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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1 【问题】
货物运输发票备注栏清单可否自制?
【回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增值税发票新系统中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用于汇总开票,备注栏清单自制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即可,清单格式可参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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