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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8 《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销售方在开具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按照如下方式处理原蓝字发票:
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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