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办发[2023]7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12-12
文号:晋政办发[2023]7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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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根治欠薪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持续巩固拓展我省根治欠薪工作成果,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山西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持续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巡查监管,抓好工程项目欠薪源头治本


  (一)严格落实“人盯人、人盯项目”网格协同监管责任制


  市县政府分管负责人是加强各自领域项目监管、保障工资支付第一责任人,要牵头会同省、市、县三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网格责任人按项目签订监管责任书,共同做好区域内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预防化解工作。县级政府负责人组织县级各有关部门在项目开工农民工进场1个月内完成实地检查,督促将实名制、工资专户、总包代发、工资保证金、维权公示、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过程结算等制度规范落实到位。市级相关部门负责监督县级履职情况和项目制度运行情况,督促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提级查处重大违法事项。省级相关部门开展督查督办、实施约谈问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点对在建工程项目和相关部门预防处置欠薪问题进行组织协调、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组织开展工资支付法律法规普法宣传,发放工程项目工资支付指导手册,制定劳动用工管理操作规范,打造标准化项目标杆,对全省项目各参建单位进行一体化、清单式的管理服务。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领域行业主管部门规范项目施工秩序,及时查处有关部门移送的拖欠工程款、违法转分包、挂靠等违法线索,督办解决由此引发的欠薪问题;建立健全本行业内工程项目关于工程量、工程质量、工程造价、价款结算等方面纠纷争议的协调解决机制,并广泛公布相关诉求反映途径,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调解不成的妥善引导通过司法等途径解决,监督有关参建单位不得因相关纠纷争议欠付农民工工资。


  审计机关加强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人工费用拨付等工资保障重大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和稽查。工业和信息化、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核实处理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问题,督促优先清偿农民工工资。其他各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做好本部门单位、本行业投资建设和监管工程项目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二)严格落实农民工实名制和信息化平台管理


  各市政府应建立本地区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将本地区工程项目全部纳入平台管理,并与省级平台互联互通。履行工程建设领域项目开工建设手续审批办理职责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督促项目在立项、办理开工手续后在农民工工资监控预警平台建档,并将项目信息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级发展改革、行政审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税务、市政等部门,水电燃气供应、物业管理单位以及金融机构,应将预警监控所需信息数据按要求接入平台。


  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应主动在平台建档,在项目开工前配备闸机、电子围栏、计算机等实现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信息化预警监控等必备的软硬件设施设备,按要求在相关信息化平台完成信息录入、数据对接等工作。要按项目配备专职劳资专管员,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专门负责确保所有进场作业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并进行实名制登记,为项目所有农民工建立动态台账,准确掌握项目农民工、劳务队长及班组长等人员底数,核对农民工考勤情况,核清农民工工资数额等,监督填写劳动计酬手册,完整记录、动态更新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等信息并录入至相关信息化平台等。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总承包单位实行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信息化管理的监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利用信息化平台,对建设资金、人工费用、农民工考勤及工资支付等信息进行比对,对项目农民工工资情况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落实情况实施分类分级预警监控,及时核处欠薪风险隐患,查处惩戒违法违规行为。对拒不纳入相关平台进行实名制管理的项目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资金来源和专户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开工建设。严格落实工程预付款和施工过程结算制度。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向总承包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可凭财政等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资金落实证明替代工程款支付担保函件。各类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出资主体)必须按约定足额向总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专户拨付人工费用,拨付费用原则上不低于工程进度款的15%~30%,具体比例由省人社厅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拨付周期不能超过1个月,但可以提前拨付,应始终确保专户资金能够保障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未按规定落实上述资金管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建设单位实施处理处罚,责令限期补足资金,引发欠薪的由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垫付被拖欠工资,同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监管,鼓励、支持、引导项目建设单位设立农民工工资专门账户管理相应资金,对其项目人工费用和农民工工资进行统筹保障。


  (四)严格落实总承包企业代发工资和工资保证金制度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督促分包单位与其签订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施工过程中分包单位应严格考勤并如实记录农民工实际工作天数和工作量,准确核定农民工劳动应得的全部工资数额,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劳资专管员审核签字后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全额代发。由于工作成果结算、验收等原因当月确实无法准确核定全部工资数额的,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先支付基本工资与已核定工资部分,待核定工资应在次月工资清单中予以体现并完成支付,最长核定支付周期不得超过3个月或者农民工离场后1个月。


  实行劳动计酬手册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班组长、劳务队长、分包单位及劳资专管员按月准确记录农民工实际工作量、考勤、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核定发放等情况,签章后必须交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并妥善保存,作为核查处置欠薪纠纷的重要依据。总承包单位留存的书面工资支付台账须与计酬手册相关内容一致。


  新建项目开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该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额度为工程施工合同额的1%,存储金额上限不超过500万元,鼓励通过开立金融机构保函形式存储。在我省范围内连续2年未发生被立案查处的拖欠工资行为的总承包单位,或新进入我省施工不足2年但未发生被立案查处的拖欠工资行为的,存储比例降低为0.2%;连续3年未发生被立案查处的拖欠工资行为且落实各项工资保障制度的,以及评为“无欠薪”企业、“无欠薪”项目的,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享受工资保证金减免政策的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按规定调整提高存储比例,责令其限期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内以现金形式存储与工程施工合同额1.5%的差额部分。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单位,应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2%的额度以现金形式存储工资保证金。新开工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始终大于工程年度施工合同额1%的,可暂免存储工资保证金,专户余额低于相应额度的,按规定启动工资保证金存储程序。


