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办发[2023]1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1-20
文号:渝府办发[202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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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府办发〔2023〕13号            2023-01-20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按照《重庆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银发〔2022〕18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主要目标

  (一)绿色金融发展体系更加健全。经过5年左右的努力,在试验区基本建立组织多元、产品丰富、政策有力、市场运行安全高效的绿色金融体系。金融资源绿色化、低碳化配置畅通高效,绿色信贷、绿色债券规模加快增长,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完善,其他绿色金融产品、工具及服务模式创新不断涌现,绿色产业融资环境逐步改善。

  (二)绿色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更加有力。引导金融机构对绿色资产进行差异化定价,形成金融机构资产组合碳强度核算机制,引导金融机构资产组合碳强度符合“双碳”目标及“十四五”规划下降进度要求,加大绿色资产投放比例。加大绿色信贷投放力度,力争到2025年年末全市绿色贷款余额达到6000亿元以上,较2020年翻一番,年均增速保持20%以上;稳步提高全市绿色贷款占比,两江新区、万州区、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等5个核心区域绿色贷款占比超15%;扩大绿色债券发行规模,加大对绿色低碳领域的发债支持力度,不断推动绿色债券的运用,到2025年,力争全市绿色债券发行规模较2020年翻两番,达到900亿元以上。

  (三)绿色金融与绿色产业更加融合。贯彻国家绿色发展理念,参照国际通行绿色金融标准,识别全市主要产业部门绿色低碳转型的投资机遇,建设一批绿色低碳示范工程,推动形成开放、协同、高效的创新生态系统。建立可满足能源、建筑、交通、制造和农林等主要产业绿色低碳发展的投融资服务体系和配套激励机制,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生产体系、流通体系、消费体系初步形成。

  (四)绿色金融数字化基础设施更加完善。推动金融科技与绿色金融深度融合,将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等金融科技手段与全市绿色金融发展紧密衔接,支持绿色金融数字化建设,实现高效便捷的统计、监管、创新、咨询、共享等绿色金融管理和服务。

  (五)绿色金融跨区域合作成效更加显著。以成渝共建西部金融中心为契机,紧抓绿色金融发展机遇,立足长江经济带,探索开展跨区域、跨流域的生态补偿机制,推动区域生态资源资本化转型;开展跨省际绿色金融合作,实现信息共享、生态共治;开展绿色金融国际合作,实现中新(加坡)、中欧主要绿色金融标准、产品等一致化的实践应用。深化绿色“一带一路”合作,鼓励金融机构落实“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GIP),拓宽节能环保、清洁能源等领域技术装备和服务合作。

  (六)绿色金融服务碳达峰碳中和战略更加高效。通过发展绿色金融,加快推进全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助力构建清洁高效的能源体系。到2025年,全市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至25%、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降低14%、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率完成国家下达目标、森林覆盖率达到57%、森林蓄积量达到2.8亿立方米,力争碳排放强度持续下降,确保全市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金融助推长江经济带乃至全国经济绿色低碳发展树立典范。

  二、具体举措

  (一)完善绿色金融组织体系。

  1.推动全国性金融机构在渝分支机构健全绿色金融架构。鼓励银行、证券、保险、金融租赁等全国性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试验区内分支机构的绿色金融服务功能,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建立绿色金融专业条线或部门、设立绿色特色分支机构;建立健全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体系,提升绿色金融专业服务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牵头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责任单位:重庆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2.推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拓展绿色金融业务。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多渠道补充资本,开展绿色金融业务,扩大绿色投资范围,支持健全标准化、流程化、专业化的绿色金融管理架构,配备专业管理人才、研究人才,提升绿色金融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牵头单位:重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责任单位:重庆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3.推动地方金融组织业务绿色转型。支持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专设绿色专营部门或分支机构,为相关企业主体提供多样化融资服务,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的能力。(牵头单位:市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

  4.推动社会资本多元化参与绿色投融资。引导社会资本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形式或股权合作形式参与绿色投资,丰富绿色金融服务主体。鼓励企业牵头或参与财政资金支持的绿色技术研发项目、市场导向明确的绿色技术创新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产业企业上市融资,探索实施绿色低碳企业上市“育苗”专项行动,拓展产业绿色发展融资渠道。引导激励认证机构、评估机构、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第三方机构积极参与绿色金融评估、认证、核查、计量、报告等中介业务。(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监管局、重庆证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科技局;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

  (二)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

  5.推动发行支持绿色领域的地方政府债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委将符合条件的绿色项目纳入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支持范围。〔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

  6.创新绿色债券产品和服务。按照统一的绿色债券标准,围绕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绿色升级、绿色服务等领域,做好绿色债券需求摸排和项目储备,支持符合条件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中小企业绿色集合债券、碳中和债券、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转型债券、蓝色债券,研究探索绿色资产支持证券,拓宽绿色融资渠道。支持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提高绿色信贷投放能力。(牵头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证监局;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

