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办发[2023]7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12-12
文号:晋政办发[2023]7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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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根治欠薪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持续巩固拓展我省根治欠薪工作成果,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山西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持续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巡查监管,抓好工程项目欠薪源头治本


  (一)严格落实“人盯人、人盯项目”网格协同监管责任制


  市县政府分管负责人是加强各自领域项目监管、保障工资支付第一责任人,要牵头会同省、市、县三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网格责任人按项目签订监管责任书,共同做好区域内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预防化解工作。县级政府负责人组织县级各有关部门在项目开工农民工进场1个月内完成实地检查,督促将实名制、工资专户、总包代发、工资保证金、维权公示、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过程结算等制度规范落实到位。市级相关部门负责监督县级履职情况和项目制度运行情况,督促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提级查处重大违法事项。省级相关部门开展督查督办、实施约谈问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点对在建工程项目和相关部门预防处置欠薪问题进行组织协调、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组织开展工资支付法律法规普法宣传,发放工程项目工资支付指导手册,制定劳动用工管理操作规范,打造标准化项目标杆,对全省项目各参建单位进行一体化、清单式的管理服务。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领域行业主管部门规范项目施工秩序,及时查处有关部门移送的拖欠工程款、违法转分包、挂靠等违法线索,督办解决由此引发的欠薪问题;建立健全本行业内工程项目关于工程量、工程质量、工程造价、价款结算等方面纠纷争议的协调解决机制,并广泛公布相关诉求反映途径,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调解不成的妥善引导通过司法等途径解决,监督有关参建单位不得因相关纠纷争议欠付农民工工资。


  审计机关加强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人工费用拨付等工资保障重大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和稽查。工业和信息化、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核实处理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问题,督促优先清偿农民工工资。其他各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做好本部门单位、本行业投资建设和监管工程项目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二)严格落实农民工实名制和信息化平台管理


  各市政府应建立本地区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将本地区工程项目全部纳入平台管理,并与省级平台互联互通。履行工程建设领域项目开工建设手续审批办理职责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督促项目在立项、办理开工手续后在农民工工资监控预警平台建档,并将项目信息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级发展改革、行政审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税务、市政等部门,水电燃气供应、物业管理单位以及金融机构,应将预警监控所需信息数据按要求接入平台。


  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应主动在平台建档,在项目开工前配备闸机、电子围栏、计算机等实现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信息化预警监控等必备的软硬件设施设备,按要求在相关信息化平台完成信息录入、数据对接等工作。要按项目配备专职劳资专管员,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专门负责确保所有进场作业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并进行实名制登记,为项目所有农民工建立动态台账,准确掌握项目农民工、劳务队长及班组长等人员底数,核对农民工考勤情况,核清农民工工资数额等,监督填写劳动计酬手册,完整记录、动态更新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等信息并录入至相关信息化平台等。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总承包单位实行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信息化管理的监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利用信息化平台,对建设资金、人工费用、农民工考勤及工资支付等信息进行比对,对项目农民工工资情况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落实情况实施分类分级预警监控,及时核处欠薪风险隐患,查处惩戒违法违规行为。对拒不纳入相关平台进行实名制管理的项目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资金来源和专户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开工建设。严格落实工程预付款和施工过程结算制度。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向总承包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可凭财政等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资金落实证明替代工程款支付担保函件。各类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出资主体)必须按约定足额向总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专户拨付人工费用,拨付费用原则上不低于工程进度款的15%~30%,具体比例由省人社厅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拨付周期不能超过1个月,但可以提前拨付,应始终确保专户资金能够保障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未按规定落实上述资金管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建设单位实施处理处罚,责令限期补足资金,引发欠薪的由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垫付被拖欠工资,同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监管,鼓励、支持、引导项目建设单位设立农民工工资专门账户管理相应资金,对其项目人工费用和农民工工资进行统筹保障。


  (四)严格落实总承包企业代发工资和工资保证金制度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督促分包单位与其签订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施工过程中分包单位应严格考勤并如实记录农民工实际工作天数和工作量,准确核定农民工劳动应得的全部工资数额,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劳资专管员审核签字后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全额代发。由于工作成果结算、验收等原因当月确实无法准确核定全部工资数额的,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先支付基本工资与已核定工资部分,待核定工资应在次月工资清单中予以体现并完成支付,最长核定支付周期不得超过3个月或者农民工离场后1个月。


  实行劳动计酬手册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班组长、劳务队长、分包单位及劳资专管员按月准确记录农民工实际工作量、考勤、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核定发放等情况,签章后必须交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并妥善保存,作为核查处置欠薪纠纷的重要依据。总承包单位留存的书面工资支付台账须与计酬手册相关内容一致。


