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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 答: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退税范围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六行业,既无“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的限定条件,也无“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卡点;只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退税范围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六行业之外的企业,即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文件规定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的企业,才有“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限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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