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中哪些问题可以达成和解或者进行调解?
发文时间:2023-3-2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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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税务行政复议中哪些问题可以达成和解或者进行调解?

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五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二、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八十六条规定,对下列行政复议事项,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

 (一)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

 (二)行政赔偿。

 (三)行政奖励。

 (四)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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