  7.创新绿色信贷和保险产品。探索开展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建立林权收储担保机制,逐步扩大林权抵(质)押贷款和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规模,研究探索发行林权支持票据的可行性,完善确权、抵押登记、评估、交易流转和政府回购等市场调节机制。鼓励银行机构创新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绿色生产、绿色建筑、绿色矿山、新能源、绿色农业、个人绿色消费等绿色信贷品种。鼓励金融机构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交易,鼓励金融机构支持碳捕获、利用与封存(CCUS)等绿色技术创新和应用。鼓励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新能源汽车保险、绿色建筑性能保险、绿色生态农业保险、森林保险、巨灾保险等保险产品创新。(牵头单位:重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市金融监管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知识产权局、市经济信息委)

  8.推动投资基金支持绿色科技项目。鼓励风险投资基金、理财资金、保险资金按市场化原则孵化碳减排、污染防治、节能降耗、改善生态等领域高科技项目和企业,支持私募股权基金按市场化原则参与绿色项目投资或绿色企业并购重组。发挥政府股权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作用,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支持绿色低碳技术应用和清洁能源产业发展。(牵头单位: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人行重庆营管部)

  (三)提升绿色金融业务管理能力。

  9.推动金融机构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市内主要金融机构科学制定绿色金融业务发展规划,探索建立金融机构资产组合碳强度考核激励机制,健全绿色金融治理框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单列绿色信贷计划,加大绿色信贷在内部业绩考核中的比重,对绿色资产实行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按不同资产的绿色程度差异化设定经济资本占用比例等,引导信贷资源绿色化配置。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将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环境风险等级等指标纳入信贷发放审核流程,增强信贷资源绿色化配置内生动力。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内部管理流程,将ESG(环境、社会和治理)理念、企事业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碳减排信息等纳入贷款额度测算、利率定价等授信管理审核流程,从资金供给端有效降低资金成本,提升绿色金融市场活跃度,实现实体经济与金融投资的良性互动,推动ESG评价体系建设。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完善关于绿色信贷的尽职免责制度及管理办法。(牵头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重庆证监局)

  10.引导金融机构开展碳足迹核算。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相关标准,完善绿色金融业务管理,建立健全绿色信贷环境效益测算方法和制度,推动环境效益外部性内部化,探索环境效益价值实现的可行路径,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定期开展气候与环境信息披露,鼓励引进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碳核算服务。(牵头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

  (四)推动碳金融市场发展。

  11.培育优化碳交易市场。以碳中和目标为依托,积极融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完善地方交易市场机制,丰富地方市场交易产品,完善自愿减排登记、确权、评估、核证等规则,着力完善个人碳账户信息系统,推动机构和个人参与碳金融市场交易,提升碳金融市场交易活跃度,健全碳排放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健全碳金融体系,探索碳配额有偿分配制度,发展农林行业碳汇,探索碳资产质押、配额回购、配额拆借、核证自愿减排量置换等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和碳资产管理机构稳妥有序探索开展包括碳基金、碳资产质押贷款、碳保险等碳金融服务。完善碳普惠机制,拓展碳普惠场景,建立健全能够体现碳汇价值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并推动普惠机制下沉至村域生态产业。拓展“碳惠通”平台功能,健全核证自愿减排机制。(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重庆证监局、市交通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五)建立金融支持绿色发展示范体系。

  12.探索金融支持产业生态化示范路径。参照国内外主要绿色金融标准,建立金融支持绿色重点项目清单,助推生态利用型、循环高效型、低碳清洁型、环境治理型“四型产业”发展。按照“有保有压、分类管理”原则,逐步抑制“高碳低效”领域的投融资活动。发展转型金融,建立转型金融重点项目清单,积极鼓励金融机构向传统高碳企业的节能减排和减碳项目提供信贷服务,推动冶金、建材、石化化工等行业对照标杆水平实施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大力支持节能减碳新材料项目,加快推动新材料拓展应用场景。(牵头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

  13.打造绿色低碳示范样本。发挥两江新区、渝中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南岸区引领作用,积极探索低碳、零碳园区建设模式,建好重庆绿色金融大道、明月湖科创基地、广阳湾智创生态城等一批平台载体,打造一批布局集约化、结构绿色化、链接生态化的绿色示范园区、绿色示范项目。支持企业推行绿色化管理、开展绿色生产和打造绿色品牌,努力创建更多“国字号”绿色工厂。鼓励区县探索创新绿色融资模式,支持金融服务低碳、零碳园区和绿色工厂、绿色矿山建设以及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渝中区、南岸区政府,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有关区县政府)

  14.探索金融支持生态产业化示范路径。围绕长江大保护,聚焦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推动生态资源变资产、资产变资金,打造金融服务“三资转化”示范样本。聚焦低碳城市、无废城市、海绵城市、交通强国等试点和任务,优化金融供给,打造金融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示范样本。发挥开发性金融的作用,深化广阳岛片区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示范,培育绿色低碳应用场景。(牵头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局,各区县政府)

