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综[2023]36号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12-21
文号:川财综[2023]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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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各有关部门、机构和单位,各市(州)、县(区、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50号)转发你们,并就《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贯彻落实提出如下意见,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办法》修订的基本背景。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的重要依据。近年来,随着财政电子票据改革的持续深化,原来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办法没有电子票据管理相关规定;随着财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服务于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核算的职能和要求有了新的变化;随着“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推进,对优化票据服务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修订后的《办法》对此进行了补充完善。各级财政部门和票据领用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办法》修订的形势背景和政策背景,切实增强制度领悟力和执行力。


  二、准确把握《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修订后的《办法》从原来的六章三十条扩展到六章三十一条,新增了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管理内容,明确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特别强调向交款人交付电子票据由开票单位负责;调整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适用范围,重点细化了非同级财政拨款的具体情形;落实“放管服”要求,增加为票据申领单位提供便利服务等内容,补充了不涉及应税的往来资金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的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和票据领用单位要在深入学习理解《办法》条文的基础上,深刻领会制度规定原意,准确把握规定的具体要求。


  三、切实抓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修订后的《办法》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各级财政部门和票据领用单位要结合《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四川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做好政策衔接和系统配置工作。在政策引导上,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工作需要,采取适当方式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在票据领用上,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次领用的数量按照一般不超过本单位3个月的使用量的规定进行控制。在系统配置上,财政厅将对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项目进行调整,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更新系统,重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项目。


  附件:财综[2023]5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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