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3-04-2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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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2023-04-24

  为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事项的办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2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需要实地查验的情形除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外,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百万元及以上的,主管税务机关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并填写《湖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表》(见附件)。实地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地址;

  (二)纳税人的经营范围;

  (三)纳税人单笔销售业务情况和连续12个月(含开业未满12个月情形,下同)累计销售收入情况。

  二、纳税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批准其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M级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三)单笔业务销售额在十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或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额在一千万元以上。

  三、纳税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批准其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纳税信用级别为M级的建筑企业,纳税信用级别为M级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三)单笔业务销售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额在一亿元以上。

  四、纳税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批准其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亿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三)单笔业务销售额在一千万元以上或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额在十亿元以上。

  五、纳税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批准其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亿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纳税人;

  (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三)单笔业务销售额在一亿元以上或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额在一百亿元以上。

  六、纳税人不符合本公告第二条第一款或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且需要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或一千万元的,应另行报送说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理由正当的,可以批准其分别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或一千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其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票限额核定标准比照本公告执行。

  八、本公告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表.doc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3年4月2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2023年第2号公告的解读

  一、实地查验范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各省税务机关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不需事前实地查验的范围。结合我省实际,本公告重申了实地查验范围。除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外,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百万元及以上的,主管税务机关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并填写《湖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表》。

  二、实地查验内容

  (一)纳税人生产经营地址;

  (二)纳税人的经营范围;

  (三)纳税人单笔销售业务情况和连续12个月(含开业未满12个月情形,下同)累计销售收入情况。

  本次将原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修订为纳税人生产经营地址,主要考虑很多纳税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地址与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不符,办公地址与实际生产经营地址分离的情形。

  三、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符合哪些条件?

  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M级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三)单笔业务销售额在十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或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额在一千万元以上。

  本条将“因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未参与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修订为“纳税信用级别为M级的纳税人”。

  四、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符合哪些条件?

  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纳税信用级别为M级的建筑企业,纳税信用级别为M级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三)单笔业务销售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额在一亿元以上。

  本条新增了纳税信用级别为M级的建筑企业,纳税信用级别为M级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考虑新办的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要求较高,由于行业特殊性,相关企业经营期较短,较难取得纳税信用级别A级和B级。

  五、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为一亿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符合哪些条件?

  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三)单笔业务销售额在一千万元以上或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额在十亿元以上。

  六、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亿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符合哪些条件?

  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纳税人;

  (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三)单笔业务销售额在一亿元以上或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额在一百亿元以上。

  七、本次公告修订新增了哪些条款?

  本次新增了特殊条款适用于纳税人不符合本公第二条第一款或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且需要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或一千万元的情况。条款所述理由正当是指纳税人确实需要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或一千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纳税人销售豪华车辆等情形。

  八、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其他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如何核定其开票限额?

  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其他发票,如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开票限额核定标准可以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标准执行,但其他发票的限额核定不属于行政许可范围,不需按照行政许可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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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