  (六)推进金融资本与绿色产业融合发展。

  15.健全绿色低碳投融资规划。根据我市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以及“一区两群”协调发展布局,制定绿色低碳项目投融资规划,围绕全市碳达峰行动方案及重点行业领域实施方案,打造“绿色金融+绿色制造、绿色建筑、绿色交通、绿色能源、绿色农林等”的“1+N”绿色产业发展体系。〔牵头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局、市能源局、市农业农村委、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绿金改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16.完善核心区绿色金融功能。按照“一区一策”加快完善绿色金融服务功能,依托“解放碑—江北嘴—长嘉汇”绿色金融核心区建设,支持渝中区将“解放碑—朝天门”建设成绿色金融机构集聚区、绿色低碳示范街区和重庆金融历史文化展示区,支持江北区江北嘴金融集聚区绿色金融能级提升,支持南岸区(重庆经开区)打造广阳湾智创生态城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先行示范区,支持两江新区建设数字经济产业园金融科技创新区和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支持万州区建设江南金融核心区。推动绿色银行、绿色证券、绿色保险、绿色金融租赁、绿色基金等各类绿色金融机构和绿色评估、绿色研究以及会计、法律等绿色金融配套机构入驻。(牵头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两江新区管委会,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万州区政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林业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科技局、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

  17.开展金融服务制造业绿色转型升级试点。在两江新区先行先试,引导金融资源支持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等绿色制造示范单位创建以及高效节能装备制造、先进环保装备制造、资源循环利用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和绿色船舶制造等产业发展,助力标杆企业提高效益、拓展市场、壮大规模,形成示范带动效应。实施金融服务产业园区绿色升级示范工程,支持绿色供应链、清洁能源替代、生产清洁改造、无害低排原辅材料替代、废气废物治理及资源化综合利用、零碳工业研发和示范、新型储能技术攻关和氢能关键技术研发、示范和规模化应用。鼓励大企业通过资本并购、产业联盟、联合技术攻关等方式带动中小企业开展绿色改造,支持供应链优势企业优先将绿色工厂纳入合格供应商、优先采购绿色产品,推动上下游、全行业绿色协同发展。研究制定绿色小微项目(企业)认定标准,推动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融合发展,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人行重庆营管部、两江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市市场监管局)

  18.开展金融支持绿色建筑试点。在两江新区和渝中区先行先试,重点支持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开发与使用、城市绿色化更新,建立绿色建筑统一标识制度;推动绿色建材规模化应用和建筑材料循环利用;创新融资服务,支持建筑节能及绿色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建材生产与使用、区域集中供冷供暖设施建设、合同能源服务等;探索建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发展基金,引导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城市更新基金投向绿色建筑重点领域。在两江新区探索打造绿色生态示范区,在渝中区探索打造绿色低碳示范建筑范本。(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管委会,渝中区政府;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市经济信息委、市生态环境局)

  19.开展金融支持绿色交通试点。在渝中区和江北区先行先试,引导金融资源流向智能绿色交通体系、城乡公共交通系统、绿色公路、绿色铁路、绿色港口、绿色货运、航电枢纽、共享交通设施以及新能源汽车充电、换电、加氢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牵头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交通局,渝中区、江北区政府;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

  20.开展金融支持生态农林和生态旅游等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积极研究金融政策,确保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拓宽投融资渠道,开发适合的金融产品,为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的社会资本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提升重点生态功能地区生态系统碳汇。支持化肥和农药减量增效,加强畜禽粪污、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促进农业减排固碳增效。在万州区和南岸区先行先试,探索开展生态农林碳汇、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自然资源指标及产权交易等,支持打造长江“两岸青山千里林带”;引导金融支持循环农业、山地特色农业发展,农业产业园区、产业强镇、产业集群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绿色技术创新;加大金融对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生态旅游及农村电商等支持力度。(牵头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委、市林业局,万州区、南岸区政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文化旅游委、市生态环境局、重庆证监局)

  21.开展金融支持绿色金融改革创新重点区和特色区建设。制定出台重点区、特色区评价管理办法,重点区结合各自区县的重点产业,探索绿色金融支持重点产业绿色转型的路径;特色区结合各自区县的特色绿色产业,推进绿色金融助推特色绿色产业创新升级。探索金融支持畜禽粪污治理及资源化利用、固体废弃物处置及利用、山地农(林)业、黑臭水体治理“厂网一体化”、海绵城市建设、化工园区污染防治、生态农业、静脉产业、生态旅游及乡村旅游等领域的新模式,加快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因地制宜推进农村改厕、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水治理、村容村貌提升、乡村绿化美化等。(牵头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乡村振兴局;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农业农村委、市文化旅游委、市金融监管局、市林业局、重庆银保监局,有关区县政府)