  (五)严格落实维权公示和欠薪纠纷内部化解责任制


  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建立项目内部欠薪调处机构并在醒目位置公示联系方式,负责牵头排查解决项目内欠薪隐患和问题。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和劳务负责人是项目解决欠薪问题直接责任人。维权公示信息进项目、进宿舍、进工棚,维权手册做到项目施工农民工人手发放一册,力争欠薪投诉不出项目、化解在基层。多次发生欠薪的项目,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向社会曝光;对欠薪投诉举报多发的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适时启动“无欠薪”企业、“无欠薪”项目打造活动。对工资保障制度落实到位,建设资金到位情况良好,人工费用拨付充足,建设单位承诺快速兜底解决欠薪问题,总承包单位已纳入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管理,农民工严格管理、工资底清数明,涉薪纠纷能在1日内自行调处完毕的项目和企业,可在作出相应书面信用承诺并由省级和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核验后予以公示,给予相应激励措施。减轻守法诚信企业负担,切实优化营商环境,不断加大正面宣传引导和政策支持力度,营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强大声势和良好氛围。


  二、突出结果导向,抓好欠薪案件动态清零销号


  (六)严格实行“三日清零”工作机制


  新发生的以及在建工程项目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纠纷,由案发地欠薪线索受理部门当日受理、首问负责,在3日内核实清楚并清偿到位。


  未按期解决的案件,由案发地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包案负责,同步责成相关部门对涉案单位和项目立案调查,对拖欠工资、不落实工资保障制度、违法转分包等违法行为依法实施整改处罚措施、责令项目停工,情节严重的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七)严查疑难复杂案件


  欠薪陈案积案等疑难复杂案件由案发地县级政府负责人包案,组织相关部门成立清欠专班,准确核实实际欠薪人数和金额、限期解决。


  对欠薪案件和涉薪纠纷引发重复、越级赴省进京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省人社厅约谈案发地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涉及单位项目一律立案查处、从严从重处罚,同时严肃追究案件办理人员和项目监管人员责任。


  (八)严惩欠薪违法违规行为


  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依法向社会公布,符合条件的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涉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和国企项目欠薪的,对项目主管人员、项目经理、直接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和追责问责。


  对逃避工资支付义务,以讨要工资名义讨要工程款的劳务公司、实际施工人依法处理,向社会曝光并实施信用惩戒。


  (九)严格落实重大案件通报制度


  对上级交办、批办的重大欠薪线索,由省人社厅书面通知市、县政府,抄送同级党委,督促限时办结。对没有按时办结或案结事未了的,省人社厅约谈涉及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并全省通报,涉嫌失职失责的人员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十)强化根治欠薪行政司法联动


  严格执行根治欠薪行政司法联动工作机制。相关部门查处欠薪案件时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的,以及欠薪问题反映人扰乱欠薪信访接待场所秩序的,公安机关应依法及时协助处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必要时可提请公安机关先行介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决定,相关单位不支付的,及时申请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执行到位。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以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提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


  三、严格考核通报,抓好欠薪治理工作责任落实


  (十一)加强根治欠薪工作组织领导。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持续列为重要议事事项,主要负责人直接推动,每季度听取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大突出事项,参加根治欠薪联合大接访,包案解决重大欠薪案件,深入项目一线调研推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落实。


  (十二)加强工作调度和通报运用。各市每月向所辖县级政府通报区域内欠薪线索发生数量、存量案件、政府工程和国有企业欠薪、项目管理运行等情况。


  (十三)加强专项目标责任考核


  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列为对各市、各有关部门单位专项目标责任考核事项,全省打分排队,按照优秀、良好、一般的标准确定考核结果,全省通报并抄送省委组织部,对考核为一般的市级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考核选择书面审核、实地核查、委托第三方评估、明察暗访、案件回访等方式开展。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松劲、不懈怠、不停步,拿出更多有针对性措施,形成根治欠薪问题的强大合力,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群体劳动报酬权益,确保人民群众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为维护社会稳定、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山西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2月12日


  (此件删减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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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例中,甲公司不能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能够基于其他目的兑换货币。在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实行自由浮动汇率机制,并采用单一汇率,该汇率每日更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一种货币在某一目的下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但在其他目的下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的,企业应当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的因素,以判断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是否满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的估计要求:一是是否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如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可能表明这些汇率包含对出于特定目的取得另一种货币的“激励”或“惩罚”,因而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二是可兑换货币的用途。如企业能够取得的另一种货币仅限于有限用途(如进口紧急物资),则该汇率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三是汇率的性质。相较于受监管部门管制及其他经常性干预的汇率,可观察的自由浮动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四是汇率更新的频率。相较于长期不变的可观察汇率,每日或以更高频率更新的可观察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

  本例中,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采用单一的自由浮动汇率且该汇率每日更新,同时基于其他目的兑换的货币也并非为有限用途,因此,甲公司认定基于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能够满足“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的要求,甲公司在折算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时可采用该可观察汇率作为估计的即期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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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形一: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规定,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须在提交兑换申请时申报资金用途并完成相关行政审批流程。通常情况下,货币主管部门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2X26年6月1日,因无法满足市场对L货币的兑换需求,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了官方兑换渠道。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前述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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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定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在上述情形中,甲公司应当如何分别评估M货币、P货币是否可兑换为L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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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形一中,2X26年6月1日前,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提供L货币的官方兑换渠道,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前述10个工作日为通过官方兑换机制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的正常行政延迟。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企业能够在“一定时间范围内”通过可在兑换交易中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某一市场或兑换机制将该货币兑换为另一种货币,前述一定时间范围允许因法律或监管规定、公共假期等实际因素导致的兑换业务办理的正常延迟。因此,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其他相关评估要求的情况下,甲公司在提交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能够取得L货币的,可认定M货币可兑换为L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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