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汇缴加计扣除填报简化,企业仍应关注备查资料完整性
发文时间:2019-12-27
作者:华税
来源: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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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1号,以下简称第41号公告),根据第4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取消《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填报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报送要求,在进行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不再填报上述两表,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即可。41号公告的上述规定是对2018年第23号公告“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的具体体现。企业在减轻办税负担的同时,仍应注重留存完备的项目资料、研发费用专项归集资料、辅助账备查。


  一、企业应在所得税税审、财务审计之前启动2019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工作,以确保研发费用列示“三表一致”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一般同时为高新技术企业,由于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税收政策文件对研发费用认定口径、费用类型比例与加计扣除政策文件规定存在差异(例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2016》对租入的建筑物(如研发实验室等)租赁费、研发用建筑物的折旧费均可计入研发费用,而财税[2015]119号文则仅包括研发用仪器、设备,不包括建筑物)。概言之,高新研发费用归集口径略宽,部分企业由于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必须满足一定比例的要求,账目上按照高新要求的研发费用进行归集,加计则通过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项审计报告》的方式确认可加计数额。


  我们提请企业关注,由于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管理趋严,以前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高新/加计扣除列示的费用数额,与纳税申报表、财务审计报告上列示数额不一致的做法将可能不被认可,因此,企业应早于两审时间进行研发费用专项审计,在确保符合高新比例的基础上,尽量实现加计数额、高新研发费用数额一致,后者必须与纳税申报表、财务审计报告列示的数据一致。


  二、企业应梳理留存2019年度研发加计扣除备查资料,并启动2020年度研发立项规划


  尽管第41号公告为简化申报事宜,取消《归集表》、《辅助账汇总表》的填报,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3号公告,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管理方式,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再有前置的科委审核立项、税务审核研发费用归集程序,企业自行对所申报税收优惠负责。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完整、真实留存备查资料是纳税人的义务,企业应当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简化了申报手续,并不等同于放宽了研发费用归集、核算要求,企业仍应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国税[2015]97号文要求,留存《研发项目立项计划书(立项报告)》、研发项目立项决议、研发项目人员名单、研发项目预算表、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人员工时分配表、研发领料单、直接投入工时分配表等资料,证明研发费用发生的真实性、准确性。


  企业应重视研发立项规划工作,尤其是资产规模较大,营业收入波动较大的企业,为保证研发支出发生真实,同时兼顾必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求的比例,应当在2019年底启动2020年度的立项规划工作,完整的立项资料应当包括项目计划书、预算规划、各项目人员投入等。


  三、知识产权规划应与研发立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相关,能够持续稳定取得发明专利的,宜进行资本化、费用化支出区分


  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高新、加计等专项检查时,对“老高新”、“持续多年均进行加计申报的企业”,会提出如下疑点:企业连续多年进行研发投入,没有形成研发成果么?若有研发成果形成,则研发支出连续多年都是费用化支出,完全无资本化支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企业自行进行的研究开发项目,应当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分别进行核算。以某保健企业生产的具有特殊功效的保健茶为例,假定产品的研发周期为三年(2016.1-2019.12),一般而言,最后的半年时间为产品小试、中试时间,则此时应当理解为产品形成成果的可能性较大,或已经确认可以形成产品,则从2019.7之后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资本化支出,最终确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转入无形资产。对研发支出进行资本化和费用化区分,有两个关键时点需要关注,一个是确认资本化的时点,一个是结转入无形资产的时点。


  费用化、资本化账目的设置、核算,需要企业将研发与知识产权尤其是发明专利的取得进行关联,一般而言,企业研发立项时应同步考虑发明专利申请,取得发明专利的当月或次月之后发生的支出,可考虑计入资本化支出,并补充《关于XX项目进入开发阶段的决议》等文件。企业在进行资本化、费用化支出的核算时,常遇到的困境是,知识产权的申请常晚于研发立项时间,即立项研发过程中,认为某项技术有价值的,申请发明专利,而由于发明专利的申请周期延长,项目结束后,发明专利才取得。我们建议对此,企业应当对专利申请、研发立项统筹规划,增加研发立项,匹配发明专利。企业会计准则对开发阶段、形成无形资产的判断有严格条件,但因为条件规定较为抽象,是否进行资本化、费用化的区分,企业应汇总财务部门、科技部门、财务及税务审计部门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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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年度汇缴怎么办?不妨“对号入座”

编者按: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对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的具体细节做了明确。鉴于首个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季即将到来,本栏目将通过系列文章,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梳理需要关注的事项。

  2019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以下简称44号公告)对外发布,业界讨论已久的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相关事项,有了明确规定。

  根据44号公告,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前提下,居民个人只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即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具体来说,这三个条件分别是:年度汇算清缴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年度汇算清缴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不申请年度汇算清缴退税的。为了更清楚地解释上述规定,我们将通过具体的案例来作说明。除特别指明,案例中的纳税人均为居民个人,且向纳税人支付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都已依法、合规地履行了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义务。

  情形一:仅从一处取得工资薪金

  【案例】李先生是一家事业单位的部门负责人,月薪1.6万元。李先生2019年全年都在这家事业单位任职,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综合所得。

  李先生的情形,可能是纳税人中最常见的一种——即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仅从一处取得工资、薪金,除此之外不再取得其他综合所得。

  如果李先生已经将他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完整、准确地提供给了工作单位,并由单位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按月扣除,且在全年汇总后,李先生也没有其他可扣除项目。那么,工作单位已为其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款,将等于他全年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款。这种情况下,李先生无须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如果李先生在进行全年汇总后发现,自己仍有可扣除项目未在每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扣除。比如,他在2019年度中间发生了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或由于未及时向单位提供信息,导致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未获扣除等。这样,单位预扣预缴的税额,将大于他全年的应纳税额。此时,李先生如果申请退税,则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反之,如果他权衡后认为退税额较低而放弃申请退税,就可以免于办理汇算清缴。