  (七)推进绿色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22.打造绿色金融数字化发展平台。开发建设安全可控、持续迭代、开放共享的“长江绿融通”绿色金融大数据综合服务系统(以下简称“长江绿融通”系统),实现绿色金融颗粒化统计监测、绿色项目智能化识别、绿色低碳项目线上对接、环境效益测算、绿色金融智能评价、绿色信息互联互通。(牵头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发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

  23.建立智能化绿色项目库。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出台重庆市统一绿色项目认证评估办法,组织开展重庆市绿色项目、绿色建筑、绿色工厂、绿色企业申报工作,并与“长江绿融通”系统进行数据交互和验证,形成“重庆市绿色项目(企业)库”推送给金融机构。(牵头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发展局、市经济信息委、市住房城乡建委)

  24.建立信息共享和监管平台。探索建立园区级、行业级、城市级能源大数据平台,推动跨部门业务合作及信息共享,加强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等领域统计监测,强化统计信息共享,缓解信息不对称,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建立智能化绿色金融统计监测与评估考核体系,为监管部门实施差异化监管与政策激励提供依据;探索开发环境效益评价功能,量化节能减排效果;推动数字普惠金融发展,助力乡村生态振兴。(牵头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信息委;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大数据发展局、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各区县政府)

  25.探索建立碳账户体系。提升碳排放统计核算数字化、信息化水平,探索碳账户体系建设,逐步建立控排企业和获得碳减排贷款企业的碳账户,并将碳账户数据信息纳入“长江绿融通”系统。(牵头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

  (八)扩大绿色金融国际合作与交流。

  26.推动中欧绿色金融合作。在碳排放计量和认证、零碳技术孵化与应用等方面加强与欧盟合作。做好产业链供应链碳排放管理,推动有条件的行业领域共享上下游碳排放、碳足迹等信息,促进全链条低碳脱碳。(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委、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

  27.推动中新(加坡)绿色金融合作。利用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及西部陆海新通道优势,加强中新双方在绿色金融领域合作,研究推动重庆、新加坡的环境权益与绿色金融服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探索低碳领域跨境合作有效途径。(牵头单位:市中新项目管理局;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

  28.鼓励开展绿色跨境投融资。探索绿色金融标准趋同实践,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赴境外发行绿色债券、申请绿色贷款,促进绿色金融资源跨境流动。(牵头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中新项目管理局、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

  29.争取国际金融机构支持绿色发展。争取多双边国际金融机构支持我市绿色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多领域、多渠道和多层次开展对外交流活动,促进绿色金融改革工作的经验交流与互动。(牵头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市中新项目管理局)

  (九)支持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绿色金融一体化发展。

  30.探索环境权益一体化交易机制。依法依规深化跨省市排污权、水权、林权等环境权益和资产交易,探索建立环境效益和生态价值市场化交易制度,建立健全初始分配、有偿使用、市场交易、纠纷解决、配套服务等制度,构建环境权益统一交易市场。协同开展森林、湿地等碳汇本底调查和碳储量评估。推动成渝碳普惠机制建设和互认对接,探索相互认可的核证减排量。建立健全成渝两地绿色低碳政策法规、市场机制、科技创新、财政金融、生态碳汇、标准建设等配套支撑制度。(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绿金改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31.鼓励金融机构跨区域合作。按照国家统一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依托“长江绿融通”系统等,推动成渝地区绿色金融服务平台一体化建设,推进信息共享、生态共治。促进金融市场要素在成渝两地合理流动、高效聚集、优化配置。鼓励成渝地区的金融机构打破区域界限,通过创新提供同城化的对公、对私金融结算服务,取消跨界收费。推进融资抵(质)押品异地互认,建立联合授信机制,在依法合规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信贷资源跨区域流动,支持跨区域绿色投资。提升跨区域移动支付服务绿色生活方式的水平,逐步实现在便民服务领域的广泛应用和互联互通。(牵头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市生态环境局)

  32.引进国家和社会资本支持绿色发展。积极对接国家绿色发展基金、“一带一路”绿色股权投资基金等,支持成渝地区绿色发展。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完善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政策,鼓励国有企业加大绿色低碳投资。共同争取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纳入中央支持碳达峰政策重点支持区域。大力争取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在成渝地区开展延展性研究和产业化应用。(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

  (十)构建绿色金融风险防范化解机制。

  33.建立健全绿色金融风险预警机制。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开展环境风险压力测试,研究探索全国性金融机构驻渝分支机构开展气候与环境风险评估。(牵头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责任单位:重庆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34.建立环境风险信息披露机制。利用“长江绿融通”系统健全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信息披露制度,根据国家上市公司及绿色债券发行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准则,制定我市配套机制;将企业是否开展环境信息披露作为绿色项目申请的重要内容,对纳入“长江绿融通”系统的绿色负面信息实行风险分级管理,探索建立负面信息修正机制。(牵头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市发展改革委)

