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3-04-2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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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2023-04-24

  为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事项的办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2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需要实地查验的情形除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外,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百万元及以上的,主管税务机关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并填写《湖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表》(见附件)。实地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地址;

  (二)纳税人的经营范围;

  (三)纳税人单笔销售业务情况和连续12个月(含开业未满12个月情形,下同)累计销售收入情况。

  二、纳税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批准其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M级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三)单笔业务销售额在十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或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额在一千万元以上。

  三、纳税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批准其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纳税信用级别为M级的建筑企业,纳税信用级别为M级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三)单笔业务销售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额在一亿元以上。

  四、纳税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批准其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亿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三)单笔业务销售额在一千万元以上或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额在十亿元以上。

  五、纳税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批准其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亿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纳税人;

  (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三)单笔业务销售额在一亿元以上或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额在一百亿元以上。

  六、纳税人不符合本公告第二条第一款或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且需要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或一千万元的,应另行报送说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理由正当的,可以批准其分别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或一千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其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票限额核定标准比照本公告执行。

  八、本公告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表.doc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3年4月2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2023年第2号公告的解读

  一、实地查验范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各省税务机关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不需事前实地查验的范围。结合我省实际,本公告重申了实地查验范围。除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外,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百万元及以上的,主管税务机关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并填写《湖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表》。

  二、实地查验内容

  (一)纳税人生产经营地址;

  (二)纳税人的经营范围;

  (三)纳税人单笔销售业务情况和连续12个月(含开业未满12个月情形,下同)累计销售收入情况。

  本次将原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修订为纳税人生产经营地址,主要考虑很多纳税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地址与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不符,办公地址与实际生产经营地址分离的情形。

  三、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符合哪些条件?

  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M级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三)单笔业务销售额在十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或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额在一千万元以上。

  本条将“因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未参与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修订为“纳税信用级别为M级的纳税人”。

  四、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符合哪些条件?

  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纳税信用级别为M级的建筑企业,纳税信用级别为M级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三)单笔业务销售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额在一亿元以上。

  本条新增了纳税信用级别为M级的建筑企业,纳税信用级别为M级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考虑新办的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要求较高,由于行业特殊性,相关企业经营期较短,较难取得纳税信用级别A级和B级。

  五、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为一亿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符合哪些条件?

  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三)单笔业务销售额在一千万元以上或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额在十亿元以上。

  六、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亿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符合哪些条件?

  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纳税人;

  (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三)单笔业务销售额在一亿元以上或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额在一百亿元以上。

  七、本次公告修订新增了哪些条款?

  本次新增了特殊条款适用于纳税人不符合本公第二条第一款或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且需要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或一千万元的情况。条款所述理由正当是指纳税人确实需要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或一千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纳税人销售豪华车辆等情形。

  八、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其他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如何核定其开票限额?

  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其他发票,如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开票限额核定标准可以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标准执行,但其他发票的限额核定不属于行政许可范围,不需按照行政许可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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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和列报货币均为L货币。乙公司为甲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M货币,即其经营所在地的法定货币。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将乙公司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L货币。2X25年12月31日,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允许基于任何其他目的的货币兑换。在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实行自由浮动汇率机制,并采用单一汇率,该汇率每日更新。因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甲公司认定M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在上述情况下,甲公司在对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进行折算时,应当如何估计即期汇率?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当一种货币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企业应当对计量日的即期汇率进行估计,使其能够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在满足上述有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要求的情况下,企业可采用未经调整的可观察汇率或其他估计方法,对相关即期汇率进行估计。

  本例中,甲公司不能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能够基于其他目的兑换货币。在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实行自由浮动汇率机制,并采用单一汇率,该汇率每日更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一种货币在某一目的下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但在其他目的下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的,企业应当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的因素,以判断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是否满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的估计要求:一是是否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如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可能表明这些汇率包含对出于特定目的取得另一种货币的“激励”或“惩罚”,因而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二是可兑换货币的用途。如企业能够取得的另一种货币仅限于有限用途(如进口紧急物资),则该汇率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三是汇率的性质。相较于受监管部门管制及其他经常性干预的汇率,可观察的自由浮动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四是汇率更新的频率。相较于长期不变的可观察汇率,每日或以更高频率更新的可观察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

  本例中,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采用单一的自由浮动汇率且该汇率每日更新,同时基于其他目的兑换的货币也并非为有限用途,因此,甲公司认定基于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能够满足“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的要求,甲公司在折算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时可采用该可观察汇率作为估计的即期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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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和列报货币均为L货币。乙公司和丙公司为甲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分别为M货币和P货币,均为各自经营所在地的法定货币。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将乙公司和丙公司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L货币。

  情形一: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规定,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须在提交兑换申请时申报资金用途并完成相关行政审批流程。通常情况下,货币主管部门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2X26年6月1日,因无法满足市场对L货币的兑换需求,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了官方兑换渠道。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前述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

  情形二: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除进口食品和药品以外,不接受用于其他目的的L货币兑换申请。

  假定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在上述情形中,甲公司应当如何分别评估M货币、P货币是否可兑换为L货币?

  分析:

  情形一中,2X26年6月1日前,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提供L货币的官方兑换渠道,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前述10个工作日为通过官方兑换机制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的正常行政延迟。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企业能够在“一定时间范围内”通过可在兑换交易中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某一市场或兑换机制将该货币兑换为另一种货币,前述一定时间范围允许因法律或监管规定、公共假期等实际因素导致的兑换业务办理的正常延迟。因此,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其他相关评估要求的情况下,甲公司在提交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能够取得L货币的,可认定M货币可兑换为L货币。

  2X26年6月1日后,在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官方兑换渠道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且该兑换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应当仅考虑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本情形中由于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不存在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因此,甲公司应当认定M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

  情形二中,甲公司仅可基于进口食品和药品的目的申请将P货币兑换为L货币,而不能为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的净投资申请兑换L货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对于境外经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折算,企业应当假定其取得另一种货币的目的是变现或结算其境外经营净投资。本情形中,由于甲公司不能基于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净投资的目的申请兑换L货币,因此,甲公司应当认定P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