  新建项目开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该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额度为工程施工合同额的1%,存储金额上限不超过500万元,鼓励通过开立金融机构保函形式存储。在我省范围内连续2年未发生被立案查处的拖欠工资行为的总承包单位,或新进入我省施工不足2年但未发生被立案查处的拖欠工资行为的,存储比例降低为0.2%;连续3年未发生被立案查处的拖欠工资行为且落实各项工资保障制度的,以及评为“无欠薪”企业、“无欠薪”项目的,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享受工资保证金减免政策的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按规定调整提高存储比例,责令其限期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内以现金形式存储与工程施工合同额1.5%的差额部分。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单位,应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2%的额度以现金形式存储工资保证金。新开工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始终大于工程年度施工合同额1%的,可暂免存储工资保证金,专户余额低于相应额度的,按规定启动工资保证金存储程序。


  (五)严格落实维权公示和欠薪纠纷内部化解责任制


  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建立项目内部欠薪调处机构并在醒目位置公示联系方式,负责牵头排查解决项目内欠薪隐患和问题。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和劳务负责人是项目解决欠薪问题直接责任人。维权公示信息进项目、进宿舍、进工棚,维权手册做到项目施工农民工人手发放一册,力争欠薪投诉不出项目、化解在基层。多次发生欠薪的项目,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向社会曝光;对欠薪投诉举报多发的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适时启动“无欠薪”企业、“无欠薪”项目打造活动。对工资保障制度落实到位,建设资金到位情况良好,人工费用拨付充足,建设单位承诺快速兜底解决欠薪问题,总承包单位已纳入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管理,农民工严格管理、工资底清数明,涉薪纠纷能在1日内自行调处完毕的项目和企业,可在作出相应书面信用承诺并由省级和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核验后予以公示,给予相应激励措施。减轻守法诚信企业负担,切实优化营商环境,不断加大正面宣传引导和政策支持力度,营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强大声势和良好氛围。


  二、突出结果导向,抓好欠薪案件动态清零销号


  (六)严格实行“三日清零”工作机制


  新发生的以及在建工程项目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纠纷,由案发地欠薪线索受理部门当日受理、首问负责,在3日内核实清楚并清偿到位。


  未按期解决的案件,由案发地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包案负责,同步责成相关部门对涉案单位和项目立案调查,对拖欠工资、不落实工资保障制度、违法转分包等违法行为依法实施整改处罚措施、责令项目停工,情节严重的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七)严查疑难复杂案件


  欠薪陈案积案等疑难复杂案件由案发地县级政府负责人包案,组织相关部门成立清欠专班,准确核实实际欠薪人数和金额、限期解决。


  对欠薪案件和涉薪纠纷引发重复、越级赴省进京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省人社厅约谈案发地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涉及单位项目一律立案查处、从严从重处罚,同时严肃追究案件办理人员和项目监管人员责任。


  (八)严惩欠薪违法违规行为


  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依法向社会公布,符合条件的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涉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和国企项目欠薪的,对项目主管人员、项目经理、直接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和追责问责。


  对逃避工资支付义务,以讨要工资名义讨要工程款的劳务公司、实际施工人依法处理,向社会曝光并实施信用惩戒。


  (九)严格落实重大案件通报制度


  对上级交办、批办的重大欠薪线索,由省人社厅书面通知市、县政府,抄送同级党委,督促限时办结。对没有按时办结或案结事未了的,省人社厅约谈涉及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并全省通报,涉嫌失职失责的人员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十)强化根治欠薪行政司法联动


  严格执行根治欠薪行政司法联动工作机制。相关部门查处欠薪案件时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的,以及欠薪问题反映人扰乱欠薪信访接待场所秩序的,公安机关应依法及时协助处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必要时可提请公安机关先行介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决定,相关单位不支付的,及时申请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执行到位。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以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提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


  三、严格考核通报,抓好欠薪治理工作责任落实


  (十一)加强根治欠薪工作组织领导。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持续列为重要议事事项,主要负责人直接推动,每季度听取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大突出事项,参加根治欠薪联合大接访,包案解决重大欠薪案件,深入项目一线调研推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落实。


  (十二)加强工作调度和通报运用。各市每月向所辖县级政府通报区域内欠薪线索发生数量、存量案件、政府工程和国有企业欠薪、项目管理运行等情况。


  (十三)加强专项目标责任考核


  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列为对各市、各有关部门单位专项目标责任考核事项,全省打分排队,按照优秀、良好、一般的标准确定考核结果,全省通报并抄送省委组织部,对考核为一般的市级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考核选择书面审核、实地核查、委托第三方评估、明察暗访、案件回访等方式开展。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松劲、不懈怠、不停步,拿出更多有针对性措施,形成根治欠薪问题的强大合力,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群体劳动报酬权益,确保人民群众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为维护社会稳定、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山西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2月12日


  (此件删减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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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