  35.加强监测评估与处置。建立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依法依规惩戒企业环境失信行为。做好绿色金融创新过程中的风险监测、预警、评估与处置,严格防范“洗绿”“漂绿”等风险行为。(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重庆证监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

  36.加强工作统筹。市绿金改领导小组要强化统筹调度,及时协调解决试验区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加强绿色低碳产业规划与绿色金融规划衔接,明确主责部门和时间表,将相关任务纳入重点督办事项,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督评估,建立风险应对预案和风险分担机制,确保改革任务稳妥有序实施。(牵头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绿金改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37.加强组织宣传。引导社会大众增强环保法治意识,普及绿色金融理念,在渝中区设立绿色金融成果展厅,邀请国内外专家开展绿色金融学术研讨与经验交流,不定期发布我市探索实践绿色金融的成果和经验,将试验区的经验进行总结、示范和推广,积极申请承办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应对气候变化会议。加强绿色金融相关政策文件宣讲解读,引导市场主体用好金融政策。(牵头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渝中区政府;责任单位:市绿金改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二)加强政策支持。

  38.发挥好货币信贷政策的支持引导作用。研究建立更多创新性的激励约束机制,不断丰富绿色金融支持政策工具箱,运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等政策工具,通过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绿色低碳企业贷款和票据即报即审、再贷款再贴现资金实行利率优惠。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度提高内部绿色信贷不良率容忍度。将试验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结果纳入央行金融机构评级等评价考核,适当提升绿色信贷指标占比,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为绿色低碳项目提供长期限、低成本资金。(牵头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重庆证监局)

  39.加大支持绿色金融发展的财政税收激励力度。按照市场化原则,综合运用贷款贴息、股权投资奖励、担保费补贴、风险补偿、应急转贷等工具,引导金融资源绿色化配置。支持政府投资基金按照市场化的原则支持绿色金融、绿色产业发展,按照绿色产品品目清单实施政府绿色采购。支持绿色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应用,实施绿色金融机构落户和绿色项目融资主体上市(挂牌)奖励政策。对碳减排支持工具贷款配套财政补贴,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三农”主体绿色贷款纳入担保费补贴支持范围。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生态产品经营开发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按市场化原则,健全绿色项目投资风险分担机制。探索对金融机构的绿色金融产品创新给予激励。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船等税收优惠。(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市经济信息委、市水利局、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

  (三)加强人才保障。

  40.完善高层次绿色金融人才培养和引进政策。深化与国内外专业机构、大专院校以及科研院所等合作交流,积极发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高校联盟等方面的作用,探索设立绿色金融研究院、绿色项目融资培育辅导推介中心,合作加强人员培训和能力建设。搭建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在住房、医疗、子女入学等方面打造“绿色通道”,完善绿色低碳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打造一支具有金融和环保技术知识的复合型、高层次绿色金融专业人才队伍。(牵头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人力社保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信息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各区县政府)

  41.建立绿色金融决策咨询体系。联合政府决策咨询机构、科研机构、金融机构等打造绿色金融决策咨询智库,组织引导科研院所、绿色金融第三方服务机构和国内外专家对我市绿色金融发展提供智力支持,鼓励科研院所及第三方服务机构在渝设立分支机构,开展决策咨询、专题研讨、课题攻关、技术研发、项目推介、成果展示等。(牵头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人力社保局、市经济信息委;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

  42.完善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自律机制。充分发挥重庆市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机制作用,调动金融机构的主观能动性,围绕绿色金融发展突出问题开展专题研究,探索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绿色金融团体标准。(牵头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

  (四)加强考核约束。

  43.强化对企业的融资约束。探索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及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信息纳入“长江绿融通”系统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作为企业贷款授信、债券发行等金融支持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

  44.建立金融机构考核约束机制。考虑绿色金融业务开展情况、环境信息披露、压力测试结果等因素,结合信贷、证券、保险等多种金融业务类型,完善我市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考核制度,将评价结果作为监管评级、机构准入、业务准入、高管人员履职评价等工作的重要参考。(牵头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重庆证监局)

  45.完善区县绿色金融发展评价体系。制定区县绿色金融综合发展评价管理办法,将评价结果纳入地方政府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牵头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各区县政府)

  46.开展绿色金融改革评估。开展试验区建设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检验绿色金融改革创新成果,并将评估结果及时报送国家有关部委。(牵头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责任单位:市绿金改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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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货运或可借鉴“反向开票”,“三张票”亦需配套税收政策

编者按:近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撰文指出,近年税务稽查部门查处案件聚焦网络货运平台等行业领域,这也预示了2026年及之后税务稽查的重点方向。本文将结合今年新出台的相关政策,分析网络货运行业涉税风险的监管趋势,并探讨在该行业推行“反向开票”的可行性。

