法,特别是明确其犯罪构成要件成为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