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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7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34号)第十四条规定,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没有用完,不能转回,其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企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上年末结余达到上述规定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的收入比例时,可以申请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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