  一、政策及监管齐发力,网络货运迈向规范发展

  (一)涉税信息报送新规推动经营数据透明化

  2025年6月20日,《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务院令第810号)正式施行。为落实该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发布《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和《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两份公告从实操层面对涉税信息报送的范围、内容、时限、方式及违规处理等关键事项作出了详尽规定,覆盖网络货运等八大类平台。

  对于网络货运行业而言,该新规不仅明确了平台的信息报送义务,更通过将交易流水、支付记录、从业人员收入等关键数据纳入税务监管视野,提升了行业经营数据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此举一方面有助于税务机关更精准地识别涉税风险,提高对虚开发票、隐匿收入等违法行为的查处能力;另一方面也推动平台企业加强内部合规管理,从而在制度层面促进整个行业向更加规范、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二)油(能)耗与通行费抵扣新规落地,执行层面仍待明晰

  今年8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快递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发布,明确了网络货运平台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将其自行采购并交付实际承运人使用的车辆燃料(包括成品油、天然气、电力等)及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对应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与此前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以下简称“30号公告”)相比,5号公告为网络货运平台获取油(气)票、通行费发票进行进项抵扣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有助于降低平台税负。然而,在具体执行中仍存在若干现实问题:

  其一,油费等能耗费用占比提升,现行油票抵扣比例限制可能导致平台抵扣不足;其二,在抵扣油票等能耗费用的过程中,如何计算不同运输业务中所消耗的油、汽等能耗,如何确保该笔油、汽与对应的运输业务相对应;其三,轮胎等消耗品使用频率高、损耗快且种类繁多,亦为运输行业成本构成的一部分,平台如何就此进行抵扣仍未可知。

  (三)行业性规定强化部门信息共享与协同监管

  今年11月,交通运输部发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与2019年版本相比,本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网络货运经营者的分类,细化为“承运类”与“信息交易撮合类”,并重点围绕承运类经营者提出规范性要求。

  一方面,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在资金结算上“收款人必须与实际承运人一致”,从资金流层面强化业务真实性的约束。另一方面,规定“单证信息通过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实现与同级税务部门共享”,这将大幅提升交通运输与税务部门之间的数据交换效率,推动运营信息与税务数据的联动监管。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建立了跨部门联合治理机制,明确网络货运经营者如发生虚开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除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处罚外,若导致行业运行监测结果异常,交通运输部门亦可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二、2026网络货运涉税监管重点预测

  (一)虚开油票、ETC发票

  根据30号公告及5号公告,部分平台通过取得加油票、ETC发票的方式抵扣进项。具体而言有三种模式:其一,网络货运平台与成品油企业、加油站签订合作协议,司机加油后年度统一对公结算的模式;其二,加油平台为网络货运平台解决成品油发票问题;其三,部分加油平台成立贸易公司,一端对接各地加油站,另一端对接托运企业,交易链条为“加油站-加油平台-货运企业”,此模式下货运企业成品油发票来源就是这些加油平台的贸易公司。

  这三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平台的进项难题,但在实践中均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仍然属于税务稽查的重点。模式一和模式二的风险均在于,30号公告要求在成品油发票抵扣的前提是成品油用于货运业务,若平台技术无法保障“司机-车-油”一致性,平台将容易受到业务真实性的质疑,进而面临补税、滞纳金甚至被定性虚开、偷税的风险;模式三的风险在于,贸易企业并不实际参与成品油交易,成品油直接由加油站传至司机,若无法保障其业务合理性及真实性,则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过票”企业而面临虚开的风险,此时网络货运平台可能被牵连导致面临被定性虚开、偷税的风险。基于此,实践中,税务机关已通过设定卡车百公里油耗合理区间、限制油票抵扣比例等方式防范虚开风险。

  (二)白条、自制凭证入账或未取得合规发票

  网络货运平台的核心商业模式通常涉及撮合交易或整合零散服务资源,其主要的成本支出在于向平台上的个体服务提供者、小微商户或合作方支付报酬。然而,这些交易对手方往往无法提供合规的发票,或者提供的票据不符合税务规定。这使得平台在申报企业所得税、进行成本扣除时面临凭证缺失的问题,常常只能依赖内部支付记录、银行流水和线上协议等材料入账。此类做法明显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同样属于税务稽查的重点,这可能导致平台存在税务风险,可能面临企业所得税被追缴并加收滞纳金的处罚。

  (三)受票方通过平台倒补已经发生业务的发票

  无论是网络货运还是灵活用工,这一类撮合交易式平台模式中常见一种场景:交易双方在线下已实际完成服务或商品交付,并结清款项,但因未能及时获取合规票据,转而寻求通过平台“补办”交易流程以取得发票。在此类操作中,需求方为满足进项抵扣或成本列支的发票要求,联系平台为其补开发票。平台为赚取服务费,通常要求双方在线上“补签”电子合同、补录交易信息,将已完结的线下业务数据“导入”平台系统,并据此生成相应的线上订单与发票。

