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财综[2023]245号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中小微企业继续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3-15
文号:皖财综[2023]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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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中小微企业继续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

皖财综[2023]245号    2023-3-15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县(区)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我省中小微企业继续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政策通知如下:

  一、《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中小微企业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皖财综〔2022〕299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对2022年度开业但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缴费人,其营业收入指标按照所属期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对2023年度新开业的缴费人,其营业收入指标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二、2023年1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日之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费款,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费款或予以退还。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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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微小加工或处理条款由4项扩充到13项,新增洗涤、过滤、简单研磨、简单混合等情形,更多低增值工序不再影响原产资格认定。二是原产地证书取消单份最多填写20项商品的限制,多品种拼单出口更省证书。三是符合条件、计税价格不超过600美元的秘鲁原产货物,可免于提交原产地证书或声明,小额贸易通关更快。四是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从HS2007年版转版到HS2022年版,具体产品原产地标准未变,但申报归类要按新版协调制度核对。五是完善完全获得标准:从他国或地区进口后在中国或秘鲁汇集的旧货物,不视为在当地收集,不能获得原产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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