  情形二:仅从一处取得非工资薪金类综合所得

  【案例】李先生的好友张先生的情况与李先生有所不同。张先生是一名作家,他在2019年出版了一部著作,并取得稿酬50万元。这笔稿酬是张先生2019年取得的唯一一笔综合所得。

  张先生的这种情形,可能出现在作家等群体中,属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仅从一处取得一笔劳务报酬、稿酬或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非工资、薪金类综合所得项目,其预扣预缴税款的计算方式,与年终应纳税额的计算方式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极有可能出现全年已预缴税款与年终应纳税款不一致的情形,相关纳税人需根据年度综合所得收入是否超过12万元,补税金额是否超过400元,或自己是否放弃退税,来判断自己能否免于办理汇算清缴。

  以张先生为例,其获得的稿酬,应按20%的单一比例税率计算预缴税款,且不考虑其他扣除项目。也就是说,出版社向张先生支付稿酬时,已预缴税款=500000×(1-20%)×70%×20%=56000元。

 假设张先生为独生子女,2019年可以享受全年6万元基本费用减除和每月2000元(全年2.4万元)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无其他扣除项目。那么,张先生2019年的年度应纳税额=[500000×(1-20%)×70%-60000-24000]×20%-16920=22280元,比出版社为其预扣预缴的税款少33720元(56000-22280)。这也就意味着,张先生须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才能够申请退税33720元。

  情形三:从两处及以上取得综合所得

  【案例】杨先生是北京一所高校的教授,他的月薪是2万元。除在校任职,杨先生还经常受邀外出授课,每次授课的劳务报酬为8000元~1.5万元不等。此外,2019年,杨先生出版了一部著作,取得了稿酬所得40万元。

  除在任职受雇单位取得工资、薪金外,还从其他地方取得兼职所得的个人;年度中间更换过工作的雇员;作家、演艺人员、保险经纪人、翻译、设计人员等从多处取得劳务报酬或稿酬所得的个人……像杨先生这样从两处及以上取得综合所得的个人,在现实中已经越来越多。

  这些纳税人的所得来源多样,向其支付所得的每一个扣缴义务人,一般又都无法获得其全年的汇总信息。因此,这些纳税人全年已预缴的税款,通常与其年终应纳税额并不一致。以杨先生为例,他的全年综合所得已经超过12万元,所以,杨先生需通过计算自己的全年应补或应退税额,进一步判断自己是否符合免于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的条件。

  情形四:非居民个人“变”居民

  【案例】穆勒是一名被德国总部派遣到北京子公司工作的德国技术专家,原定于2019年3月31日结束任期后返回德国。穆勒在年初预判,自己2019年在华居住天数不满183天,系非居民个人。据此,北京子公司按非居民身份,为其办理了月度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后因工作需要,德国总部将穆勒的任期延至2019年9月30日。由于此次延期,穆勒当年在华居住的天数超过183天,构成了居民纳税人身份。

  穆勒这种情形,常见于来华工作或在华居住的外籍无住所个人。这些个人年初预判为非居民的无住所个人,但在年终时,又构成了居民纳税人身份,因此,可能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非居民和居民的综合所得,适用不同的税款计算方式。因此,像穆勒这样的纳税人,需要在年度终了后,重新以居民身份计算其当年应纳税额,并与其以非居民身份预扣预缴的税款作比较,计算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后,再判断其是否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个税:先计算清楚,再判定是否免于汇缴

豁免办理汇算,应理解为对符合条件的居民纳税人,免除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的义务。纳税人需要先通过计算,看自己是否满足免于汇缴的条件。也就是说,免于汇算清缴,并不代表纳税人在此之前不需要做任何准备。


  1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工作结束。最近一段时间,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话题,成为网友热议的话题。当了解到有关免于办理个税汇算清缴的条件时,不少网友发出疑问:“不汇缴又怎么知道是要补税还是要退税?”对此,应该如何理解呢?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居民个人纳税人在2019年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这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时,先由支付方(即扣缴义务人)依税法规定,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2019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纳税人须按年度,汇总全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额,进行年度汇算清缴。


  具体来说,居民个人纳税人应以全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确定适用的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并据此计算出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然后,再由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减去2019年度已预缴税款,得出本年度应退或者应补税额,于2020年3月1日~6月30日期间,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出《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就政策具体执行细节,向社会征求意见。


  上述两份文件中均提到,满足条件的居民纳税人,在2019年度和2020年度“无需办理年度汇算”,并免除其办理汇算清缴义务。具体来说,包括扣缴义务人在支付综合所得时已依法预扣预缴税款,取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纳税人,和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纳税人。


  对此,不少网友发出疑问:“不汇缴又怎么知道是要补税还是要退税?”笔者认为,豁免办理汇算清缴,应理解为是对符合条件的居民纳税人,免除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申报的义务。在确定是否需要办理个税汇算清缴之前,纳税人应先自己汇总2019年度实际取得的综合所得的收入,按规定计算本年度应纳税额,再减去本年度扣缴义务人已预扣预缴和自己预缴的税额,得出自己本年度应退或者应补的税额。如果符合豁免办理汇算清缴的条件,就无需办理汇算,反之则应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也就是说,免于汇算清缴,并不代表纳税人在此之前不需要做任何准备。


  居民纳税人可通过向扣缴义务人提出查询、登录电子税务局网站进行查询和通过预填申报表测算等方式,确定自己是否符合免于汇算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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