  尽管经济行为真实发生,但平台的介入与线上交易流程的构建,均显著晚于实质交易完成的时间点。这导致平台所开具发票记载的交易时间、签约主体、订单流水等关键信息,与业务实际发生的客观过程、主体及时间线严重不符。因此,税务机关在审查时,可能认定此类补票行为脱离了真实、及时的交易背景,存在虚开发票的嫌疑。即使资金与劳务真实,该开票行为本身仍可能被定性为虚开,相关企业将面临发票不予抵扣、成本不得列支,以及后续的补税、罚款、滞纳金等行政处罚,甚至可能引发刑事风险。

  三、延伸探讨:网络货运是否具备“反向开票”的条件?

  近期有行业观点指出,既然“反向开票”在资源回收行业中有效缓解了“取票难”问题,那么将其引入同样受困于发票获取的网络货运行业,或许能从制度层面解该行业的税务管理难题。这一建议值得深入探讨。

  (一)网络货运同样属于源头发票缺失的行业

  网络货运与资源回收行业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两者均主要面向大量未经税务登记的自然人开展业务(如个体司机与回收者),导致企业在获取合规发票时面临实际困难,进而推高整体税负。同时,这些自然人也因个人所得税负担较高、征管复杂等原因,长期处于税收监管的边缘地带。

  (二)网络货运行业实行反向开票须配套政策

  2017年国税55号文虽允许司机代开专用发票,但因操作流程复杂,实际推行效果有限。在此背景下,对司机运费实行“反向开票”被视为一种可行的解决路径。然而需注意,资源回收行业之所以能推行“反向开票”,是因其配套实施了简易计税、增值税即征即退以及个税核定等一系列政策。因此,若在网络货运行业引入“反向开票”,须同步设计与之匹配的征管机制,尤其需妥善解决司机群体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只有与5号公告中明确的能源发票、路桥费发票抵扣政策相结合,形成“能源票+路桥费票+运费反向开票”的政策组合,才能破解网络货运行业面临的涉税困境。

  (三)新三张发票背景下的税务合规应建立在技术发展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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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小结

  当前,网络货运行业在政策规范与监管强化下正逐步走向透明与合规。未来监管将更聚焦于发票真实性、业务匹配度以及成本凭证合法性。在此背景下,探讨“反向开票”在该行业的适用性具有现实意义,但需系统设计配套征管措施,兼顾效率与公平,才能切实推进行业健康发展。

从6个方面看“虚开”变“逃税”

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其官方微信号发布八起《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案例1“郭某、刘某逃税案——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逃税的,应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依法处理”,法院判决书指出:“负有纳税义务的行为人在应纳税义务范围内,通过虚增进项进行抵扣以少缴纳税款构成犯罪的,即便采取了虚开抵扣的手段,主观上还是为不缴、少缴税款,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应以逃税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发文指出,“通过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逃税案件多发,定性上应该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实施的上述行为依法以逃税论处,既符合行为的本质属性,也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规定,有利于防止对实体企业轻罪重罚,有利于涵养国家税源。”

  最高院发布典型案例,核心意义在于通过具体案例明确司法裁判规则,为类似案件提供统一、权威的参考标准,有效指导各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从而保障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公正性。本案例具有重要的风向标意义,对于解决目前实务中虚开案件刑事打击面过大量刑过重的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刑事审判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主观上应具有骗抵增值税目的。

  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205条采取简单罪状描述,没有明确本罪的主观状态。但基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法背景和立法原意,该罪名的设立目的是为了打击骗抵增值税的行为。特别是,2024年两高发布司法解释法释[2024]4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知名刑法学家陈兴良认为,这一规定从立法明确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目的犯的属性。

  实务中,由于虚开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司法机关会据此推定当事人主观具有骗抵税款目的,但是,该推定规则忽略了对其主观心理状态的具体查证,有失刑法上主观故意判断的严谨性。2024年最高院发文解读两高司法解释时,指出“因抵扣造成税款损失”则在一般情况下当然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抵税款目的’,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该损失超出其预料”。因此,当事人应当积极提供相反证据,充分证明不具有骗抵税款的主观动机和目的,造成的税款损失超出了其预料,这种情形下,基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亦不应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准确理解法释[2024]4号第一条“虚抵进项税额”以及第十条“(三)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两高司法解释法释[2024]4号第一条,将“虚抵进项税额”列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逃税罪“欺骗、隐瞒手段”,但是对于如何理解“虚抵进项税额”,并没有给出具体的界定,最高检曾发文解读法释[2024]4号,认为:“关于“虚抵进项税额”的逃税行为是指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方式虚抵进项税额”,但是,根据最高院发布的这起典型案例,可以认为“虚抵进项税额”是指以逃避缴纳增值税义务为目的的虚假抵扣行为,且应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方式。

