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数量”栏是否可以写小数?
发文时间:2022-9-27
来源:河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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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规定:“第八条?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正确选择机动车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应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单位”栏应选择“辆”,“单价”栏应填写对应机动车的不含增值税价格。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通过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其中的规格型号、单位、单价等栏次也应按照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写要求填开。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若不能按上述规定填写“规格型号”栏的,应当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上,将相同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单价的机动车,按照同一行次汇总填列的规则开具发票。

  第九条?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一辆机动车只能开具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只能填写一辆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该文件政策解读:

  “五、在日常开具和使用机动车发票时要注意哪些事项?

  为了切实维护机动车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发票开具和使用方面要遵循以下几点要求:

  第一,机动车销售方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例如,销售方向消费者销售单价为200万元的机动车时,销售一辆机动车开具发票时仅能开具一张总价款为200万元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而不能分拆价款开具两张及两张以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因此,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数量”栏不可以写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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