  同时,两高司法解释法释[2024]4号第十条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为表现做了细化,其中第三项“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自发布以来,在实务中也存在不同的理解,结合最高院发布的这起典型案例,在具体适用中应注意以下两点:

       (1)该项旨在强调非增值税抵扣业务的虚开情形,典型的如变票虚开,系对前两项“没有实际业务虚开”、“有实际业务超额虚开”从逻辑上做的补充,但是需要指出的是,第十条列举几种情形,只要受票方虚开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应纳税义务范围内”,还是属于逃税范畴,不应界定为骗抵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对于“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更多是为了强调通过空壳公司或“假企业”开具发票,具有鲜明的骗税外在特征,意在与实体公司虚开发票(依法完税)相区别。

  3、“受票方以虚开发票抵扣增值税”认定为逃税罪的适用条件。

       结合最高院发布的该起典型案例,至少应该重点关注以下几个因素:

  (1)虚开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应纳税义务范围内”。根据增值税现行法规,销售应税货物或服务等,就会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是在应纳税额的计算规则上,采取的是层层抵扣模式,应纳税额由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得出,如果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特别是近年来出台了留抵退税制度,对于购进环节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超过销售环节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形成的未抵扣税额,可以申请提前退还。因此,对于涉嫌以虚开发票抵扣增值税的行为,要看其虚开行为涉及的整个纳税期间,如果虚开抵扣的增值税税额小于或等于整个纳税期间实际业务产生的应纳税额,即可认定为“在应纳税义务范围内”,属于逃避缴纳增值税,否则,就会被认定为具有骗抵国家税款目的,而被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7b9e8fcf65cdebbcf095f0d541000bb0_018ed158568a0f4bab83d038b798ff1e.png

4、在下游受票方被认定为逃税的前提下,对于开票方虚开行为定性问题。

  需要明确,开票方首先构成了《发票管理办法》上的虚开,但是,基于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罪刑责相适应的原则,在下游受票方被认定为逃税的前提下,不宜将开票方认定为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应依据共犯原理以及其发挥的作用大小,认定为逃税罪共犯。特别是,对于受票方按照逃税罪行政前置程序,不追究逃税刑事责任的,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出发,以及鉴于已经挽回了国家税款损失,对于开票方也不宜追究刑事责任,可以按照发票管理办法予以处罚,同时没收开票费违法所得。

  另外,需要补充的是,目前对于异地虚开的案件,各地司法机关大多将受票方和开票方分案处理,对于案件侦查和公平公正处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对于开票方而言,通过其开具发票赚取开票费的行为,推定其与下游合谋骗税或逃税,在法律上虽无障碍,但是并未严格恪守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罪刑责相适应原则。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结合实际情形,开票方在没有实际业务的前提下,对外开具发票有时并不是为了协助下游骗抵或逃税,以我们目前代理的一起案件来看,开票方作为当地一家经营多年的实体企业,当地县政府动员辖区企业申请“规上企业”,对于营收规模设定了指标,并且由乡镇干部“一对一”对接动员企业,在这样的背景下,企业实施了虚开的行为,开票金额对应规上企业营收指标缺口,为了弥补虚开产生的增值税,收取了一定的开票费,且二者金额相当。在该情形下,从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来看,在上游申报完税的情形下,下游的抵扣行为不会造成税款损失,据此,开票方符合两高司法解释法定出罪情形,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即便司法机关认为下游抵扣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该情形下,也应考虑上下游主观目的的不同以及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中发挥作用的大小,主要责任应有受票方承担,对于开票方应尽可能减轻处理。

  5、关于逃税罪行政前置程序问题。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法释[2024]4号第三条,“纳税人有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在公安机关立案前,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或者批准延缓、分期缴纳的期限内足额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全部履行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税务机关没有依法下达追缴通知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上述规定,受票方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抵扣增值税的行为,通过司法机关认定为逃税性质的,如果该案件属于公安直接立案的案件,应该按照最新司法解释的要求,退回税务部门依法追缴税款,未经税务部门依法下达追缴通知程序的,不得直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案件由税务部门移送司法机关的,并且受票方已经按照税务部门追缴通知补缴了税款、缴纳了滞纳金和罚款,则司法机关应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6、受票方虚开抵扣定性逃税罪与现行立法存在冲突,完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法是当务之急。

  最高院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对于受票方以虚开发票抵扣增值税的行为,在法律定性上予以了澄清,为类似案件提供统一、权威的参考标准。但是目前从刑事立法上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认定来看,包括刑法205条第三款、两高司法解释法释[2024]4号第10条第一款等,以虚开发票抵扣增值税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加之在法定刑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重于逃税罪,该行为构成刑法上的想象竞合,应该从一重罪,适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故此,最高院发布典型案例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虚开抵扣行为的法律认定问题,需要继续完善现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立法,特别是明确其犯罪构成要件成为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